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 機構調研報告必須公開披露嗎由哪部法規規定的
你說的應該是公司需出具的投資者活動關系吧?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規定「9.18 上市公司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後二個交易日內,應當編制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並將該表及活動過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檔等附件(如有)及時在本所互動易刊載,同時在公司網站(如有)刊載。」
2.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用於哪些投資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3. 募集資金管理,該聽誰的啊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已經被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通知廢止了吧
4. 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類型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部分金融企業或國有企業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亦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其他監管部門的規定,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一般董事的職權外,還應對特定事項發表獨立意見。這些事項主要包括:
一、以關聯交易為主的交易事項;
二、重大資產重組;
三、證券發行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收購相關事項;
五、募集資金使用;
六、利潤分配;
七、中介機構選聘及其鑒證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
九、回購股份;
十、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十一、提名、任免董事;
十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十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十四、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十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交易所業務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主要包括金融企業的相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統稱《規范運作指引》;未加說明的,亦包括《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3.5.4條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對重大事項出具的獨立意見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發表意見的依據,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現場檢查的內容等;
三、重大事項的合法合規性;
四、對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的影響、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公司採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對重大事項提出保留意見、反對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的,相關獨立董事應當明確說明理由。
獨立董事應當對出具的獨立意見簽字確認,並將上述意見及時報告董事會,與公司相關公告同時披露。
法律、行政法規、相關專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有特別規定的,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內容還應當遵守相關的特別規定
5. 股東減持股份達到總股本多少比例時需要作信息披露
(1)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股東減持比例達到5%時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大額減持時的預披露要求。根據本所各板塊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據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6. 為什麼股東股票減持低於總股本5%的目的
主要是因為超過5%就需要提前公告,不利於減持。
(1)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股東減持比例達到5%時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大額減持時的預披露要求。根據本所各板塊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據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7.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幾的股票不能實行t 1操作
以下網路內容供你參考。
(1)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股東減持比例達到5%時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大額減持時的預披露要求。根據本所各板塊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據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