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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監管方改進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6-13 17:30:49

A.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B.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具體的上市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
(四)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五)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並報證監會備案。
交易所與任何上市公司所簽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均應一致;確需與某些上市公司簽署特殊條款時,報證監會批准。
上市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費用的項目和數額;
(二)證券交易所為公司證券發行、上市所提供的技術服務;
(三)要求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證券事務;
(四)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序及回復交易所質詢的具體規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協議雙方違反上市協議的處理;
(七)仲裁條款;
(八)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在上市協議中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並在上市後由上市推薦人指導上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
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上市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推薦人予以處分。
第五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復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與募集資金及證券上市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文件,並監督上市公司按時公布。證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薦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補充說明並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報告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報告證監會。
第五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審核上市公司編制的臨時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公司法》、國家證券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事項,或者涉及應當報證監會批準的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信息:
(一)該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二)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三)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
(四)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
(五)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第五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上市公司股東因持股數量變動而產生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繼續交易該股票,督促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與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區別開來。未經證監會批准,不得准許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進入交易系統。
第六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賣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統計系統,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報送、公布有關統計資料。
第六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上市協議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可以就其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證監會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對其他上市證券的發行人進行監管。

C. 如何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我們資本市場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里程碑事件,對於上市公司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提高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意見》中明確要求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這就要求企業及時主動開展信息披露工作,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企業的監督,評估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與實際運作。把公司相關信息准確、及時、主動地與投資者進行雙向交流,對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對稱、改善市場投融資環境、推動理性投資觀念的形成、培育以誠信為基礎的股權文化產生重要作用,從而達到增強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相互信任與支持,同時對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
《意見》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能有效推進上市公司累積投票制以及網路投票,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高度透明的公司運作自然會比暗箱操作更加規范, 對於投資者來說,良好的投資者關系將增強他們長期持股的信心,有利於擴大他們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力。
《意見》加大實施中小投資者的賠償機制,能強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准確性,規避上市公司通過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滯後產生內幕交易。對於誠信規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場的支持力度,如期獲得投資者的廣泛認可,實現外部對公司經營約束的激勵機制、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緩解監管機構壓力。

D. 如何加強對股份公司的監管

未上市股份公司在沒有上市之前,現實運作過程中卻存在著很多問題,不僅影響未上市股份公司的上市,而且對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也埋下了隱患。因此,加強對未上市股份公司的監管也成為當務之急。本所作為多家上市和未上市股份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結合多年在企業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領域的實踐經驗,對目前未上市股份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加強監管工作提出建議,希望引起有關部門注意,以有助於股份公司的規范發展:

一、公司信息掌握不及時,使監管部門對公司日常經營中存在重大問題無法及時知曉,更不能及時督促公司對一些違規問題作出糾正。

(1)財務報告的披露或備案:如果僅以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作為審查對象,可能導致重要信息滯後或信息失真,並且由於時過境遷、人員變化會給監管工作帶來很大的現實困難。因此,監管部門可以要求公司按時提供季報、中報,並且在公司最後提供年報時,應要求其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必要時可及時前往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核查,從而保證對公司信息作出有效監控,並從中發現公司有可能存在的重大問題。

(2)對於重大資產的變動、利潤分配、重大投資或股東變更等重大事宜,公司往往不能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合規地進行。該經股東大會審議的只經董事會批准通過,該經董事會審議的只經過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就通過了,以送股代替分紅等等。這就根本無法保證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運作,真正作到維護中小股東利益。因此,監管部門應根據公司提供的中報、季報等資料,要求公司在發生上述重大事件時提供資料或進行實地調查,以對該事件作出合法性、合規性的判斷。如果確實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事實,則監管部門可在職權范圍內酌情作出處置,要求公司予以糾正。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雖已建立,但很多公司在執行中並不嚴謹,最為突出的就是「三會」的召開不規范的問題。

(1)三會不能完全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召開,或者召開的過程不合乎規范。如董事會、監事會都要求在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監事,股東大會要求在召開的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可實際上大多數公司既無書面通知也未按照時限的要求舉行會議。在會議召開期間,也不嚴格審查與會人員的資格,如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持股證明或者委託代理人的授權書、表決票等文件不全;會議形成的決議、記錄內容過於簡單等。少數公司甚至全年都不召開會議,完全由大股東一人說了算。

