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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稽查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3-30 21:42:07

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和被立案稽查的區別

一個處於介入階段'一個是執行階段了。

Ⅱ 中國證監會稽查執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意見
稽查執法是證監會的基本職責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實現市場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為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升線索發現及處理能力
(一)提高監管工作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能力。會機關業務監管部門和派出機構要以發現線索、及時移送等為重點,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日常監管、現場檢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設與程序規范,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增強違法違規線索發現能力;發現違法違規跡象的,應按照稽查執法要求固化證據,也可會同稽查執法部門採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進行調查取證,確保相關材料能夠有效轉換為稽查執法案件證據;違法違規線索清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稽查執法部門移送,由稽查執法部門開展初步調查或立案調查。
(二)拓寬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渠道。各證券期貨交易所等自律監管組織要加強異常交易等監控系統建設,提高交易數據分析水平,明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識別標准,同時建立信息披露類案件線索報送標准和工作機制。達到違法立案標準的線索,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同時抄送相關轄區的派出機構。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舉報受理工作規程,完善處理工作機制和程序,建立舉報人保護和獎勵制度。充分發揮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建立向監管部門報送違法違規線索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強對新聞媒體有關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報道、評論等信息的監測和分析,對於社會影響廣泛、線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體線索,及時展開調查。
(三)完善違法違規線索處理工作機制。設立違法違規線索處理中心,提高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線索的監測能力和分析處理能力。在分析、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線索清晰度、與立案標準的符合度等因素,將線索分為立案線索、待查線索和其他線索。對於立案線索,要及時開展立案調查;對於待查線索,要及時啟動初步調查;對於其他線索,可轉日常監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處理。稽查局要通過日常單項通報、定期通報、信息系統共享以及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與自律監管組織、派出機構和日常監管部門建立案件及線索的快速處理機制,定期向線索報送單位反饋線索處理情況。派出機構受理的案件線索,參照上述要求分類辦理,並通報相關單位。
二、完善案件調查管理機制
(四)進一步加強立案工作。制定並印發各類案件的立案標准,對於觸發立案標準的行為及時立案調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機構均有立案權,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據《會領導班子成員關於審批事項分工合作的意見》(證監發[2013]27號)辦理,涉案主體為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重大案件,必要時,稽查局可會簽相關業務部門。派出機構要進一步規范有關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立案會商制度。自律監管組織和日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監管措施適用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細化自由裁量的標准,實現與立案標準的有機銜接;存在需要及時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糾正、警示、懲戒等情形的,要及時採取行政監管或自律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需要採取監管措施的行為達到立案標準的,在採取監管措施的同時,要及時移送稽查執法部門,不得以監管措施替代行政處罰。在加強立案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許可和監管標准,清晰界定責任,實現精準打擊、過罰相當。
(五)建立案件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類(A類)、常規案件類(B類)、簡單案件類(C類)三類案件的分類標准,並根據案件具體進展適時進行動態調整。A類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涉案主體特殊、涉嫌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市場持續高度關注、上級機關有具體明確查辦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類案件包括成交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或沒有違法所得的內幕交易案件、案情簡單的操縱市場案件、不涉及重大財務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違法情節較輕的案件;B類案件為A類、C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執法部門要對不同類別的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優先組織安排A類案件的調查、審理等工作,確保重大案件的查辦質量和效率。
(六)改進案件調查組織方式。稽查局負責所受理線索的立案交辦、全系統案件調查工作的協調督導評價、交辦案件的統一復核移送以及派出機構自立自辦案件備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專員辦分別與稽查總隊上海支隊、深圳支隊合署辦公,主要負責案件調查工作。稽查總隊、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以承辦A類案件為主。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會管單位的執法部門在承擔自律監管職責的同時,應按照稽查局的統一調配,配合做好稽查執法工作。天津、沈陽、上海、濟南、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個大區稽查局在承辦所在轄區案件的同時,需承辦稽查局交辦的跨轄區案件。大區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機構以自立自辦所在轄區案件為主,同時根據稽查局的指定,承辦或參與承辦跨轄區案件的調查。調查過程中遇到可能影響案件質量、查辦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據需要或承辦單位申請,另行指定案件承辦單位。稽查局要建立統一的案件管理系統,建立健全案件調查的取證標准和制度規范,及時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督導,切實履行全系統案件調查的協調、督導、評價、統計、宣傳以及調查力量的調配使用等職責,同時定期向會領導和系統各單位通報全系統立案及案件調查情況。稽查執法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將立案以及案件進展等信息錄入案件管理系統。
