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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一定要有監事會么

發布時間: 2021-04-03 03:30:57

Ⅰ 有限責任公司一定要有董事會或監事會存在嗎

一般情況下,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不設董事會、監事會,還可以不設經理。
有限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以設立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
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名;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2名。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Ⅱ 設董事會的公司是否一定要設監事會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Ⅲ 有限責任公司一定要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嗎

不一定。《公司法》第44
條第1
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
人到13
人;但是,本法第51
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50
條第1
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
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
條第1
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
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
至2
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Ⅳ 公司一定要設監事嗎

公司一定需要設置監事。

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五十八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由此,監事會或監事是公司必須設立的組織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沒有除外規定,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需要設立監事。

(4)上市公司一定要有監事會么擴展閱讀:

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公司一定要設監事嗎

公司一定需要設置監事。

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五十八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由此,監事會或監事是公司必須設立的組織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沒有除外規定,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需要設立監事。

(5)上市公司一定要有監事會么擴展閱讀:

監事任職資格:根據《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Ⅵ 開公司一定要設監事會嗎不設行嗎,工商局怎樣查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 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 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5. 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監事會的職責: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設監事會?
可以的。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但是國有獨資公司必須設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