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同一法人能同時成立兩個法人獨資的公司嗎
法人不是自然人,而法人代表是自然人!
㈡ 一個人能做兩個企業的法人代表嗎
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簡稱,指的是由個人擔任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一個公司可以由多個股東組成,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個。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兩個或者多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關法律對此沒有禁止。但在以下情況不適用:第一第二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三法律無禁止性規定,就是允許。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㈢ 一個公司能有2個法人代表嗎
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在我國,法定代表人是單一的,不可能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代表。
㈣ 一個人可不可以同時兼兩個公司的法人代表
當然可以!!!!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
日常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律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兩大類:
1)法定代表人(含義如前述);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既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一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樓主不願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樓主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購買樓主持有的股權。
如其他股東不願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願意受讓樓主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方法二:
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願意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樓主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
《公司法》第183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資合的特徵,當人合出現破裂,法院會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續的價值(理論上稱為「公司僵局」)。樓主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這時,如果其他股東希望維持公司的存在,則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反之,公司會被法院判令解散並進行清算,樓主自然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㈤ 一人可以兼兩個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長嗎
怎麼不可以?舉例來說:
陳虹,是上海汽車和華域汽車兩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張鎮平是哈葯集團和人民同泰兩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方洪波是美的集團和小天鵝的董事長,楊懷珍是南京新百和宏圖高科的董事長,還有管大源、何勇、楊國平、李光寧......都是身兼兩家上市公司主職的董事長。
㈥ 一個法定代表人兩家公司,一個公司倒閉會不會對另一家上市公司有影響
甘律師:如果沒有利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公司股東有限責任侵犯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話,不需要承擔,否則需要。 王律師:要看法定代表人對該公司的破產是否負有個人責任
㈦ 同一法人可以注冊二個公司么,什麼情況可以,什麼情況不可以
據公司法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的意思是一個自然人再注冊公司時一次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那也就是說當注冊了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後,只要他在再注冊公司時不涉及在同行業中擔任法人就可以成立。
當然為了保險,也可以用你親戚們的名義注冊多個一人有限公司(前提是一人注冊一個,法人代表是他們)。
㈧ 同一法人的公司能整合一起上市嗎
可以。從專業角度看,這叫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不但可以,而且必須這么做,如果只是一家申請上市的話,那就存在上市公司的股東名下還有一家與上市公司從事同樣業務的企業,就構成同業競爭了,這種情況下是不允許上市的。證監會鼓勵同一控制人下從事相同或相近業務的企業整體上市。
實踐操作中,要選一家規模較大的去收購另一家,根據證監會的證券期貨適用法律意見第3號,如果被整合的企業資產、收入、利潤總額有一項超過整合企業相應項目100%的話,需要整合後運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才能上市。如果福建公司更大,就用福建公司去收購成都公司,成都公司成為福建公司的子公司,納入福建公司的合並報表,業績就可以合並計算了。這樣公司的規模也就上去了,更利於申請上市。
本人在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工作,專門做上市業務,有什麼問題可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