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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違約行為對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3-30 14:15:07

A. 違約風險僅針對個人,不針對企業對嗎

簽個人就正對個人 簽公司就針對公司

B. 上市公司債券違約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債券違約,就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債券到期之後,該還錢了沒錢,沒有錢還債,延期還或者資不抵債還不了,就是違約。

C. 上市公司債務違約會退市嗎

公司債務違約最直接的結果就是主權債務評級被下調,債券價格下降,收益率提高,也就是今後該國的融資成本會飛漲,最終政府無法從國際金融市場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以應對政府支出,可能會導致更加緊縮的財政政策,降低經濟增速和產出增長。

甚至主權評級的降低會連累該國的金融機構證券評級,使得該國金融行業整體蕭條,去杠桿化增加,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加劇,企業融資成本增加,減產裁員。

主權債務違約風險,即由於東道國政府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 , 致使外商無法按時、足額收回到期債權本息和投資利潤。

D. 上市公司遭受公開譴責有哪些影響

對於董事長離職是利好還是利空,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解讀,本質上要看離職後,公司的經營狀況是不是會好轉,公司價值會不會增長等。

如果市場不認同此董事長之前的經營策略和理念,認為其能力不行,在換新的董事長之後,經營狀況可能會好轉,則屬於利好消息。如果此董事長是因為丑聞而離職,暴露公司內部的丑聞,股票可能就會暴跌。

(4)違約行為對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主要內容: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會員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

(1)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2)會員或者客戶交易異常;

(3)會員或者客戶持倉異常;

(4)會員資金異常;

(5)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6)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者客戶的投訴;

(7)會員涉及司法調查;(8)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事項通知相關會員或者客戶,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內容予以保密。

客戶應當親自參加談話提醒,並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書面委託有關人員代理。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隱瞞事實。

E. 常見的違約行為有哪幾種,違約行為的法律特徵

常見的違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而實際違約又可分為不履行(包括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和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又可分為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點不當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當的履行)。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叫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提前違約、預期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

預期違約制度源於英美法。這項制度的確立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降低到較低限度,並有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使守約方能及時解除合同,另訂其他補救合同,以實現其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所以,不但美國的《統一商法典》明確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而且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而我國《合同法》吸收和借鑒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在第108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理論界和實務界都一致認可這條規定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

2、實際違約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

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准,甚至因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行為。如《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違約行為的法律特徵包括下列內容:

1、從主體上看,違約行為人是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即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點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定的。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請求或承擔某種義務,第三人如果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雖然也發生不履行合同的後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2、從前提上看,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系,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才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和可能。

3、從性質上看,違約行為就是違反了合同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法律規定的義務;

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說明義務等。

4、從後果上看,違約行為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它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切實、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無法完全實現。

