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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對上市公司委員會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4-05 00:09:55

上市公司關於委員會設置的文件為什麼要設此委員會目的是什麼有什麼注意事項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證監會發布)
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五十三條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第五十五條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准和程序並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准,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第五十七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八條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Ⅱ 國家對上市公司有什麼規定

中國公司的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Ⅲ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附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本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會公眾鄭重承諾:
一、本人在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期間,將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關於加強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及相關規定,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本人將遵守社會公德,以端正的個人品行自覺維護並購重組委形象,並承諾在履行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職責時,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客觀、公正地審核,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和投票表決,並對此承擔相關責任;
三、本人不以任何形式收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及各種代幣券(卡)等支付憑證,不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宴請、旅遊、休閑等娛樂活動,不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報銷應由本人及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
四、本人將保守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泄露並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五、本人不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不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表決;
六、本人不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本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且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外,按要求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
八、本人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在教學、演講、寫作和接受采訪等活動中,不引用因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而獲悉的信息;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不以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對外發表言論;
九、本人接受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進行的考核和監督,遵守中國證監會紀檢部門的談話制度,接受廉政評議,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上市部、紀委、監察局提交述職報告;
十、本人接受並願意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就並購重組委有關事宜開展的調查;
十一、本人如果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與並購重組申請人迴避及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20 年第 次並購重組委會議)
一、本人不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二、本人不存在應當提出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三、本次所審核的並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未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人對本次所審核的申請人的判斷。
四、本人未曾私下與本次所審核的並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未接受過上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附:本次所審核的申請人(公司)名單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底稿
參會委員姓名:
並購重組委會議屆次:20 年 次
並購重組申請人名稱:
並購重組類型:
一、對初審報告提請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及依據。
二、申請人是否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如有,請說明。
三、申請人是否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如有,請說明。
四、其他。
五、是否對上述意見有修改,如有,請補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並購重組申請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承諾函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
一、本公司保證不直接或者間接地向並購重組委委員提供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向並購重組委委員提供本次所審核的相關公司的證券,保證不以不正當手段影響並購重組委委員對申請人的判斷。
二、本公司保證不以任何方式干擾並購重組委的審核工作。
三、在並購重組委會議上接受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詢問時,本公司保證陳述內容真實、客觀、准確、簡潔,不含與本次並購重組審核無關的內容。
四、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並購重組申請人負責人簽字:
此項承諾於 年 月 日在 (地點)作出

Ⅳ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上市目前而言,我國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特別規定。這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所作的具體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部門規章中關於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特別規定。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部門規章中所作的特別規定。

Ⅳ 我國對 上市公司 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例或是人數的有規定嗎是三分之一嗎 不是專門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Ⅵ 上市公司還需要設管理委員會嗎

