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會退市嗎
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或「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具體涉案事項、違法違規的嚴重程度並不知曉。「被立案調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險群體,但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還需要有關部門最後判定。」投行人士說。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違法違規事項被輿論高度聚焦,影響比較惡劣,此類公司被強制退市的危險系數會更高。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一般來說的話,公司在經過重整之後都會辦的股票退市的,因為這個涉及到一個公平問題,對於這種公司重整之後,會對於股票造成嚴重的影響
『貳』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叄』 法院宜判終止重整,控股股東破產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公司成立時,股東投入的財產就不屬於股東所有,變為公司的財產,因此如果控股股東是足額出資,即使其後來破產,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公司財產,不得隨意轉移、變賣。
一般來說,股東與上市公司屬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所以股東負債與上市公司無關。但國內股市屬於新興市場,大股東往往屬於上市公司經營者,所以大股東負債過多,一旦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就會極大影響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在什麼條件下重整不受理擴展閱讀: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
『肆』 什麼是上市公司停牌重整
重組是資產重組的一種簡稱,所謂資產重組就是上市公司把資金注冊的資產與其他的非上市資產進行置換,組合,分拆等等操作。資產重組有很多的原因和類型,這里僅舉幾個典型的例子供你參考:
1.借殼上市目的的資產置換。有些公司為了達成上市的目的,會把一些面臨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資產全部收購下來,然後用自己公司的優質資產進行置換,置換完成以後,原來的上市公司就變成了一家全新的上市公司了,原來可能是個高速公路公司,置換後完全變成一個券商公司了。
2.避免關聯交易的資產重組。某公司是做牛奶的,把牛奶加工廠上市了,但是奶源基地沒有上市,結果乃一漲價,奶源基地賺的多了,奶加工廠賺的少了,上市公司的股東不滿意,所以通過重組,將奶源基地的資產和利潤也包括進上市公司之內。這種重組通常是通過定向增發完成的。
3.剝離主業無關業務。某公司是大型餐飲連鎖,同時有煙草銷售業務,為了集中精力發展餐飲,把煙草銷售公司作價賣給其他的公司,不再包含在上市公司之內,這種通常是通過股權轉讓完成的。
當然還有其他很多形式。不過,我想你對重組應該有點概念了。
停牌則是交易所的一種制度,由於重組等行為會對股價形成較大影響,而且信息很難公開透明,為了保證公平,交易所要求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交易必須停牌。
『伍』 上市公司在破產以後,還有機會重組嗎
上市公司在破產以後還有機會重組。
公司重組的法定程序如下:
1、申請公司重組:一般可由債務企業向法院主動提出,同樣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2、如果由債權人提出,應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召開債權人會議;
3、由債權人會議制定出重組計劃,重組計劃通常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1)債務人對公司財產的保留;
(2)財產向其他主體的轉移;
(3)債務人與其他主體的合並;
(4)財產的出售或分配;
(5)發行有價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更換現有證券。
(5)上市公司在什麼條件下重整不受理擴展閱讀:
重組類型
1、以重組的客體為准,公司重組分為公司部分財產重組、公司人格重組、公司股權重組、公司控制權和公司經營方式重組;
2、以重組的公司數量為准,公司重組分為公司之間的重組與公司自身的重組;
3、以公司重組的主體為准,公司重組可分為內資重組與外資重組;
4、以重組的效果為准,公司重組可以分為以壯大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增重型公司重組以及以收縮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瘦身型公司重組;
5、以參與重組公司的競爭力為准,公司重組可以分為擴張型重組和康復型重組。
『陸』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首先,應當認識到債權人利益優先於股東利益的原則貫穿於整個破產法,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當然也不例外。對破產重整程序而言,正確認識和理解債權人利益優先原則需要注意三點。其一,債務人的財產首先應用於清償債權人,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股東權益理論上可以歸零。其二,在債權人未能全額清償的情況下,重整計劃若為股東保留了一定權益,本質上屬於債權人做出的利益讓步。其三,在重整計劃草案獲得了債權人表決通過而未獲得出資人表決通過的情況下,只要債權人不是全額受償或超額受償,出資人組的反對就不會成為法院強制批准重整計劃的剛性障礙。
其次,應當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股東應在破產法框架下行使權利,包括如下三點含義。第一,《企業破產法》賦予的權利股東可以行使,《企業破產法》沒有賦予的權利則不能行使。列席債權人會議、出席出資人組會議並對重整計劃草案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是《企業破產法》賦予股東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權利。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異議、對債權審查確認的異議等,則不屬於股東依據《企業破產法》享有的權利,股東在法律上無權對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為或者債權確認結論提出異議,如果堅持提出異議,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權不做處理。第二,股東依據《公司法》享有的權利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不當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夠行使應以是否與破產重整程序相悖為判斷標准。在重整程序中,股東下列常見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一是剩餘分配請求權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監高持股轉讓禁止;三是分期出資的期限利益被剝奪,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四是通過更換董事管理公司的權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項決策權受限;六是未經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換董事、監事之權利;七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層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在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八是股東的查閱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受限。第三,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應依照《企業破產法》向法院尋求救濟。破產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屬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的主導者和監督者。因此,在股東對破產重整程序有異議時,應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尋求救濟。
最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不可逆轉。與常見的訴訟程序不同,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就要按《企業破產法》設定的規則往前推進,程序走向和最終結果不可逆轉。對於法院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業破產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破產重整程序屬於非訴程序,在上訴和再審方面與訴訟程序都有區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0條規定,對於破產程序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依照第414條規定,破產程序也不在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范圍之內。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結果要麼是重整成功,要麼是重整失敗,結果是確定的、不可逆轉的。如果重整成功,債務人就脫離破產重整的保護期,恢復到正常經營的狀態。如果重整失敗,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最終走向注銷。除此之外,破產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結果。在市場化、法治化成為證券市場主基調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維權行為應回歸到法制框架中,應該尊重法律,尊重市場規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柒』 上市公司重整是利好還是利空
上市公司重整既有是利好的,比如中糧地產和中糧生化重整算利好;也有是利空的,比如樂視網如果進入重整程序,弄不好就有可能退市,那就是利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
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
(7)上市公司在什麼條件下重整不受理擴展閱讀:
暫停上市
中國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規定,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一些最終可能會導致摘牌的幾個層次:
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凈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被標注的股票,稱為「ST股票」
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捌』 我想問一下上市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法院要求上市公司限期補充材料有時間規定嗎
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的沒有時間限制,債權人申請的有時間限制!但是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到廣大股民的利益,一般債權債務關系也比較復雜,社會影響比較大,法院受理一般非常謹慎,07年、08年一般需要最高院同意,而現在也要徵求「他老人家」的意見,不過隨著成功案例的增多,最高法的審查寬松多了,就是還是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辦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