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從一家公司辭職後還能回去嗎
坦率的講,一個人離開,帶著成功再回來,出任更高的職位,那是一種成功。
但是一個人離開,沒找到合適工作再回來,這是一種失敗,一種無奈之舉吧。
所以從個人來講,是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看了一大圈,發現沒有錢,老老實實夾著尾巴回來了。
所以,辭職跳槽這事,就算不騎驢找馬,至少應該正確評估自己的能力,不能盲目。
再者,吃了回頭草,為什麼說不好吃,你走了,又回來,不管你走的多麼和諧,只要回來,同事可能會鄙視你「看看,出去嘚瑟一圈未遂又回來了吧」,領導可能不會如從前那樣信任你,因為你已經「叛變」過了,當然這只是「可能」,也不乏大度之人毫不計較,當然,不計較的前提是,你真的很有才,他真的很需要。
從公司的角度呢,為什麼會接受「二進宮」,可能是這人還不錯,當時有不得已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的家庭變故等,這種情況,其實不在我上面敘述之列,這種再回來,很正常。但如果是出去找不到合適工作再回來公司還會接收,也許真的是沒有其他更合適的人選,雖然這個「好馬」是個花心大蘿卜,但是浪子回頭,再用用看……或者,這個崗位可能也不是特別的重要,就算你再次異動也沒什麼影響,所以才可能接受這種情況。也就是說,老闆同意你回來,要麼你有核心競爭力,很難替代;要麼你這個職位無足輕重,誰做都行。
從老闆的角度來說,還是解決公司的問題,面子,是次要的,生存、賺錢,才是最重要的,所以老闆,一般都會比員工大度,因為他們知道,面子只是鞋墊子,而活下來才是根本,所以他們可以做很多忍讓,妥協。
大可不必擔心回來老闆會怎麼想,只要你做出成績,就是最好的證明。
② 前幾天從一家上市公司辭職,現在很後悔我想回去了。我還有機會嗎我真的很抑鬱。
那現在家裡就沒有事情了嗎?
你這樣的心智還不成熟,結果很難說
還是先打電話,問問有沒有希望吧
或者是有熟人,幫助解釋一下比較好
③ 之前有離職過後又回到原來的公司工作的朋友請進來,謝謝
至少你對這家公司經營理念,公司發展方向是比較了解的。況且你對公司環境是很熟悉的。工作流程也很清楚,會很快投入到工作之中。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④ 辭職後還能回得去嗎。
以前這些現象許多人會說好馬不吃回頭草;但是現在管理學上講究好馬要吃回頭草;因為去一家新公司,面臨著新的關系磨合,工作磨合等等許多問題;不如回公司重新來做。公司經理對你很好,又對你離職去其他單位工作不介意,反而邀請你回來,說明領導對你很看重,你要珍惜這個機會,不是每個人都能獲得上級對自己的器重。你現在是感覺不好意思,其實沒關系;因為每個人都有選擇未來的權利;原公司經理邀請你重新回來,1是說明你的才能對公司來講有價值2經理需要你這樣的人才幫助他的工作。所以不要認為他們是同情你收留你,而是你的才能一直是他們的需求,所以坦然面對就行!祝你好運
⑤ 離職後工作了一段時間後又回到原公司這樣好嗎
這樣可以,有很多企業也歡迎這樣的人員,因為這樣的人員會更穩定,輕易不會再離職了,另外雙方都是有過互相配合的經歷且不用太多磨合。
⑥ 剛從公司辭職,現在後悔了又想回去,怎麼辦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者撤回原來的辭職申請即可,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⑦ 從原公司主動離職,現在又想回去...
既然想回原單位,就不要考慮「好馬不吃回頭草」的問題了,只要有利於個人發展,就趕快回來。
⑧ 離職後又回到了原來的公司有何感受
分什麼情況吧,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回去,免不了也要受前同事們的冷言冷語,背後嘲諷,加油干吧,心理素質強大一點,反正都回來了。
⑨ 再上一家公司辭職後再回去
部門經理叫你回就回啊 至少也要主管領導不 人力資源老總也要同意 這樣才能回去嘛 一般來說,出去了再回去給人感覺就不好,不能說是誰的原因,但是至少感覺還是是這樣子的。所以你自己還是好好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