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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安排董事到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4-05 17:25:50

『壹』 一般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是什麼人才有資格擔任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的規定,一般都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①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並取得深圳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頒發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證書;
②具有《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即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③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貳』 單個董事提議召開董事會的,上市公司董事長應該在收到提議幾日內決定是否召開董事會

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需要三分之一董事提議才能召開臨時董事會的。單個董事提出無效

『叄』 為什麼上市公司董事會人數多為9人

按照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得少於5人。這樣的安排是因為董事會表決事務時,不會因正反雙方對等而導致事情擱置。9人的話,即便是4:4,也還有一張關鍵票。
至於為什麼是9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少為5人,而上市公司需要有至少3名獨立董事,加上算算就知道為什麼是9人。人數太多影響公司經營決策。

『肆』 怎麼進去上市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成員為職工董事和非職工董事組成。
那麼,職工董事由職工選舉產生。
非職工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所以,要進董事會,要不由職工大會選舉,要不由股東大會選舉。而股東大會選舉的一般為占股比例大的股東,所以,最簡單的進入董事會的方法是大量收購該公司的股票

『伍』 董事會和上市公司的關系

公司上市前一定會根據規定和章程設立董事會!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陸』 上市公司董事會有可能安排在星期天開嗎

一般都是安排在股市開盤的時候召開會議。

『柒』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該有幾個董事有什麼作用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會董事人數在5到19人,具體依上市公司規模來設置董事人數,董事會的作用簡而言之就是指導和管理公司日常運作的機構。上市公司要維持組織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動力來自董事會。股東之間、股東與經理人、員工及公司其他利害相關者之間,總是存在著從戰略、理念到利益等等各個方面的矛盾和沖突。協調與化解這些矛盾與沖突,保持一種合作與穩定、對大家都有利的狀態,正是董事會的基本職責。董事會是由全體股東付費,在有關部門的監管規則之下,按照兼顧各類利害相關者利益的原則,指導和管理公司日常運作的機構。 不過中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在相當程度和一段時間之內會流於形式,我們到底需要一個什麼樣的董事會等等公司治理的根本性問題還缺乏一個共識和真正的理解。

『捌』 上市公司最低幾名董事

根據我國《公司法》之規定,上市公司至少要設3名以上的董事,通常都是設有5-7名董事,主要根據公司規模的大小,由公司法人來決定人數,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及其組成。

『玖』 怎麼成為上市公司董事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公司董事為自然人。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