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創業板上市的創業板簡介
創業板: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中國創業板對於上市企業的標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規定: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②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③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所列的第一大股東在名義上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4)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於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②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③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並按照高速後的資產值折股。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②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6)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②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
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③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④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是否達到人民幣800萬元;
②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合計是否達到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300萬元;?
③在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於70%;
④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⑤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⑥是否已聘請保薦人。這里的有形凈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減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後的凈值。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後的凈額。
(9)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會關注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④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並、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⑤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增資產擴股;?
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⑦是否與控股股東或並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⑧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⑨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
⑩發起人的數量;
⑾認股權或股票期權的設置;
⑿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
(10)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達到2名;?
②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一)香港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項目 香港主板 香港創業板 實收資本 無具體要求 無具體要求 營運記錄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必須顯示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記錄」 盈利要求 盈利測試:過去三年純利總額達5,000萬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須超過2,000萬港元,另外前兩年的純利合計須達3,000萬港元;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至少為5億港元;新申請人前3個會計年度年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市值/收益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至少為5億港元。 不設置盈利要求 最低公眾持股量 一般占公司已發行股本至少25% 股票於上市時至少必須達到3000萬港元且須占已發行股本 的20%-25% 最低市值 預期公開發行部分市值不低於5000萬港元 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得少於4600萬港元 證券市場監管 其機制相對成熟,監管制度和監管力度較強,政府的監管手段結合市場的力量對上市公司構成極大的約束,監管層和公眾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不規范問題則反應比較突出。 全面信息披露,買賣風險自擔 (二)新加坡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項目 新加坡主板 新加坡創業板 實收資本 無具體要求 無具體要求 營運記錄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採用美國會計准則或新加坡准則 有三年或以上連續、活躍的經營紀錄,所持業務在新加坡的公司,須有兩名獨立董事;業務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兩名常住新加坡的獨立董事,一位全職在新加坡的執行董事,並且每季開一次會議。 盈利要求 過去三年稅前利潤750萬新元,每年至少100萬新元,或最近兩年累計稅前盈利1000萬元新幣(1新元約等於5元人民幣)。 並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會計師報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見,有效期為6個月 最低公眾持股量 25%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東持有,大於3億新幣比例減至10% 公眾持股至少為50萬股或發行繳足股本的15%(以高者為准),至少500個公眾股東 最低市值 8000萬新幣 無具體要求 證券市場監管 全面信息披露,買賣風險自擔 (三)美國主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項目 美國主板 美國創業板 實收資本 無具體要求 有盈利的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400萬美元以上,無盈利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1200萬美元以上 營運記錄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採用美國會計准則 有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沒有要求,無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盈利要求 三年盈利,每年稅前收益200萬美元,最近一年稅前收益為250萬美元;
