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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我公公在世買了一份分紅保險

發布時間: 2021-03-31 07:06:22

Ⅰ 我爸買了一份人壽分紅型保險,但我看保單上詢問是否有病史後面全部填的否,但他確實的過病。這樣有問題么

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後果有哪些?
1、保險公司知道「未如實告知」情況後,三十天內有權解除合同,不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故意未如實告知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費;
3、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的,並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否有重大影響的,不賠償但退還保費;
4、保險公司明知道未如實告知,仍然承保的,應當賠償。這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故意收取保費後,然後以未如實告知為由不理賠不退費
此外,保險中還有一條「不可抗辯」條款,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承保2年後,不得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而拒賠,在這種情況下,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有什麼後果呢,保險公司真的會賠付嗎?
保險公司在面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時候,多數情況下難以獲得有利位置。多數情況下,保險公司敗訴賠付或者保險公司以接近賠付保額的金額進行和解。
但下面兩種情況除外:
1.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發生(比如已經確診為癌症,再投保重疾險),兩年後理賠,保險公司可拒賠解約,申請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2.帶病投保後,兩年內出險,有意拖至兩年之後理賠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保險公司也可拒賠解約。

Ⅱ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公司你好;我買的分紅保險;你們的工作人員一開始說是三年,

保單上有註明的,6年期,另外有10天的猶豫期,在十天內你可以退保,只是損失10元的制單費.。業務員把保單給你時你沒看嗎?我家也買有中國人保的金鼎富貴。我勸你們別退保,保單簽收以後超過10天再退保,會有損失的。這種保險也不錯,即存了錢,也給自己增加了份保障。買保險要:一聽(聽業務員講),二看(看條款,看和業務員講的是否一樣,如果不一樣,說明他在忽悠你,直接拒絕他),三通過(如果業務員講的和條款上的一樣,這種保險又非常適合你,那麼就買一份)

Ⅲ 你好!我想問一下,我公公幫我老公買了一份保險,是分紅制的。每年都會有分紅單,但是取不出來,現在我...

  1. 哪家公司,什麼險種,具體如何規劃的,保障責任和保單利益,到底都是什麼,請核實清楚。

  2. 分紅的領取方式大體分為四種,具體訂立合同時如何和保險公司約定的,請核實清楚。

  3. 請閱讀保單,明確上述信息,如有不確定不明白的地方,請及時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進行核實。

  4. 最好的辦法,是請求當地該公司代理人的服務,進行專門的保單分析,以免盲目退保,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使自身保障喪失,那就虧大了。

  5. 退保,除了猶豫期退保之外,客戶都需要承擔一定程度上的損失,並且,意味著,首先是保障的喪失,其次才是保單利益的損失。。

  6. 建議和當地該公司的代理人進行協商,看如何處理,才能達到妥善的解決,退保時客戶最後的選擇,建議慎重對待。。


祝好。。

Ⅳ 在中國銀行買的一份分紅保險,這樣算是被騙嗎,我的錢能要回來不!

分紅險,不能算是騙局吧。銀行有其保險指標的,所以才推出這樣的業務,這個保險您要是存滿5年的話,應該比彤檔次的銀行5年定期存款合算,但是你要是要提前取出來的話,會有額外的費用,就會有損失!所以,您確定您能存滿5年的話,可以嘗試下,而且這個業務還送一份意外險的(不是每個保險公司都送的,您可以看下您的保單)

Ⅳ 我老人買了一份人壽分紅保險但現在他死了,這錢我什麼時候能得到,還是得不到了,他買的是每年都交錢的

請問保險的被保人和受益人分別是誰?還是建議你帶著保單到該保險公司的櫃面進行詳細的咨詢吧。

Ⅵ 親,我買了一份分紅保險,但是每個月分紅都不同而且都好少,這是為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分紅險的分紅都是不確定的,具體數額而和您投保的保險公司的業績有關。給您推薦:更多產品請訪問>>

Ⅶ 我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九月份教的錢,到現在也沒有收到分紅報告書,沒年都這樣

分紅險在保單年度末才能有分紅,你的電話或住址有無變更,你可以找代理人或打你投保保險公司客服咨詢

Ⅷ 求,父母為我購買了份分紅型保險,被保險人是我沒有

對三樓一些補充.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遺囑或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分兩種情況: (1)夫妻之間沒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書面形式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遺囑或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 (2)夫妻之間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書面形式進行了約定,並且這種約定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遺囑或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應該根據夫妻之間所約定的內容來進行確定,即或者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而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