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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恆大系兩上市公司走馬換將

發布時間: 2021-03-31 02:01:01

A. 我是應屆畢業生,本科讀的是會計。前兩天面試了一家上市公司的出納,實習工資1600.這份工作值得考慮嗎

我建議你去做,理由如下:

  1. 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財務系統和內控制度一般都會嚴謹一些,你可以有一個非常好的工作環境和學習環境。你在此可以更好得學習到實務知識。

  2. 應屆畢業生,會計專業的話,第一你沒有工作經驗,出去的話不可能直接找到太高的職位。而且你要初級中級高級注冊等證不斷考的話,有些是需要工作經驗的。

試想如果讓你在一家很小的只有幾個人的公司 一個月給你三四千,跟現在這個想比,你會選擇去哪個呢? 肯定是現在這個了。 對你以後的發展來說,無疑天差地遠。假如你以後要換工作了,你工作簡歷上面的工作經歷,一家小公司和一家上市公司能一樣嗎?


祝你成功! 工作中多學習,多考證,再談個好對象。加油!

B. 我在《企業績效評價標准》一書中看到,很多上市公司分大,中,小企業。那用什麼方法和指標區分小企業或大

國家對現行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進行了修改。《標准》將不再沿用舊標准中各行各業分別使用的行業指標,而是統一按銷售收入、資產總額和營業收入的多少歸類,主要的考察指標是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劃分的依據是1998年的統計數據。
參照一些國家的標准及各類企業占企業總數的比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大型企業標準定為: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億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業標準定為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0億元及以上;中型企業標准為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其餘均為小型企業。
根據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統計中國有大中型企業合計為10177家。
按新的劃型標准,在國家統計局目前掌握的40多萬家獨立核算工業企業中,大中型企業合計為10177家,比原標準的24120家減少了13943家,減少57.8%,其中大型企業為991家,比原標準的7223家減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業62家,比原標準的268家減少了206家;小型企業為458329家。按新標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獨立核算工業企業的比例分別為0.21%、1.96%和97.83%,這一結構與一些發達國家的企業規模結構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說明
1988年月4月發布 1992年補充
一、本標準是在1978年國家計委《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和國家統計局現行《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的基礎上,由劃分企業類型協調小組會同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全國工業普查辦公室等綜合部門,結合當時實際情況,經過協調平衡,做了必要個性與補充,經國務院原則同意,由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和勞動人事部於1988年發布,作為全國工業企業劃分大中小型規模的統一標准。
1992年,全國劃分企業類型協調小組又對本標准進行了補充,以國經貿企[1992]176號文件予以發布。新補充的標准與原標准具有同樣效力,統稱為《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全國劃分工業企業大中小型規模統一按照此標准嚴格執行。
二、本標准適應范圍以全部工業生產企業的基層統計單位為劃分單位,不論企業隸屬於哪個部門,均應按其所屬行業統一標准執行。例如電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門所屬的儀器、儀錶行業企業均按機械工業行業中儀器儀表企業的標准執行。
三、本標准依企業生產規模劃分為特大型、大型(分為大一、大二兩檔)、中型(分為中一、中二兩檔)、小型四個類型。標准規定,凡產品單一的行業,能以產品生產能力功分的必須按產品設計生產能力或查定生產能力劃分;凡產品品種繁多,難以按產品生產能力劃分的則以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即依上年度財務決算數據)作為劃分標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設計能力:是指企業進行生產新建、擴建或技術發行時,設計任務書和技術設計文件中所規定的產品生產能力。
查定能力:是指由於進行設計發行技術革新等措施,企業產品能力已超過原設計能力,或者由於地質條件、設計條件的改變達不到原來的設計能力,在主管機關組織領導下,對企業生產能力重新進行查定,並經主管機關批準的產品生產能力。
按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劃分規模的企業,屬於1986年以後新建的企業,應考慮扣除固定資產價格增長的因素。
四、幾項注釋:
1、黑色金屬工業的鋼鐵聯合企業 指具備從采礦、煉焦、煉鐵、煉鋼到成品鋼材全部生產過程的企業。
2、有色金屬工業企業 按生產不同種類的金屬分別規定劃分標准:
(1)有色金屬聯合企業指從事采礦、選礦、冶煉的有色金屬工業企業。
(2)輕有色金屬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下的有色金屬,其中有鋁、鎂、鈉、鉀等,鈦也列為輕有色金屬。
(3)重有色金屬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上的有色金屬,其中有銅、鉛、鋅、鈷、汞、鎘、鉍等(鎳、錫、銻稀有金屬單列標准)。
(4)常用有色金屬一般指以下10種常用有色金屬:銅、鋁、鋅、鉛、鎳、銻、錫、汞、鎂、鈦。
3、化學工業
(1)生產有機原料、合成材料的企業,因產品品種繁多,難以按石化工業的有機原料、合成材料的生產能力劃分,可按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標准劃分。
(2)按生產能力劃分兩個品種達到同一檔次,可升一檔次,如企業中兩個品種分別達到中一標准,可升為大二。
(3)磷肥廠(普鈣):有自產硫酸的,其小型標准為10萬噸以下。
4、機械工業
(1)汽車製造企業的大中小型標准僅適用於載重5噸以下汽車製造廠;重型汽車製造廠是指8噸及以上的載重汽車、7噸及以上的傾卸車和15噸及以上的公路牽引車廠;超重型汽車廠是指生產20噸及以上特種重型載重汽車、載重牽引車的企業。汽車廠、重型汽車廠按生產能力劃分,超重型汽車按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標准劃分。有些汽車廠同時從事汽車製造與汽車改裝,應按其主要生產活動性質來劃分大中小型。
(2)大中型拖拉機是指20馬力(14.7千瓦)以上拖拉機,按部頒布標准台計算。
(3)生產繼電器、電容器、微電機的企業參照儀器儀錶行業的標准劃分。
5、建材工業 平板玻璃標准箱與重量箱的折算比為1:0.85。
6、輕工業
(1)造紙廠綜合生產能力指企業具有自製紙漿的紙和紙板綜合能力達到規定標準的;商品漿能力達到規定標準的;自製紙漿的紙和紙板綜合能力低於規定標准,加商品紙漿能力超過規定標準的。
(2)雙門電冰箱為標准台,雙門電冰箱與單門電冰箱的折算比為1:0.72;多門電冰箱視同雙門電冰箱。