或三年累計稅前收益650萬美元,最近一年450萬美元;
或最近一年總市值不低於5億美元的公司且收入達到2億美元的公司,三年總收益合計2500萬美元。 要求有盈利的企業以最新的財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兩個會計年度凈收入40萬美元;對無盈利的企業沒有凈收入的要求 最低公眾持股量 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於250萬股;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25%以上,有盈利的企業公眾的持股要在50萬股以上,無盈利企業公眾持股要在100萬股以上;有盈利的企業公眾持股量在50萬股至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800人以上;公眾持股多於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無盈利的企業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 最低市值 1億美元 無要求 證券市場監管 其機制比較成熟,監管制度和監管力度較強,市場化程度高,政府的監管手段結合市場的力量對上市公司構成極大的約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處罰嚴厲。 二、中國創業板上市條件建議
(一)國內主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的簡要比較 項目 國內主板 國內創業板(建議) 實收資本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營運記錄 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須具備兩年業務記錄,發行人最近三年主要業務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盈利要求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1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最低公眾持股量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最低市值 無具體要求 無具體規定 證券市場監管 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地方,但規范化、與國際接軌是今後發展的主題,國內市場的監管將是一個逐步加強的過程。對於國內公司而言,始終有地緣優勢,政府始終以保護和發展作為主題 (二)國內創業板上市條件的分析:
創業板市場與主板市場不同,現階段其主要目的是為高科技領域中運作良好、發展前景廣闊、成長性較強的新興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由於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普遍經營規模偏小,營運時間較短,市場前景不確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穩定,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得銀行不敢為其貸款,而中國主板市場因為進入門檻過高也將它們拒於門外,這樣就特別需要一個有別於主板市場的創業板市場為它們提供融資渠道。考慮到新興高科技公司業務前景的不確定性,在構建中國創業板市場時,要設法降低市場進入門檻。
1、股本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規模相對較小,但對業務要求可能較嚴。按照目前中國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3000萬元,股票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而中小高科技企業一般都處於創業期,生產規模偏小,無法滿足主板市場的上市條件。所以,創業板市場應適當放鬆對公司股本總額和發起人擁有股本總額的限制,從而盡可能讓規模偏小、缺乏資金、但產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上市。創業板市場是為那些具有活躍業務記錄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在放寬企業上市條件的同時,應該強化公司的業務標准和管理標准,即公司必須具有突出的主營業務、明確的主導產品、詳盡嚴密的業務發展計劃、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巨大的主業成長潛力,而且具備高質量的管理團隊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統。隨著市場的發展,創業板市場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於3000萬元降為不少於2000萬元。
2、營運記錄及財務盈利要求
主板市場的上市規則對營運和財務的要求是: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高科技企業由於技術創新能力較強,使得技術升級換代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時間短,無法達到上述條件,因此可規定,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兩年以上,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並且規定,原企業整體改制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已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連續計算,在最近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為了增強中國創業板市場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上市條件可考慮進一步放鬆,對於研究與開發力量很強的企業,只需要有一年的經營記錄,可以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業存續期間的所有制性質均可連續計算經營業績。考慮到許多網路企業在創立時期大都沒有盈利,因此對其盈利記錄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長的業績記錄。
3、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條件適當的放寬
創業板市場應放寬配股等再融資條件。股本的不斷擴張是企業發展壯大的一個主要表現。為了提高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後續融資能力,增強其發展後勁,促進上市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創業板市場需要為中小型企業提供寬松的再融資環境。
