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賣出股票和清算問題
應該這么說,賬面的交易是實時進行的,所有的交易內容和數據都可以直接的體現,之所以第二天清算,是加了一步核算的過程,保證資金流動合法、安全,其實交易項目已經完成,如果不出現什麼問題,賬戶上的東西其實也就沒有發生變化
至於您所買賣的股票,也就是您的交易項目,其實自從賬面上完成交易之後,您就可以接著進行買入和賣出操作,不會造成影響,如果出現問題,在核算過程中,會有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對我們普通合法投資者來說,其實沒有什麼影響
Ⅱ 長期股權投資破產清算如何處理
您好:
公司倒閉股權怎麼處理?
因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上市公司可能被宣告破產而被實施特別處理的,公司股票在每個交易日上午交易。
1、自法院發布受理上市公司破產案件的公告當日起,交易所對進入破產程序公司的股票實施停牌。
2、公司應在收到法院有關法律文書的當日,立即向交易所報告,經交易所審查後公告。公告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復牌,並實施特別處理。
3、上市公司在進入破產程序後,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應當依法於第一時間向交易所報告債權申報情況、債權人會議情況、和解和整頓等重大情況並公告。 公司刊登上述公告當日,其股票停牌一天。
4、上市公司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並且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經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交易所自法院發布公告的當日起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後立即向交易所報告,經交易所審查後公告,公告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復牌。
5、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產的,自法院發布公告日起,交易所對該公司股票停牌。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後立即向交易所報告,經交易所審查後公告。
股權和利益相連,公司倒閉後可以進行股權轉讓,也可以進行股權停牌,其做法多樣,主要看公司情況以及個人自己的想法,但不管哪一種做法,既得權益都會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破產清算相關法律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范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發布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准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於解決。
Ⅲ 上市公司可以倒閉嗎
有很多的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會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經營不善一直在虧錢,這個時候如果已經資不抵債申請破產了是否還可以進行經營?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對外非以清算組的名義簽訂合同,且合同與清算工作無關,該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公司破產後還能不能經營,具體看實際情況而定。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Ⅳ 上市公司佔30%控股股東破產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影響:公司成立時,股東投入的財產就不屬於股東所有,變為公司的財產,因此如果控股股東是足額出資,即使其後來破產,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公司財產,不得隨意轉移、變賣。
一般來說,股東與上市公司屬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所以股東負債與上市公司無關。但國內股市屬於新興市場,大股東往往屬於上市公司經營者,所以大股東負債過多,一旦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就會極大影響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清算制度擴展閱讀: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Ⅳ 關於單位的清算制度
你好:
我把清算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二種。
破產清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
1986年,中國推出了第一部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這部法律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則適用於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法人。雖然兩部法律合在一起的適用范圍是所有的企業法人,但由於適用的法律不同,造成立法體系混亂、規則不明、相互不協調等問題――全國人大財經委 翟 煒
從2007年6月1日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新《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這就將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這一變革,具有歷史性的意義。
因此,破產清算對於公司和非公司型企業法人是一樣的。
當然新破產法還是只適用於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都未納入其中。但是,為緩解其他非法人型企業和社會組織的破產無法可依的問題,新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除了破產清算外,還有非破產清算的情形,根據企業性質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方面也有一點差異,但是不是按照企業或公司來區別。
非破產清算包括二種:
普通清算根據外經貿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進行;
特別清算根據《民法通則》第47條、《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59條、《公司法》第192條、《辦法》第三條以及《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22條
以上意見為我個人幾年前總結的,如有新的規定或不妥之處,歡迎同行指正。
Ⅵ 證券清算的證券清算的作用
縱觀世界各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方式各異,有氣氛熱鬧的人工競價,有先進快速的電腦自動撮合,也有人工與電腦結合的專家交易系統。在國內.有通過數據通訊網路、衛星等現代化技術發展無形化市場的深圳模式,它把眾多的交易網點用看不見的手連接在一起,無需龐大的交易場地和交易人員即可完成龐大的交易量;也有通過交易大廳內的交易員—— 「紅馬甲」手工把買賣委託輸入自動撮合系統交易方式的上海模式,這種交易方式一般交易員每天最多隻能輸入1500筆委託,因此需要不斷擴大交易場地,增加交易席位.由此也就營造了繁忙熱鬧的現場交投氣氛。交易方式的不同,形成了各個市場各自的特點.而衡量一個市場是否成熟、有效.交易方式不是唯一的標准,還應該包括上市公司的質量、投資者素質、市場效率、風險程度以及清算登記制度等因素而其中清算登記制度是否先進、有效,能否與交易系統相匹配是關鍵性問題。一個高效率、有前瞻性的清算登記系統.可以為證券市場整體提供發展空間和方向。試想,交易在數秒鍾內完成.而過戶卻要一周時間.整個證券市場的運作則因此而受到影響。這樣的市場模式是不可思議的。世界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不僅需要公平、有效的交易系統、法律制度、市場參與者等各方面因素的整體成熟,更需要清算登記體系的成熟,甚至超前發展。
Ⅶ 創業板退市制度是什麼
強制退市指標: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Ⅷ 破產清算和破產保護有什麼區別
破產清算就是完全破產了,公司會被拍賣。
破產保護 英文:bankruptcy protection
美國《破產法》管轄著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如果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於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後,往往所剩無幾。
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並控制破產程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