(3)雙桶2公斤洗衣機為標准台,雙桶洗衣機與單桶洗衣機的折算比為1:0.59;套桶全自動洗衣機與雙桶洗衣機的折算比為1.3:1;滾桶式洗衣機與雙桶洗衣機的折算比為1.5:1。
(4)精製鹽與原鹽的折算比為2.2:1,兩種產品不得重復計算。
(5)手錶企業的標准僅指生產手錶的全能廠,對來件組裝電子表的組裝廠,應區別於全能廠的標准,全能廠與組裝廠折算系數為1:5。
7、紡織工業
(1)化學纖維企業既生產長絲又生產短絲,可將長絲能力摺合為短絲能力,然後以短絲能力作為劃分標准。1噸長絲能力摺合為3噸短絲能力。
(2)精、粗毛麻紡織廠標準是指全能企業。如精紡企業具備從紡織、印染到成品的全套加工生產能力;粗紡織企業具備從原料加工、紡織、印染到成品全套加工生產能力。不是全能廠的、則精毛紡、麻紡大型一標准為2萬錠及以上,粗毛紡為0.9萬錠以上。
8、凡按生產能力標准劃分的企業,不僅生產能力要達到本標准,同時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大型一檔企業一般控制在6000萬元以上,大型二檔企業一般控制在3000萬元以上。其中,輕工行業的造紙、洗衣機、自行車,紡織行業的棉毛、麻、絲、絹紡織,煙草企業,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必須在2000萬元以上。
9、作為基層統計單位的電力工業局,如果下屬有大型的發電廠或供電局,該電力工業局可列為大型企業,也可申請為特大企業。如果電力工業局內只有中型電廠或供電局,只能列為中型企業。
10、市政公用工業
煤氣企業:
(1)年末供氣戶數:指本企業年末所擁有的實際居民用戶數。
(2)人工煤氣工業用戶按10立方米/日折成一個用戶,公共福利用戶按2立方米/日折或一個用戶。
(3)液化石油氣按其使用鋼瓶的種類(50公斤及15公斤兩種)分別折算成一個用戶。
(4)天然氣工業用戶按4立方米/日折成一個用戶,公共福利用戶按0.8立方米/日折成一個用戶。
(5)不直接供應用戶的獨立的煤氣生產企業,某年末供氣戶數指標按煤氣實際供氣能力(日供氣量),按照居民用量佔60%,非居民用量佔40%的比例,並按居民戶用量2立方米/戶·日和非居民用量10立方米/戶·日折算成居民用戶。
11、《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中,凡規定有兩項(或以上)劃分的行業,企業規模的兩項(或以上)指標同時達到標准。
行業類別 特大型企業標准
一、鋼鐵工業
(一)鋼鐵聯合企業 ①年產鋼150萬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0億及以上。
(二)獨立鐵礦 ①年產鐵礦石能力600萬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8億元以上。
二、有色金屬工業
(一)有色金屬聯合企業
1、鎳、銻、錫加工企業 ①年產能力5萬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 值6億元及以上。
2、重金屬企業 ①年產能力7萬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二)氧化鋁企業 ①年產氧化鋁能力60萬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三)冶煉電解企業 ①年產電解鋁能力20萬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8億元以上。
三、煤炭工業
礦務局(或獨立煤炭開采企業) ①年生產能力1000力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0億元以上。
四、石油工業
(一)天然氣開采企業 ①年產天然氣能力50億立方米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20億元及以上。
(二)石油開采企業 ①油田年開采能力350萬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20億元以上。
五、石化工業
石化聯合企業 ①年生產能力:
原油加工500萬噸及以上,
化纖單體、聚合物20萬噸及以上,
基本有機原料20萬噸及以上,
乙烯30萬噸及以上,
合成橡膠20萬噸及以上;
(註:生產能力其中一項達到標准即可。)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8億元以上
六、化學工業
化工聯合企業 ①生產能力:兩種及兩種以上產品的
年生產能力達到大一標准;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5億元及以上。
七、電力工業
(一)發電企業 ①裝機容量:l20萬干瓦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二)供電企業 ①售電量:l00億干瓦小時(度)及以上;
送電線路:2000公里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5億元及以上。
八、軍工工業
(一)航天工業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5億元及以上。
(二)航空工業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三)核工業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四)兵器工業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九、機械、電子、森工、輕工、紡織、醫葯、市政公用企業
(一)機械工業
1、重工機械製造企業 ①年產能力6萬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註:兩個指標須同時達到標准)
2.汽車製造企業 ①年產5噸以上載重汽車8萬輛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0億元及以上
(註:兩個指標須同時達到標准)
轎車製造企業 ①年產能力5萬輛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0億元及以上
(註:兩個指標須同時達到標准)
3.拖拉機製造企業 ①年產36.8千瓦(5O馬力)及以上拖拉機
6萬標准台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註:兩個指標須同時達到標准)
4.船舶修造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5.通用機械、機床製造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5億元及以上。
(二)電子工業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5億元及以上。
(三)森工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四)輕工業
1.鹽、糖、造紙聯合企業 年產用固定資產原值5億元及以上。
2.印製工業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註:專指中國人民銀行印製總公司
所屬印鈔制市企業)
(五)紡織企業
化纖聯合企業 ①年產能力化纖30萬噸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六)醫葯企業
化學原料葯企業 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5億元及以上。
(七)市政公用工業
1、自來水企業 ①實際綜合生產能力250萬立方米/日及以上,
②Dg75以上供水管道長度2500公里及以上;
③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註:各項指標同時達到)
2.煤氣企業 ①年末供氣120萬戶及以上;
②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億元及以上。
(註:各項指標同時達到)