F. 次貸危機對股票市場的影響包括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是什麼

美國次貸危機對中國的間接影響主要表現在心理因素、熱錢流向、管理層的判斷、國內企業的效益和加息等方面。 1、打擊市場投資者信心推薦閱讀左圖:凱渥名模宅女私生活 子怡代言地產 雪兒性感寫真 十一樓市仍陷深度觀望 「肉搏」樓市 房價10年內將跌50% 二手萎縮比一手晚 降價比一手慢 高盛:房地產不良貸款風險將顯現 14號線二手房分析 適時擇機購房 廣州郊區房物美價廉 「送面積」 武漢跌破5000 消費者平靜得可怕 比如,國際對沖基金大規模減持銀行股的報道就動搖了銀行股的持股信心。前期中行、工行本身沒有技術性下跌整理的要求,但受銀行股持股信心動搖的影響,明顯有資金主動性殺跌。雖然中國股市相對獨立,但經過今年幾次「事件」的關聯,已經在很多投資者心中建立起了比較強的聯系。 次貸危機會引發市場投資者信心低落,對風險類資產的偏好度降低。歐美股市大跌就是這種悲觀情緒的集中體現。同時,次貸危機會使人們對未來經濟增長信心下滑、減息預期增加,導致美元匯率可能受到打擊。因為市場預期美聯儲很有可能再度降低利率,減輕次級債各方壓力,緩解危機升級。 我國境內證券市場尚未全面對外開放,人民幣也沒有實現自由兌換,這使中國境內股市擁有一道與外界相對隔絕的「屏障」。但是,如果全球性金融事件使周邊市場繼續深度下跌,中國的投資者心態也會受到一定的沖擊。 2、對海外「熱錢」的存量、增量、流向產生影響 國際金融市場流動性的收緊,會對股市中的海外「熱錢」的存量、增量、流向產生影響,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中國股市的走向。在國際范圍內出現持續信貸收縮的條件下,部分「熱錢」可能被迫退出中國市場,從而對資本市場構成資金面的壓力。 至於這方面的情況有多嚴重,目前仍然不是很清楚,但可以確定的是:中國資產重估的主要支持力量來自於貿易項下的順差和國內銀行的信貸創造,「熱錢」退出的影響不會是方向性的。再加上資本項目並未完全開放,游資的流入流出受到嚴格的限制,國內金融市場相對比較封閉,內地主要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與外匯市場並未與國際同步,國內衍生品市場也未建立。 此次次貸危機的直接沖擊可能主要通過地下錢庄等非法金融渠道影響中國股市,但是考慮到地下金融畢竟不是市場的主流,其產生的沖擊也相當有限。 3、出口企業受美國經濟衰退的影響 對於外貿依存度非常高的中國經濟來說,在內需的替代作用還沒有完全展開的情況下,如果有美國經濟衰退導致的世界經濟危機發生,中國很難獨善其身。但是,就當前而言,中國經濟增長動力依然明顯,從出口產品結構與國際競爭力看,我國具有絕對比較優勢的低端產品其出口彈性受出口對象國經濟周期的影響不大。 中國所保持的巨額貿易順差,使人民幣仍然具有一定的升值潛力。特別是,中國實行相對嚴格的資本管制政策,也使國內經濟受到國際金融事件沖擊的影響大為減弱。當然,國際短期融資市場中仍然存在大量不確定性因素,市場貸款利率的高企可能導致違約率的進一步上升,美國經濟出現衰退的跡象在加大,對此我們需密切關注。 在最壞的情況下,次貸危機可能引發主要金融市場的崩潰和全球經濟的嚴重衰退,從而導致中國出口增長的停滯和貿易順差的消失,這將大幅度降低中國經濟的增長率,從而迫使中國的中央銀行轉向降息和放鬆信貸控制的政策。 在此背景下,由貿易順差擴大推動的中國的資產重估過程將逐步結束,並轉換到由銀行主動創造信貸所驅動的資產重估過程。從現在的情況看,發生這種前景的可能性仍然相當小。

G. 民營上市公司債務違約頻現該怎麼解決

近一段時間以來,債券市場信用風險加速暴露,一些民營上市公司或持有上市公司的集團接連出現債券違約,引發了市場的擔憂。業內人士認為,這些債務違約,體現出金融與政府債務雙重監管大背景下,一些企業自身經營和財務控制能力出現了問題,債券市場的風險整體仍然可控。

而在稍早之前,則出現了企業發債10億元幾乎全部流標的情況。5月21日,東方園林發布公告稱,公司公開發行不超過15億元的債券已經獲批,原本計劃發行的10億元公司債券,實際發行規模僅0.5億元。業內人士認為,在信用收縮的大環境下,資質較差的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和部分城投平台再融資壓力進一步加大,這可能將繼續加快相關信用風險的暴露。

WIND統計數據顯示,自2018年以來不到5個月的時間內,已經發生至少19起債券違約事件,涉及發行主體11家,合計債券余額為176.04億元。除此前的春和集團、大連機床、丹東港、億陽集團外,新增違約主體5家,分別為上海華信、富貴鳥、凱迪生態、神霧環保和中安消。與2016年不同的是,本輪違約多集中在民營上市公司、其中包括一些較知名的上市公司,因此引發了市場對風險蔓延的擔憂。

中金公司認為,本次「違約潮」並非事出偶然,本輪債務違約加速受去年底來融資環境收緊所驅動,尤其是資管新規出台後銀行非標資產快速回表為地方政府與民企的資金鏈帶來了不小的壓力。同時,多項去杠桿宏觀政策疊加,包括財政支出放緩、地方政府融資及基建投資監管趨嚴,表內信貸額度偏緊等,也加劇了企業融資的壓力。

中泰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對記者表示,這一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產業調整所致。由於中國經濟區域發展差異較大,違約的企業主要集中在東北地區以及其他一些經濟形勢相對較差的地區。從行業來看,違約事件主要集中在一些面臨較大行業分化和環保壓力的傳統產業。

