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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工會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4-06 02:43:09

上市公司有設工會主席一職嗎

必須設立工會主席

Ⅱ 工會幫助指導監事工作的方法有哪些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代表廣大職工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的,因此,他們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即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群眾的監督,如實答復職工的質詢,職工代表大會可就職工董、監事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並提出獎懲的建議。工會是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職工董、監事的工作及與職代會的聯系,許多都要依靠和通過工會組織來進行,因此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董監事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要當好職工董事、監事與職代會之間的橋梁以及架設好職工董事、監事與工會自身之間的橋梁。具體來說,有以下幾條有效途徑:

(1)加強制度建設,包括:

①規范選舉制度,即要嚴格選舉標准與條件,規范選舉程序,依法將切實代表廣大職工意願和利益的人選選入董事會、監事會。

②優化聯系職工群眾制度,即要依靠公司工會的組織網路和職代會的組織機構,及時地、經常地集納來自廣大職工群眾的意見、建議、要求與呼聲,並通過聯系日、接待日、職工董事或監事信箱等有效形式建立聯系渠道,切實做到與職工群眾聯系的廣泛性、經常性,真正使職工董事、監事成為廣大職工的代言人、代表者和維護者。

③堅持述職報告制度,即主要是堅持年度述職、任期屆滿述職和日常工作情況通報等,使職工董事、監事自覺做到會前主動磋商和會後及時通報、匯報、自覺接受工會與職代會的監督。對於上市公司,通報內容應遵守有關法規、政策規定。

④嚴格監督評議制度。結合職代會民主評議幹部的職能和方式,在每年度和職工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時,職代會都要嚴格進行職工董事、監事的代表性和參與決策、實施監督等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諸方面的民主評議與考評,並以適當形式向職工通報,以此作為其連選連任和罷免的依據。對經職工代表監督評議不稱職或有瀆職行為者,可由公司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民主表決予以罷免更換。

(2)加強對職工董事、監事的培訓。職工董事、監事既是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又是一名公司職工和工會會員,因此,工會組織應該關心他們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在工作上支持他們,及時幫助他們克服工作中的困難,幫助他們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學習,並加強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其中尤其是要抓緊學習和培訓那些實際工作中最迫切需要的企業經營管理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理論知識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

(3)堅決支持職工董事、監事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對於那些以種種借口把職工董事、監事當擺設,妨礙阻撓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現象,工會要敢於出面向有關方面進行交涉,促其改正錯誤。由於職工董事、監事是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他們要充分代表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願望和要求,因此與其他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包括企業的行政領導人產生意見分歧的機會就比較多,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可能性也相應比較大,所以特別需要通過工會組織維護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如果發現職工董事、監事因履行職責遭到打擊報復,受到不公正待遇,工會組織一定要挺身而出,為他們講話,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Ⅲ 擬上市企業必須建立工會嗎

國家法律未強制企業必須建立工會。雖未強制企業建立工會,但工會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法律法規在進行有關制度設計時,往往以企業成立工會為前提。

Ⅳ 上市公司工程項目不招標就開工會收到什麼樣的處罰

我知道上市公司工程項目不招標就開工會收到什麼樣的處罰。
你想知道就說話。

Ⅳ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是干什麼的每個上市公司都有嗎

一、職工董事的職責: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董事會代表職工使決策的職工代表。目的主要是強化股東對管理者的控制許可權,即一方面,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資權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由股東代表所組成的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和控制職能。

二、職工監事的職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中代表職工利益,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活動。

三、每個上市公司都必須設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公司法》109條規定:「上市公司可設立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就是說,職工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不由股權比例大小決定,這就保證了原有控股方可通過設置職工董事增加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

職工監事是監事會中必設的人員,其具體人數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5)上市公司工會制度擴展閱讀:

職工董事的治理結構:

職工董事制度由職工大會選舉的職工代表和股東大會選舉的股東代表充任公司的監督董事,並由他們平等地組成公司的最高權力實體即監事會(相當於我國公司法中的董事會),再由該監事會選拔公司的經理人員,與其共同組成公司的經營機關。在這種治理結構中:

1、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關,其成員由職工與股東代表對等組成,無論是職工代表還是股東代表,其權利應當平等,以體現勞動要素所有者與資本要素所有者對公司的「共同治理」。監事會應對職工、股東以及公司法人負責,其職責是監督公司的所有活動。

2、由經營董事組成的高層經理組織是公司的經營機關,它只對監事會負責,並受監事會監督,其職責是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

3、職工大會和股東大會是兩個平行的機關,相互間不存在依附關系,其職責是獨立地選舉各自監督董事進入監事會。

Ⅵ 上市公司大股東工會在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股票,是否違反規定有無案例

不算違規
自己看好本公司的前景
公開從二級市場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
沒有違規
但是這不能有惡意炒作的嫌疑
不能把股價抬的虛高
這樣就是違規了
總之就是不能謀取暴力為目的

Ⅶ 您好 請問民營企業工會持股違反公司法嗎

民營企業公會持股不會違反公司法。

但工會作為股東與工會法的規定,以及工會作為社團法人的屬性不符,如果公司將來上市的話,則不能再以工會名義持股,需要對工會持股進行清理。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7)上市公司工會制度擴展閱讀

工會職責:

1、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2、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 ,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3、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4、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5、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6、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7、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8、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系;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9、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Ⅷ 企業是否必須要成立工會

企業不是必須要成立工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規定: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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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七十七條:工會監督檢查的權利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Ⅸ 工會經費按什麼比例提取,每個企業必須繳納嗎

工會經費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建立了工會組織的企業均需按規定提取和撥繳工會經費。
關於工會經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是工會經費的來源之一。因此,建立了工會組織的企業均需按規定提取和撥繳工會經費。雖然《工會法》本身並未直接規定哪些企業必須建立工會,事實上也有很多企業(尤其是非公企業)未建立工會組織,但如果是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未建立工會組織將表明其對社會責任的履行可能不充分,需考慮潛在的不利影響。
另外,有些地方的工會經費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有些地方(如大連、鄭州等地)規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也需要按同樣的標准繳納「工會籌備金」等,這都使得這些地方的工會經費的繳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在考慮是否需計提工會經費時,也需要考慮該因素的影響。
如果在咨詢律師和本地縣級以上工會組織以後,認為該企業確實並不是必須成立工會,並且當地的工會經費繳納的強制性不高,當地的同類企業也普遍未設立工會和未繳納工會經費的,則該企業也可以不計提和繳納工會經費,但我們需要在底稿中記錄對於為何同意企業不計提工會經費的相關考慮,並獲取相關的證據。
關於工會經費余額能否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應滿足以下條件:必須是實際繳納數才能在稅前扣除;稅前扣除額不能超過稅法規定的限額,超限額部分不能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必須憑規定的稅前扣除憑據方可稅前扣除。
根據稅法的上述規定,以及《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三條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應滿足的條件的一般規定,企業確認與「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余額相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的期末余額必須有具體的使用計劃,一般應當在下一年度初撥繳給工會。
②預計下一年度將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並且下一年度的工會經費撥繳額(包括本年度計提,將在下一年度撥繳的金額在內)將不會超過下一年度工資薪金總額的2%。
③預計在撥繳時將可獲取符合稅法規定要求的稅前扣除憑證。根據《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24號)的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0號)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