C. 上市公司分立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分立通常指對上市公司資產和負債進行分割,將原一家上市公司分立形成兩家上市公司並分別獨立上市的行為,公司原股東從原來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變成持有新的兩家上市公司的股份。
在美國和香港等成熟市場,均有健全的分立制度和成功的操作案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成熟、上市額度的取消、公司經營的多角化,將會有上市公司拉開分拆型資本重組的序幕。與美國各州、歐盟主要成員國的相關立法和判例相比,我國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規范過於原則,可操作性較差,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龍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系由原ST東北高分立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經證監會核准,ST東北高分立為龍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每股東北高速轉換為一股龍江交通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分立的第一家公司。
ST東北高分離後的龍江交通,總股本為12.132億股,流通股本3.99億股。主要運營路產為哈大高速和哈尚高速,兩條路產總里程約為260公里,2009年通行費收入3.88億元,去年每股收益0.09元,凈資產收益率為5%;分立後的吉林高速,總股本為12.132億股,流通股本3.99億股,主要路產為長平高速和長春繞城高速,兩條路產的總里程約為152公里,2009年通行費收入合計約為4.87億元,去年每股收益為0.10元。
東北高速分立試點同時也是上市公司以市場化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推動並購重組創新的一次嘗試。東北高速是在特定歷史時期按照當時「限報家數」的證券發行管理體制,將黑龍江、吉林兩省高速公路捆綁上市形成的產物。而公司上市後未能完成經營機制轉換工作,仍然維持地方行政經營管理體制,導致股東之間產生矛盾和對立,形成了公司治理長期不健全的狀態,造成了風險和不穩定因素,這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屬極個別案例,因此試點不具有可仿效性。

