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高管犯罪要怎樣防範
公司高管人員經濟犯罪應從七方面加以防範
第一,公司高管人員自身應該嚴格遵守《公司法》及《刑法》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四)違法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中關於公司高管人員犯罪的規定,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高管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主要涉及刑法中的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二是高管人員利用職權,挪用資金為他用,或者侵吞公司財產,即所謂的職務犯罪。三是公司高管人員在對外交易過程中容易實施的合同詐騙罪。
第二,公司高管人員應轉變經營觀念。可以說,改革開放的過程是傳統經濟體制向現代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在不斷的改革中,公司高管的經營觀念也應當隨之轉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管人員作為公司的領軍人物,必須樹立起正確的競爭觀念,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自身素養。
第三,完善公司董事會結構,加強中小股東的日常監督。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之所以失靈,不僅與獨立董事自身無法獨立有關,更重要的是獨立董事與公司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可能產生正向的激勵。因為獨立董事不對企業經營的成敗真正地承擔最終責任。與其高成本地推動「獨立」董事介入公司,不如讓更在意公司經營的中小股東有更多的發言權。建立保護中小股東的機制,確保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對制約公司高管行為將產生更加直接的效果。除此之外,中小股東權益的保障不能僅停留在公司分類表決機制上,還必須落實到參與具體經營過程的審查上。
第四,鼓勵建立大股東問責制,出現問題,追究大股東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從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出發,公司高管犯罪是代理制度被扭曲的結果。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佔有的董事會席位也越多,在選舉聘任高管中有較大決定權的大股東,對自己提名的公司高管應該負有一定的監察責任。如果某大股東所提名的高管在任期內犯罪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應該在處罰高管個人的同時,對大股東追究不作為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違法經營風險。一個公司存在風險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司潛在風險而不自知。要科學地處理各種違法經營風險,首先就必須知道風險的所在,就必須定期對公司進行「法律體檢」,從公司的內外部進行全方位的風險檢查,從而建立一套完備的風險預警機制,以降低違法經營風險。
第六,加大防範違法經營風險資金的投入。一個公司要創造幾百萬元的利潤,可能需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要經過多年的辛苦經營才能實現,而要避免幾百萬元的違法經營風險損失,可能就只需花費幾千、幾萬元就可以予以避免,由此可見,從經濟效益角度考慮,啟用違法經營法律風險資金是企業預防違法經營風險的最佳方式之一。
第七,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幫助公司排除法律風險。
Ⅱ 上市公司高管不能擔任新公司董事嗎
應該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控股企業高管不經董事會同意,不得私自在其他企業兼任獨立董事。
Ⅲ 什麼職位才算上市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Ⅳ 關於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時任職於兩個公司的問題
沒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可見,非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里沒有這些講究。如果在未來,兩個子公司當中有一個或兩個出讓股權後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那麼兼職將需要相關機構的授權,授權之後可以兼任。
(4)上市公司高管不作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Ⅳ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擔任高管
可以,有規定: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5)上市公司高管不作為擴展閱讀:
控股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Ⅵ 上市公司 辭退高管可否不公告原因
上市公司辭退高管不公告。原因。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不公告。
Ⅶ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更新,請以相關法規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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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是否可以是兼職的
高管是可以兼職的,但要求主要在上市公司任職,而事業單位人員能否兼任高管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是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他這個事業單位是具有公共管理職能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那是不能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是在學校這種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部發的發展高校產業的指導意見,是允許保留事業編制的,但目前已經上市的案例中,一般都是在原學校做了停薪留職,專門在上市公司任職。至於非參公也非學校的事業單位人員是不是能兼任高管,這個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沒有先例,最好從嚴要求……如果實在要保留編制,最起碼也要在原單位做停薪留職,還要有明確理由解釋為什麼不能從原單位辭職。
Ⅸ 上市公司高管不能買自己公司股票嗎為什麼
上市公司高管(比如董事長)不能買自己公司股票,防止炒作自己股票。
消息批漏後會對股價利好
Ⅹ 一家上市公司三大高管辭職,對公司的影響大么
多少會有。 例如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掌控權力為董事長而不是CEO(中國民企典型),董事長的無故或者因故離職都必然照成很大影響。 例如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掌權為CEO抑或政府(國企央企),董事長跟換和離職則沒顯得那麼重要了。但可以肯定還是有影響,因為上市公司的很多地方都必須公開透明的,這類型重大新聞必定會引起投資者的輿論和遐想。 至於說股票是上揚還是下跌,其實都有可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