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②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哪些
《公司法》、《證券法》、《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
③ 什麼是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24日中國證監會第224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根據2011年8月1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重大資產重組後申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8章58條,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同時廢止。
④ 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重組事項時,應當包括哪些議案
您好!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重組事項時,應當包括下列議案:
① 根據《關於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議案》,這些議案 包括但不限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方式、交易標的和交易對
方;交易價格或者價格區間;定價方式或者定價依據;相關資 產自定價基準日至交割日期間損益的歸屬;相關資產辦理權屬 轉移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 次重大資產重組事宜的具體授權;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② 《關於本次重組符合〈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 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議案》(如有)。
③ 《關於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 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的議案》 (適用於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且資產評估報 告已出具的情形)。
④ 《關於本次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的議案》。
⑤ 《關於簽訂重組相關協議的議案》(如有)。
⑥ 《關於批准本次重組有關審計、評估和盈利預測報告 的議案》(如有)。
⑦ 《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其 摘要》。
⑧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同意相關方免予按照有關規 定向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的議案》(如適用)。
⑨ 《關於本次重組符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 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第七條規定的議案》(適用於 在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向獨立第三方發行股 份購買資產)。
⑩ 《關於本次重組符合〈重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議 案》(適用於借殼上市)。
⑪《關於召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議案》(如有)。
⑤ 股票發行 公司上市 再融資 並購等法律問題
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
⑥ 重大資產重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議案 是哪個法律規定要審議的
《關於公司本次重大資產出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