4、鼓勵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收購兼並
現代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歷程表明,資本經營已經取代產品經營而成為企業發展的主要手段,以此來實現企業低成本的快速擴張。美國那斯達克市場是美國高科技企業收購和兼並的主戰場。正是通過收購和兼並活動,一方面一些屬於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以各種方式介入高新技術產業,以增添新的生機和活力,培育企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以這種方式迅速地發展壯大,以達到規模擴張和業務拓展的目的。
5、創業板市場的監管
創業板的監管原則是以信息披露為主的原則和買者自負的原則
(1)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嚴格。規模較小、業務處於初創期、新興行業,這些因素都說明創業板是高風險市場。因此,創業板市場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嚴格。如要求發行人每年要對上市文件註明的業務目標與實際發展進度作一比較等。
(2)市場動作奉行以信息披露為基礎的原則,創業板應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則考慮在效益與安全之間的平衡。創業板市場追求的是高風險和高效益,主板市場則以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為主要目標。因此,創業板的投資者主要是對市場有充分了解並希望參與高風險、高增長性公司的投資機構。
(3)加強對公司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如發現有違規行為,將給予適當的處分。
Ⅱ 結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上市要求,思考無形資產對具有高度成長性的中小民營企業的重要意義
強。
你到網路文庫里去找找,這種東西很多的。
Ⅲ 企業創業板上市計劃書怎麼寫呢
一般是規劃企業上市的進程
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
計劃書
目 錄
第一章:項目背景
第二章:上市的必要性
第三章:成立上市辦公機構
第四章:聘選中介機構
第五章:股份制改造及重組
第六章:募股計劃及資金投向
第七章:編撰上市材料並審報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一章:項目背景
2008年3月21日證監會發布《創業板規則徵求意見稿》,有關創業板的呼聲越感臨近,在全球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科教興國,發展高科技企業對中國來說尤為重要。目前,中國經濟持續看漲,各中小企業中,基本符合創業板上市條件的有1200多家,已經改制和完成輔導期的企業500多家。對於創業板各地政府也十分重視,各省市政府,金融局、發改委等已篩選、培育,甚至輔導了一批中小企業為創業板上市做准備。此背景下,包括中關村在內的各大學科技園區也積極籌劃、備戰創業板第一波上市工作。
第二章:上市的必要性
在當前經濟競爭日益激烈和產業金融緊密結合的趨勢下,企業上市無疑是主動提升經營實力、擴大影響、使企業規模快速擴張、經濟效益顯著提高的最佳途徑。
一、可籌集企業發展的巨額資金
上市通過發行股票可以迅速籌集一筆巨額資金。創業板上市的中小企業,一般發行新股1500萬-3000萬,假設發行價為7元,便可迅速籌集1.05億-2.1億資金,這筆資金是其它融資渠道所不可能取得的。而且作為直接融資不需付利息,資金成本很低。另外,創業板上市企業發行價很高,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最新精神,股票發行按市場化機制運行,對發行價格、發行市盈率、發行方式不再規定。此外,創業板市場發行市盈率一般高於主板,例如,香港主板市盈率為4--5倍,而創業板則為10-15倍;在美國證券市場中,NASDAQ初次發行市盈率平均為70倍左右,比紐約主板市場高出50%。
二、籌資成本低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籌資成本預計會較低,上市費和中介費將會低於境外和香港創業板市場。目前主板市場占籌資成本最大部分的承銷費用佔全部融資約在2.5%,所以預計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成本相差不大,而且所有中介費用、承銷費用均可以在上市後支付,所以上市資金需求並不很高。
三、可使企業資產迅速增值
設某中小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凈資產為2200萬元,每股凈資產為1.1元,資產負債率為20%,上市可發行新股2000萬股,發行價為10元,可迅速籌集資金2億元,其凈資產迅速提升為2.22億元,每股凈資產迅速增至5.55元,擴大5倍,資產負債率為2.4%,降低達10倍,資產質量大大改善。此外,由於創業板股票全流通,股票上市後,如股票為20元,則原有的2000萬股迅速增值為4億元,發起人資產實際迅速擴大20倍。
四、便於建立現代企業的運行機制
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和上市,就是要使企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形成職責分明、相互制約的現代企業運行體系,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只有上市,才能徹底使中小企業建立完備的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從家長制和家族式中擺脫出來,才能使企業建立持續創新的機制。
五、企業通過不斷融資步入高速成長軌道
在創業板發行新股上市募集一筆資金只是在創業板融資的第一步,上市以後公司還可以通過配股和增發新股不斷融資、投資、再融資、再投資,迅速擴大規模,步入高速發展軌道。
六、企業高管人員和員工可以獲取巨大投資回報
在過去的20年裡,中國流失了大量的技術人才,而在未來的日子裡中國將流失大量的管理人才。各企業的高管人員、創始人、技術人才能否取得他們應得的高額回報,創業板的開設將使這種可能變為現實。在創業板市場企業高管人員可以以發起人身份直接入股,將來股票上市後賣出變現,可獲得巨大的投資回報,例如,某企業總經理以每股1元的價格認購10萬股,即投入10萬元;股票上市後其價格為20元,亦即10萬股可變現200萬元,也就是說總經理通過10萬元的投入而獲得了190萬的利潤回報,利潤率高達19倍,這也是只有資本市場才能實現的奇跡。
此外,還可以通過期權和認股權的設置,構築公司的長期股權激勵機制。如聯想公司於1998年9月授予柳傳志等六位董事800萬股認股權,在未來10年內以每股1.12港元(收市價一直在6元以上)的價格購買,其中柳傳志被授予200萬股認股權。幾位董事預期都可獲得1000萬元以上的收益。方正公司也授予王選等六位董事5700萬股普通股的認股權,6位董事可以在7年內以1.39港元的價格行館權,因市場價遠高於1.39元,所以也將使六位董事獲得很高的收益。
第三章:成立上市辦公機構
籌劃近十年之久的創業板已經到了推出倒計時階段,這為中小企業創造了加速發展的良機。雖然創業板上市門檻會比主板要低,但是,對於創業企業而言,從公司股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到財務制度的整合,使之符合上市要求,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
