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試用期內如果辭職需要提前幾天申請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天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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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⑵ 試用期離職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離職要提前幾天呢我覺得應該是提前一周。到一個月。這期間。
⑶ 根據新勞動法,在試用期的人員,應提前幾天提出離職申請
試用期的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批准,如果單位對員工離職進行阻擾的話可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投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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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注意事項
一忌,被負面情緒所「劫持」。即使和上司、同事鬧得很不愉快,也沒有必要在告別信中發泄,或訴說僱主或上司的種種不是——不要幼稚地以為這會博得他人的「同情」和「相助」。
二忌,吹噓自己的功績或成就。俗話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既然是不得不走,贊歌唱得再高也難以挽回離開的決定,此時低調是必須的。瀏覽楊致遠的離職信,可以發現他在回顧18個月來的工作成果時,用的是「我們」而非「我」。
三忌,絕情冷血,不懂人情世故。很多時候我們沒有選擇,圈子是小的,最終還得在同一個行業內「打江山」,因此,不要吝嗇感謝之情,再不愉快也可以道別說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