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A股中上市公司和其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比較嚴重的公司有哪些
央企大多有這個問題。
㈡ 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 收購參股是不是利好
這種情況當然是利好消息,減少競爭壓力有利益公司發展增加盈利
㈢ 擬上市公司與其子公司(不控股)業務一致,是否屬同業競爭
當然屬於了,這種一般是收購重組的子公司吧
㈣ 參股企業的控股股東投資同行業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查看了下去年律師協會和證監會聯合舉辦的律師培訓講義,發現對這個問題的觀點為:2、同業競爭的審核要點◆對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限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持股超過5%的股東經營同類業務的,不屬於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但不能對發行人獨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股權分散時應關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證券法的同業競爭問題,而是《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問題。◆同業競爭的認定標准,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1:同業中心說:即只要經營同種業務,及構成同業競爭。觀點2:競爭中心說:雖經營同種業務,但不具有競爭關系,如實披露即可,可不認定為同業競爭。目前證監會內部認識也不統一,發行部從嚴把握,從整體上市角度,以同業中心說把握。例外情況: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境外有同種業務,但境內沒有,可以認可。除此之外,不認可市場分割理論。(目前上市部在審核並購重組時,可以認可競爭中心說)
㈤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㈥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並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並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㈦ 請教:上市公司同其子公司也會存在同業競爭嗎
我個人理解,上市公司是一個集團,子公司是這個集團旗下的一個專門做某一塊的部門分離出來,應該是不存在同業競爭。但是掌控力這個就不好說了,你參考下格力集團和格力電器
㈧ 同業競爭問題具體怎麼的處理
一、同業競爭的不利影響
同業競爭,通常是指上市公司或者擬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大股東控制的企業(以下簡稱「競爭方」)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如果存在同業競爭問題,一方面會造成利益沖突,不利於公司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現競爭方轉移公司利益,損害公司股東利益。
二、委託經營的邏輯及釋義
同業競爭問題具體怎麼的處理,常見的有收購競爭方、競爭方股東轉讓/注銷競爭方、改經營范圍、劃分經營區域、硬/軟解釋競爭方與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等種種手段,其主要原理是說明不構成競爭關系,因而不會產生本文第一段所述不利影響。
除前述的手段外,委託經營方法解決同業競爭的邏輯是:競爭方確實構成是同業競爭,但是委託公司經營,因而不會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
委託經營,也有稱為託管經營或託管,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從其字面意思看,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雙方約定,對委託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
委託經營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被委託企業/資產。實踐中,受託人不僅控制了被委託企業/資產的經營權,往往會出現先委託經營後並購的行為。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委託經營許可權范圍需要結合委託經營協議的內容進行分析。
三、案例分析
下面通過幾個案例大體了解下委託經營的操作。
(1) 德邦股份——IPO(2018上市)
德邦股份通過收購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廣東德邦下屬 36 家子公司 100%股權的方式承繼了原廣東德邦下屬子公司的全部物流業務。
前述股權收購完成後,廣東德邦尚有部分車輛由於存在抵押擔保事項無法辦理轉讓手續,且廣東德邦仍有一定數量的直屬營業部(分公司)尚未進行注銷。
為了保證發行人業務運營的完整性及有效性,發行人在完成對廣東德邦經營性資產收購前與廣東德邦簽署《委託經營管理協議》,廣東德邦將自身及其分公司的經營管理不可撤銷地獨家委託給德邦股份;
並且委託管理的費用應相當於廣東德邦及其分公司的全部利潤所得,委託期限自協議簽署日起直至廣東德邦及其分公司全部被合法注銷之日為止。
同時,雙方通過簽訂《規范和減少關聯方交易協議》的形式,規范發行人與廣東德邦之間的關聯交易及避免同業競爭。通過協議的簽訂及執行,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發行人實質上取得並承繼了廣東德邦的全部物流業務,並已對外獨立經營。2011年6月,廣東德邦注銷。
在該案例中,廣東德邦因為抵押等問題無法徹底轉讓可能產生同業競爭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廣州德邦將該部分資產委託德邦股份經營,且委託管理費相當於該部分資產的全部利潤,並通過進一步簽署協議規范該部分資產的使用,實際上形成了產權的實質轉讓。
2011年6月,隨著廣東德邦注銷,發行人同業競爭問題得到了徹底的解決。
(二)天潤乳業——發行股份購買資產(2017年)
2015年7月上市公司向二股東兵團乳業購買天澳牧業後,兵團乳業旗下其餘乳業資產與上市公司業務形成同業競爭關系,收購之時兵團乳業承諾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解決同業競爭問題,方案包括:
(1)對於培育成熟、天潤乳業願意接受的資產,採取包括但不限於資產重組、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整合進入天潤乳業;
(2)到 2017 年 12 月 31日依然未培育成熟或天潤乳業明確拒絕接受的資產,將選擇其他合理方式對該等資產進行安排,方式包括在上市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與本公司就業務培育事宜進一步予以約定、託管給上市公司或無關聯第三方、出售給無關聯第三方等。