首先,擬定上市計劃、成立上市工作辦公室。從組織、財務、經營等各個方面進行上市安排。成立上市籌備領導小組是整個上市准備工作的基礎。上市籌備領導小組應當是一個可以統籌全局的機構,負責有關上市准備的各種決策事項,以保證企業在上市准備期皆以上市為目標展開各項工作。
第四章:聘選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主要是特指為企業在資本經營方面提供投資銀行服務的證券公司,具體說就是從事證券發行與代理買賣,企業重組與並購,以及基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業務的專業投資銀行機構,一般情況下,其組織形式是專門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投資管理公司,其核心業務為上市運作和企業重組與並購。
一、進行上市策劃
上市運作是一件專業性很強、需要很高運作技巧的工作,財務顧問應以專業的水平和經驗為企業設計上市運作方案,編制上市計劃書,幫助企業在上市過程盡可能加快速度,盡可能少走彎路,盡可能降低上市成本,並幫助尋找最好的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
二、協助企業進行股本結構設計
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本結構設計包括三方面內容:首先是存量股本即發行人股本總量的大小;其次是新發公眾股份占擬發行總股份的比例;再次是高管人員持股問題。
三、設計期權方案
創業板上市公司為了激勵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業務技術骨幹,通常會要求他們在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本佔有一部分股份,這個比例通常占發起人股本的50%左右。具體份額的大小視各公司情況而定。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結合創業板市場的具體情況,高管人員持股計劃一種可行的做法是,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可以自然人入股。
四、幫助企業進行重組,規范企業經營活動
財務顧問首先幫助公司建立自成立起來的工商注冊登記檔案、發起人協議、技術專利權評股及作價入股協議,以及公司對外重大協議及訴訟案件等歷史資料,這些資料都是公司申請發行上市必需的材料。第二、協助公司整理前二年的財務資料,並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幫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及健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幫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獨立有效率的董事會,幫助健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產品經營體系。
六、幫助企業上市後進行證券的運作及投資
企業上市後,仍還有許多的工作要做,而中介機構則可以幫助擬上市企業做如下工作:
(一)將募集資金的10-30%作為短期投資以賺取利潤
企業上市後募集的資金並不一定一次性投入到擬投入項目中,在這期間可利用短期投資以提高資金的利用率,並達到一定盈利的預期目標。
(二)企業可作為一個戰略投資者申購新股,按目前行情其回報率至少為50%。
(三)企業還可作為投資者投資高新技術企業,作為風險投資通過創業板上市的高收益而達到短期投資的目的。
第五章:改制及上市方案設計
一、改制前准備
擬改制企業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組,公司主要負責人全面統籌,小組由公司抽調辦公室、財務及熟悉公司歷史、生產經營情況的人員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全面協調企業與省、市各有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及各中介機構的關系,並全面督察工作進程;配合會計師及評估師進行會計報表審計、盈利預測編制及資產評估工作;與中介機構合作,處理上市有關法律事務,包括編寫公司章程、承銷協議、各種關聯交易協議、發起人協議等;負責投資項目的立項報批工作和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各類董事會決議、公司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批文,並負責新聞宣傳報道及公關活動。
二、改制公司概況
三、改制設想
四、重組方案
五、重組後的投資結構和組織結構
六、引入戰略投資者
戰略投資者是指出於對公司價值的認同,投資於公司股份(股權比例一般不低於5%)並中長期持有的投資者,包括產業投資者和財務(金融)投資者。
一、引入戰略投資者的意義
首先、可階段性達到融資目標;其次、優化股權結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第三、提升公司形象,提高資本市場認同度;第四、增強資源整合能力;最後、加快實現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的進程。
二、戰略投資者的選擇
產業投資者以產業整合為主要投資目的;關注企業的行業地位和市場份額,對財務和利潤指標要求低;注重產業資源上與企業的互補性;一般要求在被投資企業中擁有控制權,並要求企業發展服從其產業戰略和布局。
財務投資者以獲取投資回報為主要投資目的;不過多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對管理團隊要求較高;在戰略規劃、企業管理、資本運作等方面經驗豐富,能有效彌補企業的不足;有退出要求,如上市計劃等。另外,產業投資者通過戰略結盟能實現快速成長,對已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能協助突破發展瓶頸,實現跨越式發展。但企業有可能喪失發展的獨立性,如雙方在長期發展戰略上的認同度不一,則容易導致沖突。而財務投資者對管理團隊依賴度較高,有階段性退出要求。
綜合上述,我們需要引入又實力的財務投資者,以利於企業長期戰略發展的要求。
第六章、募股計劃及資金投向
第七章:編撰上市材料並審報
由聘請的中介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各項准備工作並製作正式申報材料,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企業發行股票的正式申報材料。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正式報送材料應遵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製作,送審,主要有: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三、發行授權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五、招股說明書;
六、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經營估算書);
七、發行申請材料的附件;
八、發行方案(含發行價格測算依據);
九、各中介機構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十、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書面反饋意見。企業和中介機構按照反饋意見修改材料後,送發行部驗證確認,並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復審同意,即可公開發行股票。
第八章:其他事項
公司上市對公司而言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不但需要在上市前做大量的准備工作,上市期間以及上市後都需要持續關注、監督,以便更好的滿足證監會的要求和促進企業上市後更好的發展。
