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獨立監事職責
對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重構,應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整體考慮,可以對股東會、董事會的權力重新劃分,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監事會成員人數
監事會人數應保持一定數量,這是監督機制發揮效力的前提,我國仍可延用現行法規的規定,即其成員不得於三人。同時可借鑒德國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規模大小來決定監事會成員的人數,以保證監事會有必要的人力去實行監督。
二、 監事會成員組成
由於我國的現實情況,股東和職工代表參與監事會的現實無法改變。但是我國可以吸收獨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獨立監事制度。這點在日本和(外部監察人)澳門特區行政區(獨立監事)已有了成功的經驗。為加強監事會的有效監督,獨立監事在監事會的比例應佔半數以上。另外,為了貫徹股東待遇平等的原則,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監事會應有少數股東代表參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的職工代表仍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股東代表的選舉可以借鑒日本、台灣地區的方法,即採用累積投票制,以保證少數派股東有機會參與監事會。關於監事的資格問題,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可予以維持,但應對獨立監事的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獨立監事的資格可參考美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以及台灣、澳門的有關做法。具體而言,獨立監事不能與公司董事、經理有「重要關系」。即其一不應是公司的雇員或前雇員,亦不得為公司股東;其二不應是上述人員配偶、三代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其三不應與公司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超過一定數額的交易關系(這個數額可由公司章程規定);其四不應是為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的職員;其五獨立監事應有至少三年從事商事、法律或財務的工作經驗。
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獨立監事必須由股東會選舉,不得由董事會任命。為保證獨立監事的監督,獨立監事應占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上。獨立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滿三年後,獨立監事可以繼續作為監事留任,但失去其獨立監事資格。為防止監事與董事相處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監督不力,我國也可考慮監事任期短於董事或長於董事。
獨立監事除享有普通監事的職權外,還應有獨立的特殊權力,這些權力應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董事會必須有獨立監事列席。且獨立監事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決策以及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提出建議或發表意見,董事會必須如實記入董事會會議記錄中,如不同意,則需說明理由並應在會議記錄中載明,但獨立監事不享有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權。二是公司的利益沖突交易必須向監事會公開,並得到多數獨立監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經理的報酬應當由獨立監事來決定。四是獨立監事有權批准對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費用給予補償。五是獨立監事可單獨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但召集臨時股東須有至少兩個獨立監事同意。
四、監事會職權的改革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但這些規定過於泛泛,也有點殘缺不全,也就是說告訴了監事會可以行使的職權,但沒告訴監事會怎麼用。在職權的重構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擴大檢查公司財務的權力,即監事會可以隨時檢查或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帳簿文件,並可以要求董事會、經理提出報告。(2)賦予通知糾正權,對於董事、經理執行職務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或者其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和監事有權制止,並要求予以改正。監事會有義務向董事會、股東會作出書面情況說明。(3)賦予監事會的股東大會特別召集權,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董事必須立即召開,不得延遲。董事會怠於召開時,監事會可以行使特別召集權,並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4)賦予監事會核對權,監事會對董事會提交給股東的各種表冊,應進行核對,並將調查情況向股東大會報告。(5)賦予監事會對董事的任免權。鑒於股東大會對董事的任免機制無法在以董事會為中心的現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東大會可以將此權力讓渡給監事會,以加強對董事的監督。即監事會有權對董事進行任免,但必須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6)增加監事會設置下設委員會的權力,即監事會可以根據監督情況設置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任命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但委員會成員大多數應為獨立監事。各類委員會成員也可以是臨時聘任的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其發生的費用由公司負擔。(7)延長監事會監督的時間長度,我國的上市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違規現象已成了公開的秘密,問題相當嚴重。如紅光實業、大慶聯誼等上市公司,無不是在設立時便出現了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因而有必要將公司成立後設置的監事會的監督權,延伸至公司設立整個過程。如規定監事會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後設立專門委員會,對公司設立過程進行專門監督,並有義務向股東會提出報告,說明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8)賦予公司代表權,上市公司原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況下,監事會亦應有權代表公司,如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除股東大會有權另選公司訴訟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可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另外,監事會也可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也可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參酌我國台灣地區的作法,也可應少數股東權股東的請求為公司對董事的訴訟。
五、完善監事的義務和責任
基於大陸法系較為通行的看法,監事與公司之間系委任關系,因此,監事在執行其監督職務時,應對公司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否則,對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監事當選後,應負有申報持有公司股份的義務,公司股份不應限於所任公司的股份,申報機關為主管機構和公司。
監事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事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對於責任的追究,可以基於股東會的決議或少數股東權的股東請求由公司追訴,或者由少數股東權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另外,公司法還須完善對監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和責任免除,以增強法律的操作性。
『貳』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缺乏獨立性,會帶來許多問題,包括關聯交易頻繁,經營業績失真,業務不穩定,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嚴重危害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針對投資者十分關注的上市公司獨立性問題。2002年1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證監發[2002]1號),也要求上市公司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的「五分開」。2003年9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擬上市公司「五分開」提出了可量化的標准。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2006年修訂)》(證監發行字[2006] 6號)對此作了新的規定。
企業在上市輔導過程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輔導機構的指導下,採取措施提高獨立性。企業的「五分開」主要是相對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下同)來說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叄』 上市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都以董事會公告形式發布嗎監事會的也用董事會公告形式發布
1、上市公司的幾乎所有信息都以董事會身份披露,只有涉及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人員變動、監事會對相關事項發表的審核(認可)意見等涉及監事會的事項時以監事會身份披露。
2、上市公司所有對外披露的信息都由董事會辦公室(或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發布,而幾乎所有的信息都能找到相應的公告格式(由交易所發布),比如重大資產重組公告、三會決議公告、對外擔保等等,在對外發布時,信息披露人會在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統中選擇相應公告類別,除上面第1項涉及監事會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基本落款都是XX公司董事會。
這么說不知您明白米有?
『肆』 上市公司監事這個職位有什麼特殊福利沒
當上市公司監事就不能兼任上市公司高管,上市公司的監事就是擺設,參加一下會議,簽簽字,沒有任何實權,但可以增加你的閱歷,這是領導對你的關照,你可以借機學習一下上市公司的游戲規則。具體福利要視上市公司薪酬政策而定,不過每年當地證監局都會在旅遊景點組織一次培訓,利用開會可以借機旅旅遊,發點車馬費,總之還是挺不錯的。
『伍』 獨立監事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獨立監事制度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的日本,德國2002年實行。中國法律並未引入獨立監事制度。然而,1999年一些上市公司如儀征化纖開始設立獨立監事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建議股東大會聘請獨立監事,向上市公司的各利益相關者發出具有良好治理結構、先進管理理念的信號,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增強投資者投資信心,而具有良好業績的公司也希望能夠通過獨立監事向外部傳遞此信息。為此,出於「信號顯示動機」,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願意聘請獨立監事。可以說,獨立監事制度的導入,符合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是國企監事會制度創新的現實選擇。
『陸』 什麼是獨立監事其職責
1、簡而言之,獨立監事就是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監事。這個主要應用在上市公司,也可以叫外部監事,類似於國務院以前派下的稽查員的作用,區別在於國有和非國有。
2、其職責和監事/監事會的職責是一樣的。你可以看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同時也可以參考稽查員的職責。
『柒』 公司股東監事的信息在網上可不公開嗎
公司股東監事的信息在網上是可以不公開的,但是股東和注冊信息是要公開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捌』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玖』 上市公司的監事必須把個人的收入報上去嗎
上市公司的監事應該不是必須把個人的收入報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