(七)明確調查取證基本要求。案件調查工作要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更加註重執法效率和社會效果,進一步提升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初步調查和立案調查應當使用統一的調查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的樣式、編號、使用規范等由稽查局負責制定。案件調查的取證工作應當突出法律責任導向,集約使用調查資源,按照行政處罰的證明標准,優化取證內容,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過工作底稿如實記錄調查程序、取證過程、調查事項和初步意見。稽查工作底稿連同證據裝訂入卷,與調查終結報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進一步完善調查終結報告的編制歸檔制度,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認定卷宗規范,圍繞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目的、證據類別、證據形式等,准確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有效立卷裝卷,確保符合審理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證據要求。
三、堅持和優化查審分離體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許可權。制定《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規定》,將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擴大至全部派出機構。擴大派出機構自辦案件范圍,納入自辦范圍的案件,原則上由派出機構審理、處罰,但大案要案、疑難復雜案件和可能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仍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處罰,相關復核移送工作按照交辦案件的程序辦理。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制度和擬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案件審理的監督、指導,保障全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的統一性。派出機構審理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該派出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派出機構送達或執行;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稽查執法部門委託當事人相關轄區派出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各派出機構要確保及時、規范送達,提高行政處罰的執行率。
(九)加強調查、審理工作的銜接、配合。在堅持查審分離原則的前提下,調查和審理部門要加強銜接配合,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行政處罰委員會要加快制定各類案件審理標准,統一案件認定、處理標准,為案件調查提供指引。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明確各類案件審理時限,優化審理工作機制和程序,不斷提高審理效率。對於事實清楚、依據充分、情節輕微的案件適用獨任審理程序。對於重大、復雜、疑難或新型案件,在調查取得主要證據、調查部門形成初步認定意見後可以按相關規程開展審理提前介入。在審理提前介入階段及正式審理階段發現證據不足時,審理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要求調查部門補充證據。補充證據以兩次為限,每次補充證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證據後經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審理部門可以結案。進一步完善查審部門分歧解決機制,經調查、審理部門溝通協調後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會領導召集調查、審理、法律等相關部門研究決定,派出機構依照上述原則辦理。加強行政處罰工作透明度建設,依法及時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在依法保護證人的前提下,為當事人行使閱卷權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處罰當事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會商處理機制。會機關和派出機構要分別建立特別重大案件的快速會商處理機制,主要負責處理A類案件中需要快速回應社會關注等情形的特別重大案件。會機關快速會商處理機制由會領導牽頭,協調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會、法律部及相關調查部門組成專門工作小組研究案件調查和處理問題,必要時可吸收會機關相關部門和派出機構、相關交易所、會管單位參加。在特殊處理機制下,需要採取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及時跟進。辦公廳、稽查局牽頭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實行分階段新聞通報辦法,及時公布行政處罰及日常監管措施等處理情況。派出機構可參照上述機制辦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結案制度。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鼓勵涉案當事人自查自認自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減輕或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積極補償投資者。對於整改效果較好、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明顯消除、投資者利益得到有效補償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會機關交辦案件在調查環節出現規定結案情形的,由調查部門提出結案建議,稽查局復核後按程序報會領導批准;在審理環節出現規定結案情形的,由審理部門按程序報會領導批准。派出機構自辦案件結案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系統內外的協調配合
(十二)完善內部執法聯動機制。建立稽查執法與信息披露監管聯動機制,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立案調查的,要在調查通知書中載明涉嫌違法的主要類型,並在立案、調查結案、審理結案、行政處罰等環節及時告知信息披露義務人,督促其及時披露案件有關信息。辦公廳、稽查局等部門要按照稽查執法信息發布的相關規定,加強信息發布工作管理,在發布涉及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執法信息時,應先由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執法部門、日常監管部門、自律監管組織之間的會商溝通機制,及時通報相關立案、調查和審理情況,研究解決案件查辦難題,協同做好各類監管措施的實施工作。稽查執法部門應及時將當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調查的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對於雖未達到立案標准或不予行政處罰但需要持續加以關注的,通過稽查關注名單的方式通報日常監管及自律監管部門,並及時將發現的問題以稽查建議書等形式反饋相關單位或部門。有關派出機構、日常監管和自律管理部門要建立稽查通報事項的後續應對機制,有針對性地予以持續關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當事人限期整改,及時通報稽查執法部門,並依法公開披露當事人整改情況。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銜接配合力度。進一步健全與各級公檢法機關的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會商、移送與辦理,推動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為的追訴標准和司法解釋。對於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證據已調取後,即可啟動與公安機關的溝通會商。會機關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證券犯罪偵查局與案件調查單位會商,必要時可邀請會內相關部門參加;經上級機關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時可通過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證監會共同參加的打擊證券期貨犯罪協作平台,依法做好偵辦組織、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司法審判等相關工作,切實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派出機構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可參照建立相應的會商機制,必要時提請會機關有關部門研究。推動建立證券期貨案件行政執法商請公安機關支持的工作機制,會同公安機關研究細化並有效落實執法協作、治安處罰、刑事追責等相關規定,探索建立辦案支持工作機制,有效解決涉案信息查詢困難、當事人阻礙執法等突出問題。
