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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定增保底協議的效力

發布時間: 2021-04-09 02:52:06

『壹』 什麼是定向增發定向增發的風險在哪裡投資流程怎麼樣

你好,定向增發,即非公開發行,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基本特點:
●發行對象數量——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其他境內法人投資者及自然人等不超過10名的特定對象;
●發行底價——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90%(一般為股票市價的6-8折);
●鎖定期——發行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
●募資規定——募集現金總額不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凈資產額的50%(但向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行或者本次發行後控股股東或實際人控制發生變化的除外),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參與門檻——2015年近500個定增項目平均參與起點為1.4億元。
從一個企業的發展來看,企業融資需要經歷五個階段,在發展期時,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配股等方式實現融資。而定向增發也主要是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一般通過以下形式來實現:●引進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以實現與戰略投資者資源共享 並吸收先進的管理經驗以及技術,提升企業效率;
●財務重組——上市公司在發生財務困難的條件下,為了償還債務,通過定向 增發償還債務的一種行為,這種情況一般會涉及上市公司所有權的變更;
●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實現給予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股票或股 票期權,以激發公司管理層及員工對企業的積極性與忠誠度;
●整體上市——上市公司通過向控股股東定向增發股票,換取大股東相關經營 性資產,從而達到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整體上市的目的;
●兼並收購——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募集資金,收購優質資產,構建完整的 產業鏈,提升行業定價能力、盈利能力以及風險控制能力;
●項目融資——上市公司通過向機構投資者定向增發募集資金,投資具有增長 潛力的新項目,為公司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認識上市公司定增的目的或者定增的類型對我們做定增投資策略的制定極其關鍵。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貳』 保底協議是否有效

    某投資者問:我委託了某投資咨詢公司進行投資理財服務,我們所簽的協議中有一條條款是保底條款,即保賺不保虧。現在我的賬戶已虧損,可否追究責任?廣東君道律師事務所周舟律師答:    您與投資公司所簽定的協議中的保底條款是無效條款,無法通過法律追究,但是該協議其他的未違規條款依然有效,你可以看該公司是否對這些協議條款有違反行為,如果有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叄』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保底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工資保底嗎?理論上,只要出自雙方真實意願且不與現行法律相違背,就是有效的。

『肆』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伍』 合同約定的「保底條款」效力是怎樣的

‍‍保底條款,指在合同中約定的無論是否虧損一方享有固定回報的內容,常見於聯營合同、委託理財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建設工程參聯建合同中。關於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對一些特定的合同類型中的保底條款與規定,無關於保底條款效力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合同的多樣性也不允許立法一概而論地對效力作出規定。實踐中,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也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 日《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首次對保底條款效力作了規定,第四條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因為: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應當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有保底條款的聯營,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企業間不得拆借資金的金融法規。 ‍‍

『陸』 保底收益條款協議倒底有效嗎求答案

【提問】:有「保底收益」條款的「委託理財」協議有效嗎? 【第一理財網專家解答】:就經紀類證券公司開展委託理財業務而言,該條款因違反《證券法》有關不得受理全權委託和禁止券商對證券投資收益作出承諾的規定而無效,但合同條款的部分無效並不當然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條款的無效來否認委託理財協議的效力; 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其與上市公司或其他委託人就委託理財則形成信託關系,隨著《信託法》的實施,凡符合《信託法》要求的委託理財協議不能否認它的效力。

『柒』 定增到底是什麼,定增對象是誰家分析

1、定增全稱為定向增發,指的是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下——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項新政,如今的非公開發行同以前的定向增發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定向增發方式對提升公司盈利、改善公司治理有顯著效果,尋找更多存在定向增發可能性的公司,仔細分析相關的方案與動機,有機會發掘全流通時代新的投資主題。
2、定向增發的對象一般是公司股東。非公開發行還將成為股市並購的重要手段和助推器。這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斯坦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相信只要有幾家企業帶頭,整個市場就可大大活躍起來,並從中創造出多姿多彩的各種新概念和新題材。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購並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3、定向增發之所以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追捧,一個最重要的因素是現在的定向增發完全是市場化發行。分析人士指出,定向增發的實施,由於有發行價作為保底,這將封殺股價的下跌空間,同時,為了增發的成功,上市公司也有動力做好業績,這就成為股價上漲的最大推動力。G綜超此次增發是向不超過10家機構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而最終只有7家基金公司和1家保險公司獲得認購資格,尤其是易方達基金管理公司一家就認購了4644萬股的27.99%,由此可以看出認購的踴躍程度,這也為再融資第一單的閃電完成創造了有利條件。

『捌』 新三板定增,未披露對賭協議,協議是否仍有法律效力

協議一旦簽訂即有效力,除非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影響國家安全的協議。
無論披露與否。

『玖』 工廠的保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這就要研究勞動合同了,如果老闆沒有違約,然後這個工資也沒有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那麼老闆這個做法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