上市公司發債熱情高漲

Wind統計顯示,今年以來上市公司信用債發行規模已達4465.34億元,而去年同期僅為979.41億元,增幅高達355.92%。大幅攀升背後,上市公司償債壓力進一步提升。截至目前,A股上市公司存量信用債規模已達28188.96億元。其中,年內償債規模將達5436.61億元。即使扣除年內發行的短融,償債規模仍達3666.11億元。

從行業分布來看,按照細分行業分類,房地產發債規模最高,達到了864.9億元,緊隨其後的是電力能源行業,達到了831.9億元,采礦行業發債規模也達到了215億元。這三類行業發債規模占上市公司發債總量的比例達42.81%。Wind統計顯示,在年內上市公司債券到期情況方面,包含多個細分行業的製造業到期債券規模為1761億元,其次為電力能源行業,到期規模為822.6億元,房地產行業為717.86億元。

東方金誠評級公司首席分析師蘇莉認為,強監管下發生的信用收縮對債券發行人構成了一定的挑戰,融資成本和再融資難度有了較大的提升,尤其是對「借新還舊」過度依賴的企業沖擊較大。具體來說,部分負債高企、盈利能力出現顯著下降的民營企業或較為邊緣化的國企,尤其是處於產能過剩領域企業或成為信用風險暴露的集中區;部分面臨債券到期和回售壓力的房地產企業,在再融資難度明顯上升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出現新的違約主體。

另一方面,公開信息顯示,年報公布後,上市公司的償債能力正在受到交易所的高度關注。以飛樂音響為例,5月18日,上交所對其下發2017年年度報告的事後審核問詢函,問詢函要求該公司結合業務構成、資金使用安排、經營情況,說明報告期資產負債率大幅上升的原因,並要求上市公司結合短期借款規模、流動資金等,分析公司的短期償債能力、是否存在短期償債風險以及應對措施。

債券市場信用風險整體可控

盡管債券違約事件時有發生,但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仍然整體可控。李迅雷強調,從違約金額來看,信用債違約金額比例還不到1%,大概只有0.4%、0.5%左右,遠遠低於目前銀行的壞賬水平,在一個正常的范圍內。李迅雷表示,從金融監管角度來講,要打破剛性兌付,所以不排除接下來還有不少公司出現違約。他指出,應當要有防範發生系統性風險的意識,做好預期引導。

中信證券則認為,近期頻繁爆發的信用風險事件,各家主體違約的導火索和根源有所不同,其風險的積聚與爆發不在貨幣政策或流動性環境,而在於自身經營和財務控制能力。在穩杠桿和防風險目標下,預計原有風險處置將更加溫和,防範新風險積聚。未來信用風險總體會更為緩和,但結構上低評級主體仍然面臨一定風險。

中金公司建議,在政策層面,要遏制風險蔓延,短期內需要提供必要的流動性支持及較穩定的政策預期,保持社融增速環比在一個較合理的水平有助於穩定總體融資條件及總需求,同時盡快頒布資管新規的執行細則及過渡期的安排也有助於「非標」資產有序退出,降低「踩踏」風險。中長期制度建設方面,金融去杠桿不能「單兵突進」,平穩去杠桿需要財稅體制改革及低質量信用資產平穩退出機制等方面的配合。

蘇莉認為,近期及後續可能出現的違約案例是我國信用債市場去除剛性兌付面紗之後呈現的信用風險本來狀態,信用風險的還原和釋放將促使信用債市場回歸信用風險定價的本源,引導投資者理性平衡信用風險與收益,有助於消除系統性風險的隱患。不過,在相對集中暴露信用風險的階段,也需要避免金融機構集體非理性和踩踏效應導致風險傳染性加劇。建議債券市場投資者提升信用風險識別和組合管理能力,對債券風險的暴露制定應對預案,冷靜應對信用風險。