(2)對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議,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不迴避表決,甚至對其它股東或董事的表決施加影響,侵害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

因此,監管部門應要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參加並出具見證意見書,在股東大會結束後一定期限內,將包括律師見證意見書在內的文件,如會議決議、有關報告、議案等文件送達監管部門備案,及時對公司會議情況進行掌握並對違規問題作出指正。至於董、監事會的召開,監管部門應積極主動地定時或隨時派人前往公司檢查會議文件並詢問有關人員,從而核實會議召開情況,加強對公司會議日常的監督。

三、公司為節省費用,對公司成立後遺留的有關問題遲遲不予解決,嚴重影響公司的合法經營和規范運作。

(1)少數公司對於國有股權的確認工作遲遲不做,一是嫌麻煩,還得花錢;二是覺得反正沒上市,關系不大。其實,國有股權確認不僅是關繫上市的重大事宜,同時這也是國家財政部專門下文要求公司必須要履行的法律程序。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 號)中規定:「財政部和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出具的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有關部門批准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因此,對於存在國有股份的公司,監管部門應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及時辦理並在監管部門備案。如果公司在規定期限未辦理,則監管部門應通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督促其依法辦理,以保證公司規范運行。

(2)公司成立後,一些公司遲遲不與全體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甚至個別公司也不參加國家社會統籌保險,嚴重違反《勞動法》並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上述情況也應成為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的一個重點。這兩項內容既是公司上市過程中重點審查的內容,而且其本身也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並不是可有可無的事項。監管部門不僅應要求公司提供員工花名冊、檢查勞動合同簽訂和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而且可以積極主動地與當地勞動部門、社會保障部門聯系,簽發詢證函,落實公司提供情況是否屬實,此舉不僅是監管部門職責的體現,也是對國家三令五申地加強國民維權運動的最好支持。

(3)公司成立時,一些如房產、土地、商標、專利等重大資產,有可能是發起人股東投入的資產,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號令)第八、九、十條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實物、工業產權、土地等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可見,公司成立後本應及時辦理產權的過戶或變更登記手續,但很多公司為節省費用也不予辦理。此種情況嚴重影響公司資產的獨立性,使公司資產產權關系不清晰,侵害了其它股東的合法利益,也為公司上市留下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礙。因此,監管部門應在公司成立後檢查公司資產過戶和變更登記情況,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辦妥權屬證書並在監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監管部門可到相關登記部門落實辦理情況。

四、公司的股權管理混亂,私下交易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但是,一些公司在成立後,未將全部股權在有關託管機構進行集中託管,使得私下交易股權的行為時有發生,而且公司對此也睜一眼閉一眼,放任這種不合法的交易行為,甚至有的公司還覺得這種交易有助於提高公司形象,說明公司經營業績好,利於吸引投資者。其實,這種情況的發生,不僅嚴重干擾了國家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對整個國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容易導致國家經濟秩序的混亂,為社會增加不安定因素等。

因此,監管部門應在公司設立的同時,要求公司對全部股權在託管機構進行集中託管。同時,與託管機構展開密切的聯系合作,及時掌握公司的股權管理情況;同時要求公司加強管理工作,明確股權轉讓、贈予、繼承、質押股權必須在託管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其轉讓、贈予、繼承、質押行為無效。從而徹底杜絕股權的不合法交易行為,同時也規范公司運作,為公司上市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障礙。

五、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公司不規范運作的重要原因。

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經營的重要保障。它即包括公司的生產、采購、銷售、財務、人事等經營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也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等保障公司規范運作方面的制度。但是,有些公司只是制定了一些常用的管理制度,如重大投資管理制度、貸款擔保管理制度等一些重要的、必須細化操作程序的制度並未建立,為公司經營留下了隱患。