Ⅳ 2019年創業板上市還需要保薦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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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的准備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要選擇好中介機構。具體來說就是要委託合適的投資銀行(包括財務顧問、上市保薦人、主承銷商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務,這是上市前的准備工作中首先必須完成的主要環節。
選擇保薦人的標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薦人是否與其他知名中介機構有良好的合作記錄;二是要看保薦人是否擁有自己的發行渠道和分銷網路;三是要看保薦人是否熟悉擬上市企業所從事的行業領域。
選擇其他中介機構的標准主要有:一是必須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信譽;二是准備參與本項目的主要人員精通證券上市業務的相關規定,並在該方面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三是該中介機構規模要大;四是熟悉擬上市民營企業所屬的行業業務。
民營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作為上市保薦人,居於該系統工程的樞紐地位,具有綱舉目張、統領全局之功能。從內部關系來講,要做好發行人(公司)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之間的相互協調配合及各中介機構之間的相互協調配合關系;從外部關系來講,要做好發行人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和中國證券監管部門的相互關系。
應當明確的是,對民營企業而言,中介機構並不是妙手回春的「神醫」,而是助其上市沖刺的「教練」。民營企業與各中介機構之間是合作關系而並非僱傭關系。
第二是進行公司上市規劃。該項工作應由各中介機構在保薦人的統籌安排下對公司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後進行。盡職調查(亦稱細節調查)是由保薦人在正式開展上市工作之前,依據本行業公認的執業標准和職業謹慎、職業道德,從法律、財務的角度對一切與公司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和資料審查。其目的是對企業進行全面的診斷,找出與上市條件所存在的差距。
其中,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有:公司成立及歷史沿革,組織和人事狀況,公司的生產和產品狀況,銷售網路及市場拓展狀況,售後服務情況,所屬行業與競爭狀況,重大資產及其證明,公司財務狀況,公司的發展規劃和資本安排等。
由保薦人會同公司上市工作小組、律師、注冊會計師、評估師在進行上述盡職調查的基礎上,集思廣益,認真分析擬上市企業目前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的思路與方法,進而制定公司的上市規劃。
上市規劃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目前現狀分析;公司改制和重組的目標、股權結構的調整、資產重組的原則和內容、重組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公司上市操作的相關事宜;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組織實施及職責劃分等。
第三是改制與重組。由於多種原因,民營企業大多數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資產重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營業務突出、成長性強並嚴格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為了明晰產權,二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滿足上市所需的條件。
在制定改制與重組方案時,應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1)重組過程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2)重組過程應當考慮經營業績的連續計算問題,如原企業在近2年內,以現金方式增資擴股,且資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許連續計算經營業績;(3)剝離非經營性資產的同時,要注入優質資產,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4)重組後應保證母公司擁有控股權;(5)重組後公司應具有獨立的運營能力,做到人員獨立、資產獨立和財務獨立;(6)重組後企業主營業務突出、單一,效益良好,有較高的成長潛力;(7)募集資金最大化、資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根據上述原則,為了滿足創業板上市的條件,在制定改制與重組方案過程中,應由保薦人和主承銷商對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和管理重組等方面做出全面統一安排,保證改制重組工作順利推進、完成。
基於創業板偏好「原裝上市的公司」,關注並警惕「包裝上市」,打擊「偽裝上市」。因此,改制重組工作應當始終圍繞創業板上市的條件(註:中國證監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發布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一是將發行人的條件界定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二是在財務指標方面則明確規定:(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2)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3)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和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而展開。值得一提的是,改制重組工作是一項非常繁雜的工作,從方案的制定到實施,需要不斷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變更,即使最終確定後,在運作檢驗過程中,通常仍然需要由上市保薦人和律師事務所進行輔導。
第四是要規劃擬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擬上市企業要根據創業板上市的規則要求檢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並進行調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營管理層各方應當職責明確,各項議事規則(制度)應當健全,並做好記錄,同時做到及時歸檔。
