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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對外捐贈的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6-17 15:04:16

㈠ 國家政策對企業公益有規定嗎求國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相關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後,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案例】甲企業2×16年會計利潤總額為300萬元,向上海慈善基金會捐贈了其子公司10%的股權,該股權捐贈時的公允價值120萬元,歷史成本100萬元,企業已將成本金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已經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假設甲企業2×17年會計利潤總額為200萬元,以支付現金形式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5萬元, 2×18年會計利潤總額400萬元,以支付現金形式發生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15萬元,2×19年會計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支付現金形式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4萬元。

分析:2×16年該企業實際捐贈支出為100萬元,捐贈的扣除限額為300×12%=36(萬元),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00-36=64(萬元),超過2×16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64萬元,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2×17年至2×19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因此,該企業2×16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00+64)×25%=91(萬元)。2×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具體填報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六)用於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第17行「(六)用於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和A10507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賬載金額」100萬,「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36萬元,「納稅調整金額」64萬元。按照《所得稅》准則規定,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64萬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4×25%=16(萬元),以後年度按照納稅調減金額,計算轉回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1.2×16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1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6
貸:所得稅費用 16
2.2×17年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8
貸:銀行存款 8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16×25%)
貸:所得稅費用 4
3.2×18年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16
貸:銀行存款 16
借:所得稅費用 8(32×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8
4.2×19年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 10
貸:銀行存款 10
借:所得稅費用 4(16×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4(16×25%)
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明細表 (單位:萬元)
年度 利潤總額 公益性捐贈支出 稅前扣除限額 實際扣除額 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額 納稅調整額
2×16年 300 100 36 36 64 調增100-36=64
2×17年 200 8 24 24 64-(24-8)=48 調減24-8=16
2×18年 400 16 48 48 48-(48-16)=16 調減48-16=32
2×19年 500 10 60 26 0 調減26-10=16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但甲企業不是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而是通過縣政府向某小學捐贈,2×16年該企業實際捐贈支出為100萬元(按照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確認),捐贈的扣除限額為300×12%=36(萬元),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00-36=64(萬元),超過2×16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64萬元,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2×17年至2×19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為12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為120-100=20(萬元),因此,該企業2×16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00+64+20)×25%=96(萬元)。 以後年度分析原理同上

㈡ 稅法捐贈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如果是捐贈企業自己聲場的貨物,一是確認視同銷售所得,貨物是外購的,以外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同時以外購貨物的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視同銷售所得為零,對所得額沒有影響,貨物是自產的,以對外銷售價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同時以自產貨物的實際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將視同銷售所得並入所得額。
二是,分捐贈的情況,如果是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的項目,將營業外支出列支的實際捐贈額,與會計利潤的12%比較,誰小扣誰,決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額並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是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項目,可以全額扣除捐贈;如果是直接捐贈,將營業外支出列支的實際捐贈額全額調增所得額處理。

㈢ A股上市公司公益捐贈支出有多少

披露了2016年捐贈支出的A股上市公司中,12家公司的社會貢獻和慈善捐贈支出超過5000萬元,超過半數的公司捐贈支出低於50萬元。

以上數據由《A股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研究2017》綜合統計得出。

2017年1-5月,滬深兩市共計792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自己的2016年度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含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歐財富管理中心和上海財經大學會計與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共同對這些報告研究整理後,統計出多項體現企業影響力和社會責任的指標,供投資者參考。

12月1日舉辦的「中歐全球影響力投資高峰論壇」上,《A股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研究2017》正式發布。中歐金融與會計學教授芮萌對報告中的企業社會責任指數做出了解讀。

《報告》指出,社會貢獻與慈善是企業社會責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2017年,共有760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其2016年度社會公益捐贈支出。其中12家公司捐贈支出超過5000萬元,超過半數的公司捐贈支出低於50萬元。捐贈均值為568萬元,中值僅為41.5萬元,捐贈水平不均衡,公司間差距較大。

此外還需值得注意的是,披露捐贈支出的公司僅佔A股上市公司總數的約四分之一。

按組織形式,國有企業平均捐贈支出最多,達687.61萬元,而中值最小,為31.98萬元;按地域分,東部地區平均捐贈支出最多,達696.92萬元,而西部地區捐贈支出中值最大,為60.50萬元。

報告指出,A 股上市公司中僅有約四分之一披露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整體披露比例處於較低水平,仍有較大上升空間。

2017年,滬深兩市共有792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其2016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較上年增長49家,同比增長約6.59%。其中有63家公司首次披露其社會責任報告,較上年的55家公司略有上升。

社會責任報告是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發布的一項非常重要的非財務信息, 對於分析和追蹤上市公司、了解公司如何維護企業形象等都有著重要的作用。社會責任報告有助於改善公司的信息環境,進而有助於企業外部投資者的決策。

㈣ 上市公司能隨便捐款嗎

當然不能,上市公司捐款必須經過董事會的決定,老闆都是打工崽,沒什麼權利啊,特別是在花錢的地方.上市公司是公眾企業,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經理層是聘用人員,必須在公司章程規定范圍內辦事.不經股東大會同意(有規定可以)不得擅自捐款.

㈤ 財務報表對外捐贈本年發生數什麼意思

財務報表對外捐贈本年發生數,就是報告年度內,對外捐贈了多少錢。

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包括捐贈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正常會計處理要求核算,待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計算的會計利潤根據稅法要求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分為捐贈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兩種情況。不論企業對外捐贈何種形式的資產,一律作為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捐贈貨幣性資產

企業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捐贈,直接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不論企業是直接捐贈給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非盈利組織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還是捐贈給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其會計處理都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對於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捐贈資產扣除規定部分,即規定所進行的捐贈額在年度利潤的12%以內的,可 以稅前列支,在納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否則,不予納稅調整。
捐贈非貨幣性資產

捐贈庫存商品企業以自產產品捐贈活動不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不存在現金流入條件,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 —收入》規定的收入確認標准,不應作為收入處理;稅法則要求視同銷售處理,因而應在年末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自產產品對外捐贈時,一般納稅人按商品的公允價值計算應交納的銷項稅額,按商品實際成本,貸記「庫存商品」賬戶,按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按庫存商品成本與銷項稅額之和,借記「營業外支出」賬戶。

㈥ 企業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如何處理

財政部在2008年年底發布了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資本公積。
股東捐贈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1.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捐贈現金或其他實物資產。
2.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以顯失公允的價格向上市公司購買資產。
3.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豁免上市公司債務或代上市公司對外清償債務。
4.在控股股東的安排下,上市公司與第三方進行的非公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