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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被盡職調查公告

發布時間: 2021-06-12 16:17:22

1. IPO業務的盡職調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呢

IPO盡職調查的內容涉及企業的諸多方面,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況、業務技術、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高管人員、組織結構與內部控制、財務與會計、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運用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弄明白企業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歷史經營是否全部合法合規等。
第一,企業是否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是IPO中最核心的內容。證監會非常忌諱企業在上市之後很快出現「業績變臉」,往往會對業績變臉上市公司的保薦券商施加最嚴格的處罰。同時,企業歷史數據的可信度也是券商核查工作的重點,證監會如發現企業財務造假問題,除非保薦機構能證明自己已經盡責,不然項目組成員將承擔重大責任。
第二,企業是否具有獨立的的法人地位,保持獨立性。這要求企業在業務、財務、機構、資產、人員等各方面都獨立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三,企業經營是否合法合規。合法合規涉及企業的方方面面,這要求企業和主要股東至少在申報上市材料覆蓋的前三年內,都是清清白白的,比如沒有受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處罰、沒有欠別人的錢到期不還、沒有重要訴訟和仲裁等情況。同時,企業從誕生之日起,股權歷史沿革也不能存在瑕疵。這需要保薦券商對企業的歷史沿革、經營管理、資產產權、訴訟仲裁等情況進行全面細致的核查,必要時還需要協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無違規證明。

2. 企業上市,盡職調查如何做

與並購盡職調查不同的是,企業上市盡職調查的范圍和內容是很清晰的,企業上市就是削足適履的過程,企業可以通過比照要求,可以找到問題和差距,並為下一步行動方案的制定及是否引進專業中介進行更細致的盡職調查或正式進入上市准備工作打好基礎。 企業自身做盡職調查之前要對自己控制的業務板塊進行初步篩選和判斷,選定上市業務,這一點對多元化的企業尤其重要。選定要上市的業務板塊後,須羅列出業務板塊的主體分布,接著便可根據上市的標准和條件來做盡職調查了,主要從主體資格、獨立性、規范運營、財務會計、持續盈利能力、募投項目等六方面出發。 1、主體資格方面:上市首發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業績可連續計算),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3年內(報告期內)主營業務、董監高未發生重大變化等。對照上述標准,我們可以從公司成立及變更文件(包括不限於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國家產業政策、歷年財務報告等入手對業務分布的主體進行挨個摸底和排查,檢查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並對資產重組方向和上市主體進行初步選擇和論證。 2、獨立性方面:即俗稱的五獨立,包括財務獨立、業務獨立、資產獨立、人員獨立及機構獨立等五方面,企業需要從管理控制線、業務運作線、資產使用線、產權線出發對擬上市分布業務進行檢查,檢查可能存在的獨立性缺陷,獨立性缺陷主要存在於共享業務或資源領域,內部獨立性問題可以通過內部重新分配和調整安排,而業務外部獨立性問題需要企業在外部關系方面進行改進。 3、規范運行方面: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違法違規等方面,規范運營考核的軟因素很多,通常都可以突擊彌補,因此,在調查中主要對一些硬傷,如:董監高任職資格、擔保、重大資金佔用、現金收支、違法違規等事項進行重點檢查。 4、財務會計方面:上市標准中最明確也是最硬的指標就是財務指標,對於運作規范、核算規范、業務簡單的企業來說,這方面的調查是很好做的,只要把合並報表與同行、與上市標准比較,基本上可以得出結論。但對業務復雜、核算基礎差、運作不規范的企業來講,這是一個非常繁雜的工具,有時候需要藉助外力完成,這是因為會計核算的專業性太強,對於核算基礎差、運作不規范的企業來說,自身報表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水分(如稅的問題,資產合法有效的問題,表外資產負債的問題,對會計政策的理解和使用問題等),很多公司甚至不能提供合並報表。即便是核算水平高、運作規范的企業,如果業務復雜的話,想要提供完整准確的報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別是擬上市企業需要進行業務剝離重組的時候。 5、持續盈利能力方面:在實務中最難把握的問題之一就是持續盈利能力問題了,包括發審委都很難告訴你一個確切的標准,原因在於標准本身,其中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存在客戶重大依賴、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還算可理解,但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就太不好說了。這方面存在太多主觀性,但企業可以選取一些行業標桿企業進行對照和把握。據說郭主席上台後有意淡化了對持續盈利能力的審核力度,但不管怎樣,在IPO制度非市場化之前這個標准還是必須的,因為,審核制本身就有發審委背書的義務。 6、募投項目方面:隨著對新股「三高」(「高發行價」、「高發行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資金」)控制力度加大,對募投項目的審核會趨嚴,需要企業認真對待此方面的檢查。這方面主要涉及到公司未來規劃,需要在資金需求時點、量、投向等方面,在項目可行性、合法合規性、政策導向性、業務獨立性方面進行細致的審視。 當然企業所做的只能是初步盡職調查,目的是對企業上市的可能性和重大方面進行大致判斷,碰到專業問題還是得交給專業人士去辦,但企業自行先做的好處是可以胸中有數,不至於在重大問題上被專業人士忽悠。