而企業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要有一個優秀的經營管理團隊,而且還得有比較優秀的盈利模式,同時要具備持續增長的潛力和成長性。當今時代是一個創新時代,其發展的根本動力在於如何讓人的創新能力得到充分發揮,如何將知識轉化為人力資本。上市不僅僅是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一條融資渠道,更重要的是要讓企業掌握如何吸引和留住企業發展所必需的人才,以構築優秀的經營管理團隊,也就是所謂的「融智」。那麼,如何吸引並留住人才呢?股權激勵制度無疑是一條十分有效的途徑。國外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之一即是實施股權激勵。而在我國,除了公司自身條件所限外,目前《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限制性規定使得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難度較大。創業板市場在實行長期激勵方面雖然具有相對於主板市場的先天優勢,但這方面的制度設計尚在醞釀中。因此,擬上市的民營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設計時應保持慎重。
據悉,太原市將多渠道組織培育優質上市資源,本年內預定實現擬上市公司資源儲備庫入庫企業40家以上,並且爭取摘得創業板山西第一股。而且,今年將加快實施「資本市場推動經濟發展」戰略,以《山西省關於加快資本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山西省資本市場2008-2015年發展規劃》出台為契機,爭取更多更實在的政策,支持本市企業上市。此外,今年創業板開市在即,對本市企業來說可謂是千載難逢的歷史性機遇。眾所周知,創業型企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強、業務模式新、規模較小、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因此,各民營企業要想在創業板上市,必須提前完善自己,整合內部資源,做好各項准備工作,使之在規范運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財務會計、獨立性、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符合有關准入門檻的「硬標准」並符合具備創新性和成長性的「軟標准」,盡早申請進入擬上市公司資源儲備庫。
Ⅳ 論創業板的風險及其防範
摘要: 創業板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之一。創業板作為我國經濟轉軌時期新型的、專為廣大具有增長
潛力的中小企業服務的資本市場, 承擔著為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重任。目前我國創業板市場設立的條件已
經成熟, 然而創業板市場存在的風險是不容忽視的, 應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 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關鍵詞: 創業板市場; 風險; 風險防範
一、我國設立創業板的條件已經成熟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 它是與主板市場相對應的
概念。從國際上看, 主板和二板的劃分主要是為了滿
足不同層次的產業籌資者的需要。隨著科技發展日新
月異, 各種新興產業成為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的龍
頭, 但是這些新興企業一般很難達到主板上市的條
件, 因而不能選擇主板市場作為直接融資的渠道。從
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 設立創業板市場主要是為實現
兩大功能。其一, 為中小企業, 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
提供融資渠道。在深滬兩市主板市場中, 由於上市資
格限定較嚴, 審核的程序里又存在主體歧視, 致使中
小企業直接融資困難, 創業板市場的設立為那些有前
景的中小企業提供一個平等的籌資平台。其二, 鼓勵
創新, 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途徑。風險資本是支持和
促進創新的力量。
目前, 我國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條件已經成熟, 這
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隨著國內風險投資市
場以及創新企業的逐漸成熟, 符合申請上創業板的公
司更多了, 擴大了選擇上市企業的空間; (2) 證券市
場也較為成熟了, 各種控制風險的制度正日趨完善,
證監會、輿論界與有關機構都加強了對市場違規行為
的關注和譴責, 監管部門也加強了懲罰力度, 各市場
主體的守法意識有所增強; (3) 投資者變得比較清醒
了。因為證券市場較長時間朝一個方向運行, 容易使
投資者產生幻覺, 出現判斷上的失誤。市場有起有
落, 並按照基本面進行適當調整, 使投資者變得更為
理性; (4) 發達國家經濟的衰退, 使其對全球資本的
吸引力下降, 這些資本要尋求相對安全的市場, 中國
良好的經濟狀況成為全球資本的「避風港」, 從而為
創業板的設立提供了條件。
二、創業板市場的風險
從國際創業板市場來看, 既有成功又有失敗。美
國Nasdaq 是成功的典型, 在美國高科技產業發展過程
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 孵育了一大批中小高科技
企業, 推動了美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IT 行業中的
微軟、思科公司等。但是, 在20 世紀80 年代歐洲小
盤股市場的發展就不是如此風光了。盡管它們也曾在
80 年代有利的經濟條件(低利率、高速成長的中小企
業群和國際資本市場的增長) 的推動下, 獲得了良好
的發展, 為歐洲經濟的高速增長作出了貢獻, 但由於
存在一些先天缺陷, 如與主板市場界限不清等, 歐洲
小盤股市場相繼失去了活力。
一般地講, 創業板市場風險主要來自上市申請人
的誠實、經營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政策變動以及市
場等因素, 具體來說, 創業板市場的風險主要有以下
幾種。
(一) 市場運作風險
雖然各創業板市場實行「買者自負原則」, 但是
市場當局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原則出發, 仍然嚴格推
行嚴謹的監管、監察和執法措施, 確保市場公開、公
平、公正, 督促上市公司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履
行誠信勤勉義務, 同時, 還要教育投資者熟悉上市規
則, 並充分認識到創業板市場投資的巨大風險。海外
創立的二板市場或創業板很多, 但運作良好或活躍的
並不多見, 二板市場失敗的案例也不少。ECM、USM
相繼於1995 年、1996 年關閉, 澳大利亞也關閉了創業
板市場; 英國AIM、韓國KOSDAQ 以及香港創業板等
也不容樂觀。因此, 創業板市場在給投資者提供良好
的投資場所並可能帶來良好回報的同時亦會有讓投資
徹底失敗的風險, 這是一種主板市場所不能比較的系
統風險。
(二) 上市人的經營風險
創業板上市人具有高成長性的潛力, 但是, 由於
上市人或上市申請人大多是中小高科技企業, 創立或
經營時間不長, 經營管理者往往缺乏經營管理經驗,
可能受政策變化的影響, 致使投資回報並不高, 甚至
經營失敗。研究表明, 中小科技企業投資失敗率高達
70 % , 同時, 這些企業的投資回報期通常較長。即使
是世界著名的NASDAQ 市場, 在其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的同時, 也有近2 000 家企業因經營不善而不再符合
市場要求, 被剝奪上市掛牌資格。如SHC 公司, 1998
年虧損額高達7. 5 億美元。因此, 對於上市申請人或
上市人來講, 創業板市場並不僅僅是其融資的好地
方, 更是要求其不斷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創新能力
