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是不是有不可解禁的股票有的100%的流通讓人費解,公司創始人的股票是不u是沒有算在流通股里
公司上市之日起,公司發起人的股票鎖定一年,如果是大股東的,或者叫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一遍鎖定三年,三年之後變為全流通。
㈡ 上市公司發布的上市公告書中有一個關於〝自願鎖定股份承諾……〞是什麼意思
大股東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承諾在一段時間不出售股票,這表明股東對公司前景很有信心
㈢ 股市中的承諾增持是什麼意思
承諾增持:指的是公司股東對外承諾要增加對公司股票的持有量。
承諾增持一般情況下是為了是增強股民的信心達到護盤目的,就是讓本公司的股票價格穩定上漲。
㈣ 股票兜底到底是什麼行為,只賺不賠
你好,常見於上市公司號召員工增持股份的時候,上市公司許諾員工買入的股票,一旦發生虧損由公司加以補償,但這種許諾是否兌現就不好說了。
㈤ 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的承諾是什麼有何影響
為了防止大股東隨意減持對中小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股改初期管理層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對非流通股減持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當時的規定主要著眼於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對諸如國有股減持等具體細節問題,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2007年7月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公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對股權分置改革後國有單位轉讓和受讓上市公司的方式、定價原則、審核程序、轉讓或受讓方資格、協議簽訂、價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規范性要求,其中與二級市場減持相關的主要有:
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多個國有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並計算。
3、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
4、國有股東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行為准則,實施後國有企業在交易所轉讓原非流通股將存在以上限制,從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更加規范。由於2008年後,小非減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國有企業性質,因此,該文件實質性是針對大於5%持股比例的國有限售股的綱領性文件。《轉讓辦法》和《受讓辦法》,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減持與增持實施有效監管;《標識管理辦法》則是通過對國有股東證券賬戶進行標識,以對其變動情況進行動態監管。三個文件形成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動態管理的制度體系,未來非流通股減持將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
㈥ 股票兜底增持是什麼意思
就是讓員工去持股,如果破了現在買的價格,公司會按照現在的價格回購回去,不讓員工來承擔虧損。
這只不過是表面
實際上我打個比方你(上市公司)讓你兒子(員工)墊錢去買煙(買上市公司股票),買到假煙(股價跌了)的話算你的(公司兜底)。
但如果你兒子還真買了假煙(股價真跌了),來問你要錢的話(讓你兜底),你還不罵他一頓啊,你兒子敢問你要錢么?
如果運氣好,那就是你兒子去買了真煙還碰上了打折(股價漲了),那就他能留點私房錢了,如果你正好還賺了點錢(業績很好)還能給你兒子點跑腿費(分紅)
㈦ 股票企業老總兜底員工增持賠了怎麼賠償的最新相關信息
對於多家公司兜底員工增持的倡議,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這種現象一般在市場弱勢情況下才會出現,實控人或董事長發布兜底式員工持股倡議多是出於維護自身股價穩定。
其實老闆喊話員工增持並非最近才有。早在2015年牛市結束、2016年初A股大幅回調時,都有不少上市公司老闆喊話護盤,兜底增持也曾「風靡一時」,此番密集出現算是第三次。那麼實際效果又如何呢?中信建投投資顧問孫佳欣指出,過往兜底增持的公司,雖然在短期內股價大漲甚至漲停,但是在中長線上,有些公司股價卻出現了嚴重縮水,有的至今未解套。兜底增持並非「靈丹妙葯」,決定股價的根本因素還是市場和基本面。
值得注意的是,6月7日收盤,不少兜底增持公司股價出現回落,與大盤走勢相悖。
屈放提醒,上市公司兜底式員工增持,兜底對象是員工,並未承諾包括普通投資者。所以如果未來股價下跌造成損失,普通投資者很可能難以拿到賠償。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老闆們喊話兜底增持套路深。例如:樂金健康在6月6日盤後公告稱,「凡在2017年6月7日至6月8日期間,公司員工增持產生的虧損,由本人予以現金全額補償。」隨後有研究員表示,公告一發,股價就「秒板」,員工交易時間其實只剩2天;又如:安居寶的兜底增持公告「本次倡議僅代表張波先生的個人意見,並非公司董事會決議,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也被外界吐槽為類似雇黃牛排長隊。
對於兜底增持的個股,投資者可以密切關注。如果有大股東和關聯人等集體增持動作,利好股價的信心相對較強,否則應謹慎參與
㈧ 股票兜底承諾是什麼意思
就是賣不完的大股東負責全買
㈨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