3. 企業上市中保薦機構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是

內容很多。一般機構都要樣式的《盡職調查清單》,差不多8-10頁,涵蓋了擬上市企業經營管理、財務法律等所有方面的內容。通常情況下,保薦機構應該已經掌握了企業的《商業計劃書》後才會進場做盡職調查。最終匯總成企業的《招股說明書》

4. 上市公司的盡職調查都包括什麼內容

上市公司盡職調查提綱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行業與公司競爭力分析
三:企業經營狀況
四:財務狀況
五:固定資產與土地使用權
六:人事體制,人員基本情況及福利情況
七:重大合約及法律訴訟事項
八:項目投資及收購兼並狀況
九:公司發展規劃。

5. 並購交易中的盡職調查和 IPO 中的盡職調查有沒有什麼區別

有些區別。

IPO過程中只有一種盡調,是券商等中介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盡職調查。
(A股企業)並購過程中理論上應該有兩種盡調,一是買方對賣方的盡調,二是中介機構作為獨立方對雙方的盡調。
當然,A股並購中第一種盡調不是法律要求的,所以實際上執不執行、執行到什麼程度,完全由買賣雙方自己決定。買方賣方如果是同行業公司,幾乎不盡調也很常見,反正大家都挺熟的。
第二種盡調是免不了的,是有規范操作流程的,性質上和IPO的盡調很像。

第二個區別是要求程度不同。
IPO盡調是為了滿足IPO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購的獨立盡調也是。但IPO審核嚴格、細致,甚至苛刻,而並購業務審核近些年越來越寬松。
所以在一些比較鑽牛角尖的問題上,IPO盡調必須做深做透。而並購盡調大概沒問題就好了,細節問題不需要追究那麼深。
打個比方,十年前公司轉讓過一次股權,可能有個別文件沒有簽署清楚。如果IPO盡調,一定會把當年七七八八的人全都找到,天涯海角飛過去問清楚,筆記簽字錄音不能少。並購盡調嘛,就讓律師看看這種文件到底有沒有實質性影響,沒有大毛病的話說明一下情況就可以了。大概是這種差別。

至於盡調的范圍,我覺得倒是沒有實質性差別,都是按照規定把法律業務財務統統查到。

6.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需要律師做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嗎

沒有硬性規定,
其實,更多的是根據上市公司提供的資料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主要依據來源於上市公司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
1、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申報的時候需要公告,告訴投資者有在進行這項活動;
2、討論時並沒有嚴格規定必須;
3、但是如果涉及項目非常重大,例如,資產注入整體上市 是需要停牌的;
4、一般性的財務性,定向增發則影響不大。

7. 被盡職調查的上市公司股票能買嗎

被盡職調查一般是被收購,
這樣的上市公司股票當然能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