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家上市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是利好還是利空
參照當年京東和騰訊簽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後京東股價的變化,和2018年蘇寧和阿里簽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後蘇寧股價的變化,對小公司是利好,對大公司是利空。
Ⅱ 公司召開上市發布會代表會成功上市嗎
不能代表,召開上市發布會可以是上市前的任一階段,也可能只是某種產品即將上市。
上市要求: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2)上市公司戰略發布會是否是利好擴展閱讀:
一、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二、債券型上市公司
(1)已經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4)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Ⅲ 上市公司發布減值公告是什麼意思,是利好還是利空還是
這個消息只能算中性消息,最終還是要看減資原因。所以就存在兩種可能性,漲跌各佔一半。
當上市公司發布減資公告,原因如果是存在資產過剩或者經營嚴重虧損變更項目時依法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削弱公司承擔的責任,減少股東權益,則利空的情緒較大。
如果是因為公司改善財務結構,提升股東每股的權益,吸引新的資金,則意味著股票更加值錢,那麼可能利好的可能多。
減資公告即為減少資本的公告,通常是公司原因需要依法減少公司資本總額的行為。根據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不得隨意減少,但並不是絕對不可改變,通過法定程序即可辦理減資。
減資流程
1、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減少認繳注冊資本的數額
2、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內容,修改公司章程
3、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相關的前置審批
4、根據減少注冊資本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5、決議之日起30日內,通知債權人和對外公告
6、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7、減資公告45日後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Ⅳ 上市公司與銀行戰略合作是利好嗎
戰略合作不算什麼利好,股價看盈利,主力操盤,大盤趨勢
Ⅳ 上市公司年度報表利空還是利好主要看的是利潤嗎
當然了,能從利潤上看到未來的趨勢更好
Ⅵ 控股股東戰略重組對上市公司影響
控股股東戰略重組對上市公司的影響要看重組的內容是什麼,不能籠統的說。如果戰略重組的方向與所控制的上市公司業務方向一致,處於上下游產業會比較有利於上市公司發展。如果方向不是上市公司業務方向那麼上市公司的命運就不好確定了,是轉讓還是繼續持有,是否繼續對上市公司進行扶持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另外,戰略重組和可能引來新的合作者,或者看好上市公司這個殼子借機控制上市公司,這樣的話會比較有利上市公司。因此,一般看了重組都是利好消息。
Ⅶ 上市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中期利好,短期利空。因為不公開發行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募集資金,擴大公司發展,所以是利好的。但是因為不公開發行股票,可能會造成發行的股票價格低於市場上面的即時價格,存在部分套利現象,所以短期個股可能會出現相應的下跌。
Ⅷ 上市公司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公布是否利好
並不一定,外國主要看企業利潤增加多少,企業利潤可以分紅,也可以擴大生產,中國股市么,有個互聯網概念或者高轉送,基本都是利好
Ⅸ 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對股市來說是否是利好
1、非公開發行股票對上市公司來說,本身是一件利好的事情。因為股市通過定向發行股票募集了資金,可以擴大生產、改善資本結構、並購其他資產等等。但是發行股票價格一般是不低於前二十個平均交易日股價。就算說現在估計是10元,定向發行股票股價是9元,那麼存在二級市場套利的機會,股價可能下跌的。所以對於股票本身的影響要看股東對上市公司未來業績是否看好。
2、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我們也稱為定增。這個叫法主要是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針對特定少數人進行股票發售,而不採取公開的勸募行為,因此也被稱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後者則是向不特定的發行對象發出廣泛的認購邀約。
3、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作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其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在這種情形下,通常的證券監管措施,如發行核准、注冊或嚴格的信息披露,對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是一種監管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