以及市場開拓能力, 以不斷地成長為高素質、高增長
能力的理想投資對象, 並保持持續發展能力, 這一點
甚為重要。
(三) 流動性不足與市場波動的風險
市場流動性是創業板的生命, 市場流動性不足使
市場失去活力和吸引力, 投資者難以獲得回報。為
此, 海外二板市場均在增強市場流動性方面作了大量
的工作, 同時, 上市人的流通盤小易於操縱, 加劇市
場的波動性。市場的劇烈波動性還表現在市場指數的
整體波動, 如NASDAQ 指數一個交易日跌去500 多點,
香港創業板指數從1 000 點跌至400 多點, 其波動幅度
均比主板市場要大得多。因此, 一些二板市場規定了
進入條件, 限制風險承受力較低的投資者進入。《創
業板市場規則咨詢文件》表明, 內地創業板市場波動
幅度設定為20 % , 遠比主板市場的10 %高, 投資者應
充分注意這一點。
(四) 上市人的道德風險
我國創業板市場企業, 雖然克服了主板市場中同
股不同權、不同利及股份不能全流通的缺點。但是,
由於企業創建者和發起人一般集中掌握股份, 全流通
的在中小散戶為主的市場上可能更為分散。因此, 這
些創業者和發起人利用很少的資金就可以控制上市公
司, 他們就有可能利用掌握的權力, 採用各種辦法把
上市公司的資源轉移到自己手中。創業板市場的高新
企業的管理層由於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用性, 更不容
易被替代, 盡管股東在所有權上是控制著企業, 但仍
會讓企業處於內部人控制之下。管理層實際上不是為
了實現股東的財富最大化, 而是其個人或小集團利益
最大化, 從而損害大多數股東的利益。公司管理層因
不履行勤勉誠信義務, 在信息披露上作虛假的陳述,
也會引發上市公司的道德風險。
三、我國設立創業板市場的風險防範措施
由於二板市場面臨比主板市場更高的風險, 且對
主板市場將有著諸多不利影響, 創業板市場能否正常
運行, 不僅關繫到投資者的利益, 還關繫到整個經濟
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 我國要充分吸收國際創
業板市場發展的經驗, 為創業板設計完善的制度並加
強監管, 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 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
利益, 才能充分發揮創業板市場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
持功能, 保持證券市場的持續繁榮和發展。
(一) 切實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香港投資銀行界知名人士、享有「紅籌之父」稱
譽的法國巴黎百富勤勞團行政總裁梁伯韜說: 大陸創
業板能否成功, 關鍵在於能否吸引到高增長的企業上
市, 以及對風險的控制。他還忠告國內的投資銀行業
同行, 一定要挑選好的企業, 按照市場需求、市場規
律, 平衡企業與投資者的利益去定價。要避免主板市
場的問題就必須使上市企業的篩選標准更具有市場
化。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標准重點應該放在對上市企
業質量的事前控制, 即科技含量、人力資源、市場前
景和法人治理結構四個方面。建立上市公司摘牌制
度。對於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 若未能在規定的期限
扭轉虧損狀況, 又無資產重組的可能, 應堅決對其股
票實行摘牌制度。
(二) 要加快對風險投資業和創業板市場的立法
工作
風險投資對我國來說是一項全新工作, 涉及到知
識產權的法律保障、法律約束和市場准入等很多規則
性問題, 同時推出創業板市場還得有「創業板市場運
作細則」等。從國外情況看, 風險投資業均是在立法
先行條件下發展起來的, 我國有關部門要抓緊起草和
公布《風險投資管理法》、《風險投資管理條例》和
《創業板市場運作細則》, 以指導、保護風險投資業和
創業板市場依法健康發展。
(三)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股市監管及其風險防範的核心是改變股市信息的
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對稱。為此, 創業板市場要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來減少
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優勢損害投資者的行為, 保障投資
者的合法知情權, 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和投資
收益, 在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
投資決策。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內容豐
富程度要高於主板市場, 如除披露年報和中報外, 還
要增加披露季度報表; 披露上市公司前兩年或自成立
時起公司詳細發展情況, 包括公司的客源、利潤、技
術以及發展前景等。在披露公司信息的同時, 還要完
善風險警示制度, 及時向投資者提示風險。在這方面
可以借鑒香港的做法。要確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 不得有虛假、誤導。與此同時, 要對各種報刊、
網站、信息咨詢公司所發表的信息及股評中所涉及的
信息進行檢查或要求其申報來源, 對造成嚴重後果者
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 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對上市公司監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得創業板市場的
系統性風險降到最低, 使得投資者非自身原因帶來的
風險降到最小。由於創業板市場的市場定位、上市交
易規則等方面具有不同於主板市場的特性, 同時也由
於上市公司自身經營風險大, 所帶來的投資者的風險
同樣加大。因此, 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規則應有別於
主板市場, 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在監管原則
上首先應該是高效性, 即一方面強調有力的信息披露
制度以降低市場風險, 另一方面強調公司內控機制,
把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作為企業上市的重要條件。其
次應該是有限性, 這種有限性主要表現在外控機制的
相對有限, 即證監會對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等方
面不作審查和評估, 更多地讓市場作出選擇。基於上
述原則, 中國創業板市場可以借鑒美國NASDAQ 的做
法, 採用集中統一的監管模式, 並將一線監管權授予
證交所。由其負責日常監督工作, 證監會則主要負責
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件的調查處理, 並對證交所
的工作予以監督。同時, 從保持市場有效性的角度出
發, 還應制定嚴格的交易監管制度。
(五) 實行保薦人制度
保薦人對被保薦企業在發行上市前後的內部管理
及各項信息披露進行監管與輔導, 並對被保薦人的股
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
連帶責任。保薦人是創業板市場的第一看門人, 要求
切實履行好保薦人的職責。首先要求保薦人有很高的
專業知識。由於保薦人不一定了解創業板企業的技術
優勢, 因此保薦人除了應具備豐富的投資銀行業務經
驗及較強的經濟實力外, 還要擁有一批既洞悉創業板
運行規則, 又了解行業發展的復合型人才。其次保薦
人要樹立全新的企業價值判斷標准, 注重候選企業的
內在素質, 樹立風險意識, 做到事前慎選擬上市企業.