D. 求:最近兩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例

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四種方式以及10個潛在案例
http://blog.sina.com.cn/u/459a3d33010003p8
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十大招數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60819/16202837443.shtml
上市公司財務舞弊過程分析
http://www.52angell.com/zhengquanjinrong/gongsiyanjiu/2007-03-14/5681.html

上市公司瓊民源、藍田股份、東方鍋爐

E. 公司上市需要專利副本嗎

公司市條件基本兩律給詳細條件即《首公發行股票並市管理辦》及《首公發行股票並創業板市管理暫行辦》其另需參考律《華民共公司》、《華民共證券》、《海證券交易所股票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市規則》等規 主板及板發行條件(取自《首公發行股票並市管理辦》) 第節 主體資格 第八條 發行應依設立且合存續股份限公司 經務院批准限責任公司依變更股份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式公發行股票 第九條 發行自股份限公司立持續經營間應3經務院批准除外 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股份限公司持續經營間限責任公司立起計算 第十條 發行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或者股東用作資資產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主要資產存重權屬糾紛 第十條 發行產經營符合律、行政規公司章程規定符合家產業政策 第十二條 發行近3內主營業務董事、高級管理員沒發重變化實際控制沒發變更 第十三條 發行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支配股東持發行股份存重權屬糾紛 第二節 獨立性 第十四條 發行應具完整業務體系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能力 第十五條 發行資產完整產型企業應具備與產經營關產系統、輔助產系統配套設施合擁與產經營關土、廠房、機器設備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所權或者使用權具獨立原料采購產品銷售系統;非產型企業應具備與經營關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第十六條 發行員獨立發行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董事秘書等高級管理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外其職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領薪;發行財務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兼職 第十七條 發行財務獨立發行應建立獨立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財務決策具規范財務計制度公司、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發行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發行機構獨立發行應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間機構混同情形 第十九條 發行業務獨立發行業務應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間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 發行獨立性面其嚴重缺陷 第三節 規范運行 第二十條 發行已經依建立健全股東、董事、監事、獨立董事、董事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員能夠依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發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已經解與股票發行市關律規知悉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定義務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符合律、行政規規章規定任職資格且列情形: () 證監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禁入期; (二) 近36月內受證監行政處罰或者近12月內受證券交易所公譴責; (三) 涉嫌犯罪司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違規證監立案調查尚未明確結論意見 第二十四條 發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靠性、產經營合性、營運效率與效 第二十五條 發行列情形: () 近36月內未經定機關核准擅自公或者變相公發行證券;或者關違行雖發36月前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 近36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環保、海關及其律、行政規受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 近36月內曾向證監提發行申請報送發行申請文件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遺漏;或者符合發行條件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手段干擾證監及其發行審核委員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簽字、蓋章; (四) 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遺漏; (五) 涉嫌犯罪司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明確結論意見; (六)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權益社公共利益其情形 第二十六條 發行公司章程已明確外擔保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進行違規擔保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嚴格資金管理制度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式佔用情形 第四節 財務與計 第二十八條 發行資產質量良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 第二十九條 發行內部控制所重面效並由注冊計師具保留結論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三十條 發行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編制符合企業計准則相關計制度規定所重面公允反映發行財務狀況、經營現金流量並由注冊計師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發行編制財務報表應實際發交易或者事項依據;進行計確認、計量報告應保持應謹慎;相同或者相似經濟業務應選用致計政策隨意變更 第三十二條 發行應完整披露關聯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存通關聯交易操縱利潤情形 第三十三條 發行應符合列條件: ()近3計度凈利潤均數且累計超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扣除非經性損益前較低者計算依據; (二)近3計度經營產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民幣5000萬元;或者近3計度營業收入累計超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少於民幣3000萬元; (四)近期末形資產(扣除土使用權、水面養殖權采礦權等)占凈資產比例高於20%; (五)近期末存未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 發行依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律規規定發行經營稅收優惠存嚴重依賴 第三十五條 發行存重償債風險存影響持續經營擔保、訴訟及仲裁等重或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報文件列情形: () 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重要信息; (二) 濫用計政策或者計估計; (三) 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 發行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情形: () 發行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已經或者發重變化並發行持續盈利能力構重利影響; (二) 