因此,監管部門應要求不同的公司,根據其自身行業特點、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避免公司內部出現職責不清、管理無序的情況,也為公司規范運作保駕護航,充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在目前現狀下,監管部門對公司的事後監督及被動性審查,也是造成公司存在不規范運作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監管部門在大多數情況下,一般是在接到投資者的投訴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後,才被動地對個別公司展開調查,而且基本上是就事論事,公司暴露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針對性太強。因此,監管部門應借鑒上市公司的監管經驗,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巡查制度,積極主動地開展監管工作,可以以一種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地隨時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公司的運行情況進行巡檢。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有關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人士共同參與檢查,從而既可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也可以防患於未然,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是對未上市股份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淺析和建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成熟,上述問題應會在監管部門的進一步加強監管工作後逐步得到解決,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規范運作也會進一步完善。本所作為具有證券從業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也將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一步做好對未上市股份公司的監管工作,為證券市場的穩定、繁榮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E. IPO中的審計監管機制問題研究現狀

從早期的東方電子、銀廣夏公司、藍田股份、勝景山河再到近來的綠大地、新大地和萬福生科,我國證券市場的財務舞弊案時有發生,己經越來越引起政府、公司和投資者的高度關注。上市公司進行財務造假,不僅使得投資者無法依據真實的資料做出投資決策,而且還會嚴重影響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和市場經濟健康而有效的發展。監管機制對於防範上市公司的財務舞弊行為起著重要的作用,能夠顯著地降低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出現的概率。對我國公司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中審計監管機制進行研究,不僅能夠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市場風險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而且能夠踐行證券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
本文選取創業板市場的萬福生科財務舞弊案進行研究,主要是因為我國證券市場的創業板成立於2009年,其本身的發展應該借鑒了我國主板以及中小板的經驗和不足,並針對擬IPO公司的財務舞弊行為在監管機制上做出改進。然而創業板頻發的財務舞弊案件說明我國公司IPO中的監管機制並不完善。萬福生科作為首例創業板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的公司,其進行財務舞弊的動因、方式以及審計監管機制在其IPO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十分具有代表性。本文通過對萬福生科財務舞弊案的分析,提出的完善我國公司IPO中審計監管機制的政策建議獨到且具有建設性,例如建立公司IPO中事務所的選擇機制、組建一個自由撰稿人機制以及引入先行賠付機制等,對遏制我國公司IPO中的財務舞弊行為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範文:網頁鏈接

F. 關於大股東如何監管上市公司

通過建立集團內部統一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各子公司的管理,要求報送各類相關報表,掌握第一手材料。
通過在下屬公司派駐董事,監事來掌握情況。

G. 什麼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主管機關處理上市公司日常性監管事務,負責上市公告書財務和業績報告的審查、必須披露交易、關連人士交易、部分股份事務的監管。凡在公開發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資訊公開及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一切重大交易和變更。
上市公司監管制度就是證監會制定的對上市公司的管理和運作實行規范性管理。

H. 證監會在哪些方面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貌似沒的監管,監管了證監會就沒事可做了

I.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董事長監管有什麼作用

  1. 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 統一監管證券業。

  2. 現在監管會正在轉變模式:轉變監管理念、轉變監管方式、轉變監管模式、轉變信息披露導向和向陽光監管轉變。

J. 上市公司監管的什麼是上市公司監管

國外成熟市場中上市公司監管主要是監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首次發行的信息披露(證券發行的注冊制的本質和核心即是信息的充分披露)和發行後的持續信息披露。但本世紀70年代以來,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發現,僅靠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不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對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紛紛對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作出一些特別規定。
1978年6月底,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率先規定,自該年7月1日起,凡在該所注冊上市的企業必須設立由外部董事組成的監事會,隨後,美國證券交易所也作出類似的規定。80年代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冊要求董事會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對公司財務實施嚴格監督。香港聯合交易所成立後要求在該所上市的公司至少設立2名獨立董事。1992年,倫敦證券交易所制訂了關於上市公司《良好行為准則》,全面規定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的行為准則,特別是強調加強董事會中非執行董事對執行董事和管理層的監督和控制。上述情況說明,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上市公司監管的應有之義,雖然該職責具體由證券監管部門還是證券交易所承擔應根據各國國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