要沒有必要要看公司管理的需求了。
祝你好運

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工作規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4年修訂) 第一條 為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並購重組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及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審核下列並購重組事項的,適用本規程: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
上市公司實施合並、分立的;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並購重組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並購重組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並購重組委依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
中國證監會根據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對並購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五條 並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於3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於7名。
並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置專職委員。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行業自律組織或者相關主管單位推薦、社會公示、執業情況核查、差額遴選、中國證監會聘任的程序選聘並購重組委委員。
第七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4年。
第八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行業實踐經驗;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的;
(四)本人提出辭職申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並購重組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選聘增補新的委員。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組織設立並購重組專家咨詢委(以下簡稱專家咨詢委),專家咨詢委的具體組成辦法、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並購重組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並購重組申請事項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並購重組申請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並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不得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八)不得有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九)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以並購重組委委員名義對外公開發表言論及從事與並購重組委有關的工作;
(十)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並鎖定賬戶的申請。
第十五條 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不正當手段對並購重組委委員施加影響的,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舉報。
第十六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並購重組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委員應當及時提出迴避:
(一)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擔任並購重組當事人或者其聘請的專業機構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委員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內為並購重組當事人提供保薦、承銷、財務顧問、審計、資產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的;
(三)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或機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有商業競爭關系的;
(四)委員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的;
(五)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與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相關的公司證券或股份的;
(六)委員親屬或者委員所在工作單位與並購重組申請人存在其他利益沖突的;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並購重組委委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七條 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認為並購重組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並購重組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並購重組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根據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並購重組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八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對並購重組委委員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第十九條 並購重組委通過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每次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的並購重組委委員為5名。
並購重組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二十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分成召集人組和專業組,其中專業組分為法律組、會計組、機構投資人組和金融組。分組名單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予以公示。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照分組名單及委員排序確定參會委員;對委員提出迴避或者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因,應當予以公示,並按所在組的名單順序遞延更換委員。
專業組委員出現輪空的,由專職委員替換。
第二十一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在並購重組委會議擬定召開日的4個工作日前將會議審核的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相關當事人承諾函和參會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予以公示,並於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將會議通知、工作底稿、並購重組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的初審報告送交參會委員簽收。
第二十二條 並購重組委建立公示監督制度,會議公示期間為公示投訴期。如期間發生對擬參會委員的舉報且線索明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更換委員,並重新履行公示程序,會議召開日期順延。
會議公示期間如發生對並購重組申請人的舉報且線索明確的,或社會出現負面輿論且所涉事項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及時啟動核查程序,暫停並購重組委會議。
會議公示期間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更換委員,並重新履行公示程序,會議召開日期順延。
第二十三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開始前,委員應當簽署與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人員接觸及迴避事項的有關說明,並交由中國證監會留存。
第二十四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並購重組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並購重組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並購重組申請人有關的材料。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就下述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一)對初審報告中提請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
(二)申請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
(三)申請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
並購重組委委員在並購重組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並購重組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申請人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的審核意見,並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五條 並購重組委以記名投票方式對並購重組申請進行表決。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棄權。
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並購重組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要求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的代表到會陳述意見和接受詢問。
對於並購重組委委員的任何詢問、意見及相關陳述,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七條 並購重組委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邀請並購重組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所邀請的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並購重組委會議,維持會議秩序,組織參會委員發表意見、進行討論,組織投票、宣讀表決結果並負責形成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意見。
並購重組委會議結束後,參會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條 對於並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為有條件通過的,中國證監會對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向參會委員進行反饋。
第三十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並購重組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於會議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聘請的財務顧問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一條 並購重組申請人可在表決結果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要求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組織參會委員對申訴意見做出書面解釋、說明。如有必要,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召開專家咨詢委會議。根據會議意見,決定是否駁回申訴或者重新提交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並購重組委會議重新審核的,原則上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二條 並購重組委參會委員認為並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存在顯失公正情形的,可在並購重組委會議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經中國證監會調查認為理由充分的,應當重新提請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原則上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三條 在並購重組委會議對並購重組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前,並購重組申請人發生重大事項,導致與其所報送的並購重組申請文件不一致;或並購重組委會議的審核意見具有前置條件且未能落實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提請重新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原則上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經並購重組委審核未獲通過且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的,申請人對並購重組方案進行修改補充或提出新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財務顧問應審慎履行職責,提供專業服務,進行獨立判斷,確認符合有關並購重組規定條件的可以重新提出並購重組申請。重新提交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原則上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回訪制度。通過組織回訪,實地了解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方案實施情況、承諾事項履行情況、審核意見落實情況以及證券服務機構持續督導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並購重組委應以召開全體會議的形式,對並購重組審核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及創新性事項進行研究討論。並購重組委可要求中國證監會組織召開專家咨詢委會議,由專家咨詢委出具專家意見,提供決策支持。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送達審核材料、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及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並購重組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並購重組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或事後顯示存在重大疏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的並購重組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規程規定的行為及其他違反並購重組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暫停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對並購重組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並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予以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暫停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對並購重組委委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措施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三條 在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並購重組申請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干擾並購重組委委員對並購重組申請的判斷和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召開對有關申請的並購重組委會議。
並購重組申請通過並購重組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並購重組申請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干擾並購重組委委員對並購重組申請的判斷和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證監會公告〔2011〕40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與並購重組申請人迴避及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底稿
4.並購重組申請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承諾函

Ⅷ 上市公司是不是要求建立審計委員會,有沒有什麼規定要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審計委員會在中國的CMA管理會計中指的是負有監察和指導內部審計職能的董事會(如果是公司)、理事會、立法機關或類似的治理委員會的成員。

Ⅸ 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有哪四個方面的特殊規定

規定一、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
規定二、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規定三、增加了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規定四、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Ⅹ 證監會對於上市公司的組織架構有哪些要求呢

在公司治理層面,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內部要設專門委員會。董事會下是總經理,負責采購、生產、銷售、財務等各個部門。上市公司的架構的特殊要求就在於,董事會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是獨立董事,公司要有董事會秘書,要有證券事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對於具體業務部門沒有要求,只要符合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