(十四)健全行政執法外部協作體系。從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兩個層面,通過簽訂合作備忘錄等方式,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饋機制與協同執法機制,涉及對地方經濟或社會有較大影響的執法行動要及時通報當地政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專門的溝通協作機制,暢通案件信息查詢渠道,落實《證券法》賦予我會的執法職權,建立健全跨部門的資本市場監管與執法協作體系。加強跨境執法協作,暢通跨境調查與協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證效率,有效打擊跨境違法犯罪行為。
五、嚴格執法監督與考核問責
(十五)完善稽查執法流程式控制制。提高案件查辦效率,案件調查審理周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報會領導審批。大力推進稽查執法信息化建設,規范案卷管理制度,實現稽查、處罰和行政復議等工作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進一步強化執法信息公開,增強執法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調查、審理部門做出的立案或處罰決定,上級領導和其他部門、單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但有權對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提出立案調查、依法予以處罰或從重處罰的要求,由調查、審理部門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處理決定。嚴禁證監會系統任何人為涉案主體或當事人說情以及違反程序干預、影響稽查執法工作。同時,建立說情人備案通報制度,進一步完善稽查執法工作保密制度,違反規定的,嚴格追究責任。
(十六)建立健全執法評估評價機制。建立稽查執法評估工作機制,按照我會關於監管執法評估工作的總體部署,評估稽查執法工作的合法合規性及綜合執法效果,不斷改進稽查執法工作。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設定科學的評價考核指標,根據案件調查、審理、執行的數量、質量、效率、效果,以及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合作機制是否健全等情況,綜合評價各執法單位的稽查執法工作,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派出機構監管工作的評價考核、稽查經費的分配、稽查執法幹部的考核等,要將上述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
(十七)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問責機制。制訂我會行政復議意見書和行政復議建議書工作規程,明確發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內容,有效落實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強化行政復議對稽查執法的監督規范作用,稽查執法部門要對復議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及時提出改正方案並切實改進完善。結合相關行政訴訟應訴和答復工作,及時將司法機關或國務院法制部門對我會稽查執法的審查意見轉化為內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執法專項巡視、案卷評查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對於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發現線索、發現線索不報、有案不立、查處不力以及影響干擾正常案件查辦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六、健全稽查執法組織保障體系
(十八)強化稽查執法信息技術保障。建立監管信息電子化查詢機制,實現會機關監管數據互聯互通。會機關各部門、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會管單位要支持案件調查對相關數據的查詢,建立稽查執法電子化查詢機制和渠道,簡化稽查執法查詢程序,並在查詢支持單位和案件調查單位建立專門的查詢登記備案制度。組建稽查執法技術服務中心,加強新型取證工具和數據分析系統的研發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證能力。發布實施《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制定配套技術指引,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統一標准收集和存儲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提高調查部門採集和分析數據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執法經費保障。稽查執法經費的增長要適應執法任務和執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經費的分配使用與各執法單位案件查處工作量相掛鉤的機制。加大對稽查執法部門核心技術服務、重要稽查取證設備以及執法信息化系統建設的投入。改善稽查執法人員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補貼制度,進一步提高辦案差旅食宿標准,深入推進稽查總隊、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為一線調查辦案人員人身意外傷害及案件查辦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實稽查執法力量。增加稽查執法人員數量,重點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和調查取證技術支持隊伍。加強大區稽查局領導班子建設,實行稽查局長單列管理,局長可以配備為正局級,副局長可以配備為副局級。大區稽查局局長兼任所在轄區派出機構黨委委員,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稽查執法工作第一責任人。派出機構及大區稽查局分管稽查、審理工作的局領導分工調整及相關處室負責人的任免,需分別徵求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意見。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執法部門負責人的任免,需徵求稽查局的意見。建立後備幹部稽查執法掛職鍛煉制度,司局級後備幹部應分期分批到一線執法崗位參與案件調查審理工作。
(二十一)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大力加強稽查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打造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業務過硬、堅持原則、敢於碰硬的執法隊伍。同時,大力加強專業能力建設,建立稽查崗位專業(技術)職務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審理員聘任制度,加大專業職務人員公開遴選力度。建立稽查執法崗位與日常監管等崗位定期輪崗及幹部交流制度。建立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案件的專業執法隊伍。對稽查執法幹部每年開展不少於兩周的專業培訓,不斷優化稽查幹部隊伍的專業技能和知識結構,持續提高稽查執法隊伍的戰鬥力。