但是到2017年12月,上述乳業資產未達到盈利預期,天潤乳業公告受託管理競爭方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100%股權,並簽署《股權託管協議》。
在託管期間,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及/或虧損均由兵團乳業按照其在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所享有的權益比例享受及/或承擔,天潤乳業作為受託管理人不直接享有或承擔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的經營成果。
兵團乳業在託管期間內每年按如下方式向天潤乳業支付託管費用:
(1)若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未盈利之前,託管費用為天潤乳業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天潤乳業因行使託管職責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2)若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盈利之後,託管費用為除天潤乳業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天潤乳業因行使託管職責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外,分別按照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取得凈利潤的30%收取託管費。
在託管期間,在相同市場條件下,天潤乳業對於澳利亞乳業、潤達牧業所生產的產品有優先購買權。
在此案例中,競爭方所有者與公司約定了特別的託管條款,被託管公司產生的收益仍由其所有人享有,公司在競爭方盈利前不收取額外託管費,競爭方盈利後按照凈利潤30%收費,同時公司擁有了對競爭方產品的優先購買權。
(三)恆逸石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2018)
為避免上市公司承擔破產資產的資產交割風險、恢復生產風險、資產瑕疵風險等不確定性風險,恆逸石化控股股東恆逸集團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的並購基金成立項目公司太倉逸楓,項目公司通過競拍獲得同行業破產公司相關資產。該等資產經修復、重整後可從事化纖原料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業務。
2017 年 8 月 18 日,恆逸石化控股股東控制的項目公司太倉逸楓與恆逸石化簽署《委託管理協議》,《委託管理協議》主要內容為:
(1)太倉逸楓委託恆逸石化自身或指定公司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管理、咨詢服務;
(2)恆逸石化自身或指定公司將協助(但不保證)前述公司處理存在的各項重大法律和財務問題及瑕疵,以確保其具備被公司收購的條件;
(3)自該協議簽訂後 18 個月內且前述公司具備被上市公司收購條件的(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瑕疵問題得到解決、項目公司可以獨立正常經營、實現盈利等),上市公司在同等條件下擁有以市場公允價格優先收購公司的權利,具體交易價格將以具備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評估師事務所出具的專業評估報告為參考依據。太倉逸楓每年向恆逸石化支付120 萬元的固定委託管委託經營理費。
經培育後,太倉逸楓具備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2018年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的方式進行收購,目前該項目正在進行中。除太倉逸楓外,恆逸石化採用同樣方式繼續受託管理杭州逸暻化纖有限公司,通過委託管委託經營理的方式規范潛在同業競爭。
2018年恆逸石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有三個標的,其中兩個標的都是其受託管理的項目公司。
公司控股股東成立並購基金收購資產並由公司受託管理,培育成熟後公司再行收購,一方面能減少破產資產交割及盈利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鎖定意向標的,在操作流程上節省審批時間,此外還通過了並購基金的形式減輕資金支付壓力。
在這個案例中,委託管理已經不單是被動解決同業競爭的手段,更是交易方案不可或缺部分之一,達到了多重目的,很值得學習。
四、小結
除本文提及的案例外,還有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盛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案例均涉及委託經營情況。
財務顧問業務中,受託經營方一般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主體。上市公司治理相對較規范、信息披露相對及時、受監督情況多,通過委託經營向競爭方所有人利益輸送的難度較大;
通過受託經營可以約定優先購買等權利,可以將競爭方培育至時機成熟時再購買,實際上有利於上市公司。
同時,為避免通過委託經營方式規避重大資產重組,《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已經將上市公司受託經營資產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准時納入監管。
所以在財務顧問業務中,委託經營作為同業競爭的解決方式之一,進可攻退可守,值得在交易方案設計中予以考慮,但須關注是否因委託經營而觸及重大資產重組標准。
保薦業務中同業競爭的案例較少,個人認為原因如下,擬上市公司運行會存在較多不規范地方,保薦業務的審核較嚴,實際處理中為滿足監管要求項目組會進一步從嚴。
相比於競爭方被注銷或者被擬上市公司收購,委託經營畢竟還是存在同業競爭的主體及業務,存在無法徹底清除利益輸送的空間。
從列舉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出,IPO項目涉及的委託經營實際上被當做產權轉移的一種替代手段,委託經營費是被委託企業的全部利潤,一旦條件成熟則迅速結束該委託關系。
所以在保薦業務對於同業競爭要求徹底清理的背景下(近期未徹底清理同業競爭的特殊案例不具備參考價值),委託經營方式的認可度不是很高,但是還是可以在競爭方主體暫時無法注銷、轉讓等特別情況下作為補充手段使用。
五、一點思考
委託經營是經營者與所有者相分離的思維結果。在公司法學習的過程中,法人人格思想深入內心,以致於個人眼中的公司即便沒有銅牆鐵壁也有外在框架。
打破這種思維的一種理論是法人人格否定,主要應用在由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
此外分離還體現在股份公司三會(股東、管理層分離),海外上市VIE架構設計(所有權、收益權分離)等情形中。
同樣的,民法中類似的有用益物權(所有者與使用者分離),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也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交換價值),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