H. 為應對債券違約兌付風險,企業應如何從資本結構角度做出提前安排

1、應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預估體系和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 企業債務融資是指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商業信用等方式籌集企業所需資金的行為。企業樹立風險意識、預估風險,並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非常有必要。在決定進行債務融資時,企業應立足市場,及時對財務風險進行預測和防範,制定適合企業實際情況的風險規避方案,通過合理的籌資結構來分散風險。如通過控制經風險來減少籌資風險,充分利用財務杠桿原理來控制投資風險,使企業按市場需要組織生產經營,及時調整產品結構,不斷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避免由於決策失誤而造成的財務危機,把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等。確定適度的負債數額,保持合理的負債比率,合理安排籌資,優化資金結構。 2、確定適度的負債數額,保持合理的負債比率合理安排籌資,優化資金結構按資金運用期限的長短來安排和籌集相應期限的負債資金,是企業規避融資風險的對策之一。籌措長期資本,成本較大、彈性小、風險小,短期資本則與之相反。因此,企業在安排長、短期籌資方式的比例時,必須在風險與收益之間進行權衡。而所謂最佳資本結構則是指在企業可接受的最大籌資風險以內,總資本成本最低的資本結構。企業應確定一個最佳資本結構,在籌資風險和籌資成本之間進行權衡,使企業價值最大化。 具體企業可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資本結構的優化: 1、保持合理的現金儲備,確保企業的正常支付和意外所需。 2、加強存貨管理,提高存貨周轉率。這樣會增強企業的短期償 債能力及獲利能力。通過存貨周轉速度分析,有利於找出存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可能降低資金佔用水平。 3、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加快貨幣資金回籠。通過建立穩定的信用政策、確定客戶的資信等級、評估企業的償債能力、確定合理的應收賬款比例、建立銷售責任制等措施,積極組織催收,減少在應收賬款方面的資金佔用,加快貨幣資金回籠。 3、合理安排籌資結構和期限組合方式,確定最佳資本結構根據企業一定資產數額,按照需要與可能安排適量的負債。同時,還應根據負債的情況制定出還款計劃。企業利用負債經營加速發展,必須從加強管理、加速資金周轉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資金佔用額,盡力縮短生產周期,提高產銷率,降低應收賬款,增強對風險的防範意識,使企業在充分考慮影響負債各項因素的基礎上,謹慎負債。在制定負債計劃的同時須制定出還款計劃,使其具有一定的還款保證,企業負債後的速動比率不低於1∶1,流動比率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區域。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同時還要注意,在借入資金中,長短期借款應根據需要合理安排,使其結構趨於合理。 4、根據企業情況,制定負債財務和還款計劃為了預防融資陷阱風險,企業可委託律師對投資方的具體信息進行調查,並簽訂臨時合同,首先約定好違約責任,預防因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進行籌資則必須面對籌資所帶來的風險,故企業在考慮債務融資時,需要全面認識並謹慎預估潛在的風險,及時制定和嚴格執行有效的債務融資風險防範對策,如此才能充分發揮債務融資的最佳作用,確保企業的穩定、持續發展。

I. 招標法有沒有規定對上期合同中違約協議行為的對下期再招投的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一商戶在上期合同有違約協議行為,她又接著參加了下一期的招投標,招標法對這種違約行為當然是沒有限制和約縛的,但招標方對這種事情會相當看重,一旦有人舉報,基本上就中不了標了。招標方對於合同違約還是相當看重的,弄不好就要搞壞招標方的進度。

J. 如何面對違約行為,違約責任,違約後果

您好,1、從違約責任的內在要求看,違約責任是一種違約行為的法律後果,其要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損失。這種損失一般是可以預見和計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確定的利益損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損失,這部分不確定的利益損失的賠償,從某種意義上說帶有懲罰性。
2、從違約責任的立法目的看,是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違約行為的客觀後果往往會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但有些違約行為不一定就有實際的損害後果,特別是預期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會很少,甚至為零,對這種違約行為如果按照補償性的觀點,就可不承擔責任,這顯然不妥,既達不到「特殊預防」的目的,更不能起到「一般預防」的作用。
3、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看,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希望對方能按約履行合同,使其從中得到預期的效益,同時雙方也都表明,一旦違約願意受到懲罰,包括彌補對方的損失,在約定違約金數額時均有過磋商,即使未言明,也是心照不宣的,故違約責任給予一定的懲罰並不違背當事人的意願。
4、從社會效果看,如果將違約責任僅限於補償性,一旦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或仲裁機關,將化很多時間去弄清一方的實際損失,而有些違約確難以查清其造成的損失。如果認為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就無需拘泥一些細小的問題,就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作出裁決,只是當約定違約金過高過低時才予以變更,這樣有利糾紛的解決,也可減少舉證、質證的麻煩,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正如義大利民法第1382條規定的「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無需對損害進行舉證。」
5、從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看,原《經濟合同法》和《擔保法》、《合同法》均有定金制度的規定,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需加倍返還定金,這加倍顯然是一種罰則,而不是支付定金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雖然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不能等同於違約責任,但這「雙倍定金」無疑也是違約的法律後果,從某種意見上說也是一種違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