發行行業位或發行所處行業經營環境已經或者發重變化並發行持續盈利能力構重利影響; (三) 發行近1計度營業收入或凈利潤關聯或者存重確定性客戶存重依賴; (四) 發行近1計度凈利潤主要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外投資收益; (五) 發行用商標、專利、專技術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取或者使用存重利變化風險; (六) 其能發行持續盈利能力構重利影響情形 第五節 募集資金運用第三十八條 募集資金應明確使用向原則應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持交易性金融資產供售金融資產、借予、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買賣價證券主要業務公司 第三十九條 募集資金數額投資項目應與發行現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四十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符合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管理及其律、規規章規定 第四十條 發行董事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行性進行認真析確信投資項目具較市場前景盈利能力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產同業競爭或者發行獨立性產利影響 第四十三條 發行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存放於董事決定專項賬戶 二、創業板發行條件(取自《首公發行股票並創業板市管理暫行辦》) 第十條 發行申請首公發行股票應符合列條件: ()發行依設立且持續經營三股份限公司 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股份限公司持續經營間限責任公司立起計算 (二)近兩連續盈利近兩凈利潤累計少於千萬元且持續增;或者近盈利且凈利潤少於五百萬元近營業收入少於五千萬元近兩營業收入增率均低於百三十凈利潤扣除非經性損益前孰低者計算依據 (三)近期末凈資產少於兩千萬元且存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股本總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條 發行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或者股東用作資資產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主要資產存重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應主要經營種業務其產經營符合律、行政規公司章程規定符合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近兩內主營業務董事、高級管理員均沒發重變化實際控制沒發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應具持續盈利能力存列情形: ()發行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已經或者發重變化並發行持續盈利能力構重利影響; (二)發行行業位或發行所處行業經營環境已經或者發重變化並發行持續盈利能力構重利影響; (三)發行用商標、專利、專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取或者使用存重利變化風險; (四)發行近營業收入或凈利潤關聯或者重確定性客戶存重依賴; (五)發行近凈利潤主要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外投資收益; (六)其能發行持續盈利能力構重利影響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依納稅享受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律規規定發行經營稅收優惠存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存重償債風險存影響持續經營擔保、訴訟及仲裁等重或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支配股東所持發行股份存重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資產完整業務及員、財務、機構獨立具完整業務體系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間存同業競爭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建立健全股東、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董事秘書、審計委員制度相關機構員能夠依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編制符合企業計准則相關計制度規定所重面公允反映發行財務狀況、經營現金流量並由注冊計師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發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靠性、產經營合性、營運效率與效並由注冊計師具保留結論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具嚴格資金管理制度存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式佔用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公司章程已明確外擔保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控制其企業進行違規擔保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解股票發行市相關律規知悉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定義務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應忠實、勤勉具備律、行政規規章規定資格且存列情形: ()證監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禁入期; (二)近三內受證監行政處罰或者近內受證券交易所公譴責; (三)涉嫌犯罪司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違規證監立案調查尚未明確結論意見 第二十六條 發行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近三內存損害投資者合權益社公共利益重違行 發行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近三內存未經定機關核准擅自公或者變相公發行證券或者關違行雖發三前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募集資金應用於主營業務並明確用途募集資金數額投資項目應與發行現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存放於董事決定專項賬戶

F. 公司上市需要iso認證嗎

沒有這樣的硬性規定。
公司要上市是需要條件如下:
公司上市條件基本上只有兩個法律給出詳細條件,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其他另需參考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規。

主板及中小板發行條件(取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二條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三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二節 獨立性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 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第三節 規范運行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四節 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三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三) 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五)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五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三十八條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三十九條 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四十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二、創業板發行條件(取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