Ⅲ 企業上市為什麼要稽核企業各項制度

從微觀層次來說,上市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期間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提高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
從宏觀層面說,審計目的包括直接目的和終極目的兩部分。
直接目的體現的是不同審計信息使用者直接的需求動機,而終極目的則是撇開具體的審計信息使用者,從社會經濟權責結構的整體考察而形成的人們對審計需求的動機。審計的直接目的是降低信息風險,終極目的是維護經濟秩秩序。
而符合要求的制度就是能夠證明企業有能力進行管理的必要條件。

Ⅳ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什麼

由於每個公司的性質、業務、規模等方面的不同,內部控制制度的具體內容也不盡相同。概括起來,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規;合法性控制。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必須符合國家財經政策和法規制度,即每一項經濟業務活動必須在合規、合法的范圍內開展。 (2)授權、分權控制。現代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生產環節日益增多,業務種類紛繁,作為企業高層領導不可能事必躬親,因此,必須將事權進行合理劃分,對下級授權、分權。在授權、分權范圍內,授權者或分權者有權處理有關事務;未經批准和授權,不得擅自處理有關事務。 (3)不相容職務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對某些不相容職務進行分離,即分別由兩人以上擔任,以便相互核對、相互牽制,防止舞弊。例如,為了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記錄與保管職務不得由一人擔任。 (4)業務程序標准控制。對每一項業務活動,按授權、主辦、核准、執行、記錄和復核六個步驟建立標難化業務處理程序,不僅有利於使實際業務活動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有利於對實際業務活動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控制。 (5)復查核對控制。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對業已完成的經濟業務記錄進行復查核對,以免發生差錯和舞弊。 (6)人員素質控制。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是否有效,關鍵取決於實施人員的素質。人員素質的控制,除了對人員本身素質(如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較廣博的知識水平等)提出較高要求外,還應對人員的選擇、使用和培訓採取一定的措施和辦法。