Ⅵ 創業板上市要求
你好!富國環球為你解答: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②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③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所列的第一大股東在名義上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4)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於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②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③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並按照高速後的資產值折股。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②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6)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②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
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③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④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是否達到人民幣800萬元;
②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合計是否達到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300萬元;?
③在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於70%;
④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⑤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⑥是否已聘請保薦人。這里的有形凈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減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後的凈值。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後的凈額。
(9)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會關注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④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並、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⑤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增資產擴股;?
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⑦是否與控股股東或並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⑧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⑨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
⑩發起人的數量;
⑾認股權或股票期權的設置;
⑿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
(10)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達到2名;?
②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Ⅶ 創業板上市融資的概念是什麼
創業板上市指交易所主板市場以外的另一個證券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為新興公司提供集資途徑,助其發展和擴展業務。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較好。
上市要求:
中國創業板對於上市企業的標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規定: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②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③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所列的第一大股東在名義上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4)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於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②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③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並按照高速後的資產值折股。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②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6)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②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
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③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④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是否達到人民幣800萬元;
②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合計是否達到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300萬元;?
③在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於70%;
④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⑤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⑥是否已聘請保薦人。這里的有形凈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減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後的凈值。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後的凈額。
(9)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會關注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④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並、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⑤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增資產擴股;?
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⑦是否與控股股東或並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⑧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⑨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
⑩發起人的數量;
⑾認股權或股票期權的設置;
⑿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
(10)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達到2名;?
②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上市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Ⅷ 什麼分為主板 中小板 創業板
中小板就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中國的主板市場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板市場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場上市,中小板市場是創業板的一種過渡。
創業板是地位次於主板市場的二板證券市場,以NASDAQ市場為代表,在中國特指深圳創業板。
主要區別
不設立最低盈利的規定,以免高成長的公司因盈利低而不能掛牌。
提高對公眾最低持股量的要求,以保證公司有充裕的資金周轉。
設定主要股東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如兩年內不得出售名下的股份等,以使公司管理層在發展業務方面保持對股東的承諾。
創業板使用公告板作為交易途徑,不論公司在何地注冊成立,只要符合要求即可獲准上市。
上市條件的區別
中小板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超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
創業板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補充
按市值看,創業板小於中小板。
創業板的性質屬於二板市場。
中小企業板塊是未來創業板的雛形。
服務對象的區別
創業板市場服務的是比較成熟、在國民經濟中有一定主導地位的企業;中小板市場服務的是發展成熟的中小企業。
中小板市場服務的是發展成熟的中小企業。
創業板則主要服務於成長型的、處於創業階段的企業,特別是那些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
設立的目的區別
創業板是為了實現中國增長模式的轉型、為了通過資本配置牽引增長模式轉型而設立的。而中小板設立,主要是為了給國企融資,股改前這一特徵更為明顯。一些企業為了上市,要通過省委省政府做相關部門的工作。
運作的模式的區別
中小板的企業本來就不打算帶來回報,所以沒有投資價值,或者說價格遠遠超過價值。
創業板更接近市場化運作,監管更嚴,退市風險大,以前的很多玩法就不靈了,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同時,由於高成長性,好企業帶來的回報也遠超過主板。
風險上的差距
由於創業板規模比較小,所以風險還是比較大的,經營能力小,市場發生大變化的時候,創業板的風險是很大的,如何防範這樣的風險,中介機構在作凈值調查的時候,要更詳盡。
創業板的股東大部分是民營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如何規范是要考量的問題,把家族企業改編為上市公司進行強化輔導。
由於創業板還沒有進入資本市場,會給上市公司帶來一定的影響,這是影響創業板的很大的因素。
注意
創業板雖然市盈率高,但是它們的成長性普遍高於中小板。
中小板是深圳的A股 是主板 創業板是獨立的板塊,規則和主板也許有區別。
不要盲目跟風炒股。
Ⅸ 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條件區別細分下
可以直接找我
板塊
總股本
發行人關鍵門檻
創業板
IPO後總股本不得少於3000萬元
-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
(無「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的有關規定)
主板、
中小板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