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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紅籌公司境內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6-12 18:46:12

Ⅰ 境內企業申請香港紅籌上市,對企業的要求條件是否和在港主板上市要求條件相同

用紅籌的方法上市要在香港,開曼群島或百慕大注冊一個公司,然後回來控股你在內地的公司,以這個境外公司的名義上市。上市條件與其他香港公司是一樣的,符合聯交所關於主板或創業板的規定就行,只額外要證監會出一個無異議函。 紅籌股不是H股,紅籌與H股是不同的。H股的手續復雜些(要證監會批,上市條件也多些),而且只有在香港上市的那部分股份是可以流通的,沒上市的那部分不能,而紅籌股是上市後全部股份可以流通(公司管理層股東有禁售期限制的除外)。

Ⅱ 紅籌上市企業上市募集資金使用有沒有限制

如果是香港主版上市,紅籌模式建立的時候,境內經營主體已經變更為外商獨資資企業,所進行的一系列手續中已經包含了外管局的審批。資金的進出已經很通暢。但是,境外上市的招股書中已經明確了募集資金投向,並不是隨意使用的

Ⅲ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紅籌上市

根據本文的分類標准,目前普遍採用的紅籌上市模式,屬於現金並購二(並購各方存在關聯關系)。因此,新規則產生的影響二:(1)審批許可權一律劃歸商務部;(2)增設了對並購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
具體分析上述變化,筆者認為這些影響是相當有限的:
從審批許可權看,原有的一些外資並購可能本身就劃歸商務部審批,因此基本沒有影響;對於原來由省商務廳審批,現改由商務部審批的項目,由於第25條的存在,即對審批機關審批期限限定在30日之內,因此影響也不大。
就新設的信息披露要求而言,實質上也不能算是新規定。原有法律框架下,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其實已經通過外匯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得以實現:境內居民個人、境內居民法人依據75號文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時,就有義務向外匯主管部門詳細說明境內企業基本情況、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境外融資安排等內容。此次的變化,無非是增加了並購當事人需要在外資並購時向商務部門同時披露關聯信息的義務。 (1)目前在沒有相關細則出台的背景下,對於該問題的理解,業內也存在一定的爭議。其焦點主要集中在,新規則的第40條明確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因此,有相當多的人認為,現有紅籌上市模式在新規則下,必須取得證監會的批准。
但通過對新規則整體結構,及相關條文的前後聯系分析,筆者並不贊同上述觀點。原因如下:一、現有的以現金並購為手段的的紅籌上市模式,並不屬於第4章「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所應當規范的范圍,故整個第4章不適用現有模式;二、第40條的位置出現在第4章的第3節「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該節一開始亦明確了:「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的,適用本節規定」,故不屬於換股並購的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公司,亦不應適用該節的相關規定。
(2)筆者也注意到,證監會於9月21日在其網站上發布了一項行政許可事項,即《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簡稱「許可事項」)。但許可事項似乎並未遵循新規則的原義行事,而是在未對外資並購模式進行任何區分的前提下羅列出了一大段的「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更令人費解的是,許可事項甚至將1997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97年通知」)作為「關於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但這種「拿來主義」的合理性卻值得商榷。一方面,對97年通知中的「中資」的內涵,業內公認的理解向來都是僅僅限定在「國有」的范圍內,但如按照許可事項的精神來看,就勢必擴大到「民營」,這種擴張的依據何在?另一方面,如果說97年通知是一直現行有效的,那麼自其發布後的紅籌上市案例並未遵照其執行(這也從側面印證了前面所述對「中資」定義的理解)是否都屬非法呢?如果說,這次許可事項重新舉起97年通知是一種「糾正」,那麼其法律依據何在呢?似乎從新規則中並不能找到答案。因此,如果僅僅以許可事項作為紅籌上市模式必須取得證監會批準的依據,也缺乏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 (1)境內公司股東可以採取換股方式,直接取得相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實現境內資產的境外上市。在某些情況下,境外公司還可以採取國際市場常見的「現金+股權」的方式進行並購,更好的滿足並購雙方的需求。可見,新規則的出台,不僅豐富了外資並購的手段,增加了靈活性,而且推動了境外上市公司進入國內市場及境內公司融入境外證券市場的步伐。
(2)現金並購模式下,境內公司股東在境外上市過程中,通常由於私募等原因稀釋不少的權益;如採用換股並購,在境內公司資金量充裕的前提下,境內公司股東則可以有效地控制被稀釋的股東權益比例,從而達到減少上市成本的目的。
(3)關於產業目錄和國家經濟安全。隨著外資政策的不斷調整和政府部門對國家經濟安全的不斷關注,外資在並購對象的選擇上也必然面臨更多的風險,這從最近國內爭議較大的幾起外資並購案例中可以得到印證。
(4)關於稅收優惠。新規則第9條第3款關於並購後所設企業能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規定,可能會對並購方案的取捨產生一定的影響,也預示著原有的現金並購、私募方式不會因為換股並購的出現而被全面取代。
(5)關於私募。由於新規則對換股並購二的並購期限進行了限制,可能會對某些採用多輪私募融資的案例產生不利的影響。
(6)至於特殊目的公司採用換股方式並購及上市的,當然需要取得證監會的審批,這無疑增加了時間成本和更多的不確定性。然而,筆者認為過多的悲觀是沒有必要的,只有更多的案例和實踐,才會更清晰地表明主管部門的態度,使得各市場參與主體找到更合適、快捷、經濟的紅籌上市之路。

Ⅳ 大紅籌vs小紅籌

Ⅳ 對紅籌股上市有哪些規定

國對公司到境外上市是如何監管的?對紅籌股上市有哪些規定?