Ⅳ 如何建立企業內部審計稽查制度

內部審計是在現代企業下自我監督、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企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在需要。 長期以來,我國內部審計受管理體制、職能定位、人員素質、法律法規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足夠的權威性,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從內部審計職業自身分析,普遍存在審計風險意識淡薄的問題。許多人誤認為內部審計在工作目標上沒有特定要求,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內部審計無所謂「風險」可言;或者認為內部審計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只是「奉命行事」,即使出現工作上的誤差或疏漏,也無須承擔「風險」。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內部審計必然陷入一種被動和無所作為的困境,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一、內部審計風險的產生及其特點 現代審計是以「風險導向審計」為特徵的。審計風險既是決定審計質量的關鍵因素,也是分配審計資源的先決條件。一般認為,廣義的內部審計風險包括審計職業風險和審計工作風險。前者是指對內部審計職業界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與環境總和;後者是內部審計主體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審計時,由於不確定因素影響或者由於審計人員能力所限,作出不恰當的審計判斷或是對存在的錯弊未予揭示,從而造成企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現代企業制度的顯著特徵是權責明確。這不僅體現在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而且更多地體現在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和員工的多層次、多環節之間,從而形成分權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受託經濟責任關系。內部審計以相對獨立的第三者身份界乎其間,起著對受託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監督與評價作用。這樣,企業所有者對聘任經理,以及經理對所屬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經營行為監督和業績評價,就由各級內部審計機構來完成。如果內部審計人員對接受的審計項目所採用的審計程序和方法不當,未能發現重大錯弊或出具的審計結論失誤,從而產生不良後果,這就是內部審計風險。因而,企業內部受託經濟責任的存在,內部審計風險也就成為必然。 與外部審計相比,內部審計風險具有自身的特點。 首先是內部審計的目的在於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具有與企業相一致的目標。作為企業組織的構成之一,內部審計的利益與企業整體利益緊密相聯,可謂同舟共濟、榮辱與共。因而,內部審計風險與企業為達到經營目標所面臨的風險具有一致性。 其次是內部審計風險范圍的擴大化。社會審計接受委託,其風險僅限於約定審計項目涉及的內容,而內部審計作為企業職能部門,根據管理的需要,其監督與評價的范圍就不僅限於財務方面的問題。凡屬企業經營行為,都可以成為審計對象。因而,從違反財經法規到經營活動失誤,如果內部審計部門未能予以揭示或判斷不當,都會產生審計風險。但是,如果內部審計人員在提交的審計報告或管理建議書中已充分、客觀地揭示了所存在的問題,而企業管理當局未能予以足夠重視和採取相應解決方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不是內部審計的責任。 其三是內部審計環境的局限性增加了審計風險的系數。內部審計在性質上屬於企業自我約束的管理控制行為,當審計事項涉及外單位時,往往難以進行調查取證,而且內部審計人員與本單位員工長期共事,相互之間有一定的利益關系和感情聯系。當審計中涉及具體人和事時,難以遵循審計迴避制度,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最終使內部審計人員承擔較大的審計風險。 其四是內部審計對審計事項不具有選擇性。社會審計在接受審計委託之前,可以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了解,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對審計風險作出評估,當預計審計風險水平高於可接受的風險水平時,可以拒絕接受審計委託。但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管理控制的一種職能,必須圍繞實現企業整體目標,在審計委員會的統籌安排之下展開日常工作,不可能對風險水平不同的審計項目作出選擇,只能通過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努力降低審計風險。 二、內部審計風險管理與防範機制 內部審計的產生與發展有其內在動因和自身規律。內部審計風險的防範,應當重視對內部審計自身特點與規律的分析,不僅要對具體審計項目實施風險管理,更要對內部審計的各種環境因素進行綜合風險管理,形成內部審計風險防範機制,力求將審計風險降到最低水平,以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1.組織、保障機制。建立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避內部審計風險的合理選擇。按照我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由具有會計專業知識的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主席,審計委員會制定內部審計方針,決定內部審計項目,審核批准內部審計報告,協調企業各部門關系,向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擁有在董事會發表意見(包括保留意見、不發表意見和反對意見)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我們認為,不僅只是上市公司,在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所有企業,都應當逐步建立審計委員會,使內部審計風險的防範具有可靠的組織保障機制。 2.行業自律機制。我國自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以來,由內部審計協會負責各行業內部審計的協調與指導工作。內部審計協會是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在現代經濟社會,企業為了在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與發展,必須重視塑造自身的社會形象,維護企業信譽,提高社會地位。