目前我國的交易所除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公司制之外,其他都是會員制的,是否解散有會員大會說了算。隸屬國務院。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如下: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2. 證券交易所有權決定和終止股票上市嗎
有權,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場所,有權對違反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上市公司決定終止股票交易(即退市)。就好像,你自己開了家公園,並規定不穿衣服的不能進來。這個時候你發現公園有人沒有穿衣服,你就有權叫他出去。當然,他有權去別的公園逛。
這樣回答,不知道能否幫助到你。如果你要具體的條款,你可以參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
3. 上市公司可以倒閉嗎
有很多的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會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經營不善一直在虧錢,這個時候如果已經資不抵債申請破產了是否還可以進行經營?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對外非以清算組的名義簽訂合同,且合同與清算工作無關,該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公司破產後還能不能經營,具體看實際情況而定。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4. 上市終止是上市證券喪失了在證券交易所的什麼資格
上市終止是指上市公司停止在二級市場的交易。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不能買賣其股票。上市公司也就缺少了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
5. 簡述上市證券交易的暫停和終止的條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6. 某上市公司被宣告破產,該公司的股票會被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交易嗎
問:某上市公司被宣告破產,該公司的股票會被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交易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徵:
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法人。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
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
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7. 某收購人收購完上市公司後,與該上市公司合並,將收購的公司解散了,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是由收購人依法
問:某收購人收購完上市公司後,與該上市公司合並,將收購的公司解散了,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是由收購人依法更換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保險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因為法定原因或者出現法定事由,並經主管部門批准,關閉其營業而停止從事保險業務的行為。按照我國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並、分立」的有關規定,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各種公司,經其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進行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公司合並的形式,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具體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不復存在。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的各方解散,而出現一個新的法人主體。分立也有兩種形式:原來的一個公司將財產全部分割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屬於新設分立,原公司法人解散,而出現兩個以上新的法人。如果是原公司將一部分財產分割設立一個以上新的經營主體,則構成派生分立,在這種情況下,原公司還繼續存在,僅是減少了注冊資本。
吸收合並情況下的被吸收方保險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該公司解散;新設合並時,各方保險公司的全部資產都並入新的保險公司,原各方保險公司法人資格相應消滅,也都要進行解散。保險公司分立時,新設分立情況下,原保險公司分成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因此,其法人資格喪失,也應進行解散。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公司經批准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對於清算組的成立,本法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解散的,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指定人選成立清算組;股份有限保險公司解散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依法成立的清算組,應當負責了解已解散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算組在保險公司的清算期間,行使法定職權。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通過分立或者合並解散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並不因為保險公司的解散而受影響,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或者合並後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接尚有效的人壽保險合同;由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依照協議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准備金,或者由合並後的保險公司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准備金。因此,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分立或者合並的形式解散保險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並以外的方式解散。
8. 上市公司與參股企業交易有哪些忌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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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果某家上市公司被兼並或倒閉,那持有它公司的股票怎麼辦麻煩告訴我
兼並就是重組。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被重組股票的價格可能會大漲。如果是上市公司倒閉了。股票要退市。上市交易的股票就暫停交易。轉移到三板市場。這個市場跟主板是不一樣的。都是些退市的公司股票。每逢周一三五交易一次。專門組織交易。上市公司倒閉以後資產清算完了之後股票一般還是有價值的。不會沒有。只是可能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