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持倉收益 »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公司賠付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公司賠付

發布時間: 2021-04-04 13:34:32

⑴ 可否提出離職並要求賠償一外企高管

被動辭職可以要求賠償;
主動辭職一般不會賠償,除非公司存在一些違法行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上市公司福利年假還有6天但是離職會有賠償嗎

我不覺得不會,都離職了肯定是不會給你補償的,主要是你是年假之前離的職,後續的福利肯定是不會給你了,不分上市公司還是別的公司

⑶ 一家上市公司三大高管辭職,對公司的影響大么

多少會有。 例如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掌控權力為董事長而不是CEO(中國民企典型),董事長的無故或者因故離職都必然照成很大影響。 例如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掌權為CEO抑或政府(國企央企),董事長跟換和離職則沒顯得那麼重要了。但可以肯定還是有影響,因為上市公司的很多地方都必須公開透明的,這類型重大新聞必定會引起投資者的輿論和遐想。 至於說股票是上揚還是下跌,其實都有可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⑷ 上市公司提前解除董事、監事、高管職務怎麼補償

這種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結合勞動合同來確定補償金額

⑸ 公司老闆突然讓高層主管工作了11年,辭職有何補償

  1. 除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餘情形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最好不要自己主動辭職。

  2. 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⑹ 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 但已經離職 如何追究責任

侵害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當事人的侵權責任。

⑺ 上市公司員工離職有補償嗎

不管什麼公司按國家勞動合同法都有補償,一年多一個月工資,以此類推,年限越多補償越多

⑻ 公司高管離職補償

你好,公司高管離職補償他自己離職是沒有補償的,除非是私人老闆願意給他一些錢,要麼就是公司辭掉它吃掉,他就讓法律法規賠嗎?做一年陪一個月。

⑼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後買賣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規定限制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同時,根據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6個月後的12個月內出售所持原公司股份數量占所持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IPO上市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在IPO上市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⑽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時所持股票怎麼辦

那要看股票取得時的協議,如沒特別規定,一般鎖一定時間就可以處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