為此,企業具有對自身遵紀守法、照章納稅、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社會環境作出客觀公正評價的內在需求,這正是內部審計協會對各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並予以評價的基礎。內部審計協會一方面要為協會成員傳播內部審計信息和知識,致力於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研究內部審計工作的模式,不斷開創內部審計工作的新局面;另一方面,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要積極主動參與內部審計協會活動,支持內部審計事業的發展,為防範內部審計風險營造一個良好的職業環境。 3.交流溝通機制。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的職能管理部門,一方面要接受國家審計的業務指導,為維護國家經濟利益服務;另一方面又要在企業管理當局的領導之下開展工作,為維護本企業的經濟利益服務。在這種雙向性的責任導向中,內部審計與被審計對象之間,並非單一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內部審計要擺正自身位置,轉變思想觀念,樹立為企業管理服務,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的職業形象,提高企業領導和各職能管理部門對內部審計的認識。通過交流和溝通,積極向企業領導者宣傳企業與國家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當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發生沖突時,唯有在守法經營、維護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提升企業的社會信譽,更好地維護本企業的利益。通過交流和溝通,使企業領導者真正認識到內部審計是自己的參謀和助手,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從而取得企業領導的理解與信任,取得各職能管理部門的支持與配合。 4.風險評估機制。內部審計風險的產生,除了審計人員自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之外,最主要的來自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因此,審計人員協助企業管理者進行風險控制和管理,建立風險評估機制是降低內部審計風險的有效途徑。風險評估就是結合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在預期的可能狀態下,對實施方案結果風險的評價。風險評估注重向管理者提示企業所面臨風險的性質及其強弱,以期管理者採取相應對策,迴避或降低風險,而不是對風險的控制。 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內部審計人員首先要就企業的經營環境、決策目標、戰略規則和未來經營狀況的變化,與管理者充分交流,對風險性質及大小取得共識,並以此確定審計范圍、重點審計對象及審計方法。其次要收集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的相關審計資料,明確每一審計項目的風險概況,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並提交審計委員會審批。最後在具體實施審計項目階段,要評價實際產生的風險及控制風險的效果,提出有關風險控制的建議。 5.交互審計機制。在大型企業集團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以及設置的分公司或分支部門眾多,為適應這種企業組織結構中的內部經營關系、財務關系和審計監督關系,需要建立多級內部審計制度,並形成交互審計機制。在這種機制下,各級企業組織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在上級組織指導下開展審計業務,同級企業組織每年(或半年)在上級組織統一領導下,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進行交互審計,以交流審計資源,總結審計經驗,揭露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審計工作評比,以推動審計工作水平的提高。在整個企業集團中形成自審、互審、抽審的交互審計機制,有利於調動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積極性,增強各級企業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意識,降低內部審計風險。 6.激勵約束機制。為了考核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激勵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熱情,在企業中應結合自身特點制定一套審計工作質量考核標准,包括審計工作效率、審計程序規范、審計風險管理、審計效果和審計職業道德等。在審計委員會的統一組織下,對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審計業務質量進行定期評比考核。根據考評結果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工作質量優秀的特定審計項目和表現突出的內部審計人員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並與內部審計人員的晉級升職掛鉤。

Ⅵ 上市公司再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期間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嗎

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進入並購重組程序問題

2007年8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111號),規定:

1、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上市公司將因此發生「脫胎換骨,更名改姓」,立案調查期間,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2、啟動程序: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出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會商證監會稽查局共同研究決定。

Ⅶ 怎麼查找上市公司的公司制度

問題問的不明確啊,你要查上市公司什麼制度啊?上市公司制度很多啊,但一般只有涉及上市公司治理和證監會和交易所硬性規定要求有制度才會在公開媒體披露。一般情況下在上交所、深交所網站上,輸入公司代碼,查公司的公告。(一般重要制度都要公告)查詢需要一年一年查,這些公告的制度都是不同時間段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