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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承諾函效力

發布時間: 2021-06-17 14:33:35

1. 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1)上市公司承諾函效力擴展閱讀:

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條規定,凡價金超過50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除該法典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方式作成,否則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訴訟中對這種合同原則上不接受口頭證據。

格式:

承諾書

為充分發揮認證機構的作用,促進市場經濟和諧發展,自覺加強行業自律,樹立認證機構的良好形象,使本機構所從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自願性產品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有序、合法、健康,高度防範執業風險和避免責任,我們謹向社會公開承諾:

一、保證提供的全部換證材料真實、完整、准確;

二、本機構獲得批准換證後保證所從事的每項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保證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合法、公正、公平地從事認證業務;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四、保證誠信執業,提供優質、專業的認證服務,保證從事的每項認證活動始終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五、保證所認證的產品、服務內容客觀公正,無虛假材料;

六、保證不承擔不能勝任或不能按約定時限完成的認證活動,不給不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服務提供認證業務;

七、配齊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八、本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搞利益關系,保證公正無私執業;

九、建立和完善對認證活動實施有效控制的管理體系;制定有效的認證實施程序,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和認證實施程序提供產品、服務認證活動,健全認證管理體系和評審體系,確保認證真實、有效。

十、建立有效的專、兼職認證咨詢人員聘用、培訓、考核、使用和控製程序制度;

十一、保證按政府規定的服務收費標准收費,不擅自提高收費;不索取、收受委託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

十二、本認證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十三、本認證機構不得與認證委託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十四、本機構必須持續保持和保證始終符合法定許可條件。

我們將嚴格遵守本承諾,如有違反,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接受處罰,歡迎各界全程監督。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 跟公司簽了承諾函,有法律效力嗎,

除第二條其它都有效。

3. 承諾書有沒有法律效力什麼樣的承諾書有法律效力

承諾書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承諾書應當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3)上市公司承諾函效力擴展閱讀

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條規定,凡價金超過50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除該法典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方式作成,否則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訴訟中對這種合同原則上不接受口頭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 這樣的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 承諾書有什麼法律效力

1.承諾書是一種約束,是合同的一種。
你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了承諾書就要遵守承諾,不遵守就視為違約,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里你所說得情況是現實中大部分人都曾經和已經遇見的,約束你試用期完就立即簽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此情況被成為「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的主要內容是指企業的職工(尤其是高級職工)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於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後的特定時期或地區內也不得從業於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競業禁止制度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僱主或企業的商業秘密不為雇員所侵犯。
我國勞動法雖然未對競業禁止做系統的規定,但實踐中通常有幾條規則要遵守:其一,企業在限制員工的擇業權時應給予勞動者合理的補償;其二,競業禁止上限為3年,超過三年限制的部分無效。
2.違反勞動法,沒有節假日和每天8小時工作日的規定,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
如果是以加班為理由,你可以有選擇加班或不加班的權利。加班還是要有加班費的。
3.不按時發放工資或嚴重拖欠工資可以要求辭職。收集證據是必須的。

6. 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根據你的問題,公司原有三名股東,以B、C代表另兩位股東。公司類型沒有明確,以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吧。
你重新入股是通過股權轉讓實現的,即BC將自己的部分股權轉讓給你,現在他們對你所做的承諾合法有效,可以通過簽訂協議對各方進行約束。但重點並不在這,重點在於你最終是否能實現你的目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你們公司章程未對股權轉讓另有約定,則按公司法的規定處理。如根據公司法的,要注意以下:
1、必須B、C兩人都同意,所以應簽訂三方協議。因為股權轉讓時要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一人同意,不能通過。
2、B、C都同意的,最好約定BC各轉讓多少股權給你,比如B10+C10,或B5+C15等,比例大家協商確定就可以。
3、在這半年期限里,如果發生股東人數變化、股權比例變化的情況,可能會對你重新入股有影響。比如,你退出後,又來了2個新股東,他們都不同意你重新入股,即使BC同意,也達不到股東人數過半數的要求,這種情況下,BC沒有違約,但你入不了股。又如,來了新股東,BC股權被稀釋到不足20%。。。還有其他很多情況可能發生。
所以協議里最好約定:在半年內BC要轉讓股權給其他人的,其股權轉讓後的持股比例不能低於多少;有新股東加入的,加入條件之一應當是在你要求重新入股時投同意票,又或者半年內壓根不讓第三人入股。
4、半年內,B、C的股權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有點麻煩。。。如果是碰巧發生,有點倒霉。如果是人為的。。。呵呵。。。
你們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另外約定的,影響因素也會隨之變化,你可以自己判斷。

總之,股東之間關系好的,這種事情可以很簡單。
想得那麼復雜的,絕對是職業病啊哈哈。你就當友情提醒吧。

7. 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拓展資料:

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條規定,凡價金超過50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除該法典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方式作成,否則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訴訟中對這種合同原則上不接受口頭證據。

8. 香港 上市公司的代償承諾函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你可參照上述條約與你的代償承諾對照,即可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了。

9.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