境外上市是指境內股份有限公司或境外注冊且由中資控股的公司的股票在國外或我國香港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我國對境內公司到境外上市採取了較嚴格的監管,先後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規范境外上市的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也頒布了規范我國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相應配套政策與法規。這些法律和法規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主要監管規定如下:①申請到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必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境外上市申請書及要求的上市文件,必須經國務院證券委審批,取得境外發行上市的預選資格。②企業取得預選資格後,必須做好發行上市前的准備工作,包括制定合理的公司重組方案,做好資產評估及財務審計工作,擬定發行上市的初步方案及上市時間的初步安排。③企業境外上市的准備工作情況要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正式批准並確認上市的時間安排後,才可在境外發行上市。
為了加強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監管,中國證監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美國、新加坡、澳大利亞和英國的證券監管機構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為加強境內企業在香港上市的監管合作,內地與香港的監管機構根據監管合作備忘錄建立了聯絡會議制度,定期就相互關注的事項和重大問題交流意見。
在境外上市的股票中,注冊地在境外,且由中資直接控制並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稱為紅籌股。紅籌股最初是以借殼上市的形式出現的,第一家上市的紅籌股是中信泰富。鑒於借殼上市的方式必須投入大量的資金,代價高昂,國務院1993年發布的《關於暫停收購境外企業和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規定,禁止境內機構和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權的方式進行買殼上市。1997年6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的精神,國家對紅籌股上市主要有以下幾項規定:
(1)凡在境外注冊、中資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進行分拆上市、增發股份等活動,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事後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加強對股權的監督管理。
(2)在境外注冊的中資非上市公司和中資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資產和由其境外資產在境內投資形成並實際擁有三年以上的境內資產,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並上市,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徵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其不滿三年的境內資產,不得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
(3)凡將境內企業資產通過收購、換股、劃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或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將境內資產通過先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者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4)禁止境內機構在境外買殼上市。
(5)對違反規定的,以擅自發行股票論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Ⅵ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內IPO的問題

你的問題邏輯上不通。
1、如果收購的是境外的上市公司(殼公司),注入新的資產和概念後股價就應該有所表現,為什麼還要退市,再換到國內上市呢?
2、前不久吳儀和美國財長保爾森就外資企業在中國上市達成了共識,但是外界普遍認為這是為中國的境外紅籌公司回歸鋪路。就目前中國的現狀看,符合A股上市條件的公司至少在10000家以上。自己的公司還不夠上,怎麼會讓外資上呢??
3、樓上說的不對,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問題。但中國還是要發審委審核,這與境外上市有著本質的不同

Ⅶ 國內公司出資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但主營業務不在國內,香港上市的話算紅籌么

算的,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大部分直接來自中國大陸,或具有大陸背景,也就是為中資所控股,那麼,這家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屬於紅籌股之列。

Ⅷ 請大牛幫忙:國內PE怎樣介入境外上市公司(紅籌上市)是直接介入呢,還是也需要設立BVI類似的公司介入

你是要買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嗎?還是直接參於該公司在境內股改時一起進入境外IPO?
如是後者,你沒有國外居留權,一樣要辦理外匯登記證公司或個人都是麻煩,如是前者,公司或個人都一樣,在境外券商開個戶,錢從地下走出去,這是非正規做法!

如果國內的正規PE公司做境外的IPO,一般會他都是境外的投資公司控股著境內有投資公司,內外都有資金,相互關聯著,和外匯管理局玩躲貓貓呢,比較靈活!

Ⅸ 港交所"紅籌股"與"國企H股"的概念

一般把最大控股權(常常指30%以上)直接或間接隸屬於中國內地有關部門或企業,並在香港注冊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股份,歸類為紅籌股。H股,是指注冊地在中國內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資股,「H」,是取香港英文HongKong詞首字母。

由此可見紅籌股和H股同在香港上市,其根本區別是:紅籌股在境外注冊、管理,屬於香港公司或者海外公司;H股在內地注冊、管理,屬於中國大陸公司。紅籌股和H股與投資決策密切相關的主要區別還有:

紅籌股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國有H股股份則有部分不能上市流通;日後增發新股時,紅籌股可能擁有更大的彈性和空間,而H股增發的風險可能較高,時間也可能相對較長。

紅籌股管理層持有的認股權可能與海外公司一樣,管理層可享受全部認股權的所有權益;但H股則不同,管理層並未真正擁有上市公司認股權,即使擁有的也是模擬的認股權。

在發行可換股債券和其它債券時,紅籌股公司並不需要符合內地的法律程序和條件,但H股則需要內地的法律程序和條件、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希望可以幫到您,還望採納!

Ⅹ 內地公司在香港上市,H 股模式和紅籌模式的區別和優劣勢分別有哪些

H股,指的是上市公司本身注冊地在境內,本質上是個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
紅籌,指的是上市公司本身注冊地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地,本質上是個離岸公司到香港上市。
H股模式優點就是原來股東不需要轉換身份去移民外國,(按照國內現在的法律,中國境內居民直接持有離岸公司法律障礙重重,幾乎只有理論上的可能性),缺點就是必須符合中國關於H股的各項法律,發股、發債等都要經過證監會等等審批;
紅籌的優缺點跟H股相反,優點就是融資幾乎不需要中國的各項審批,缺點就是需要移民,或者有外管局合法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