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何聰明的投資都買政信
1.信譽等級僅次於國債
在我國的政治環境下,政府信用相當於國 家信用,因而國債毫無疑問是中國最安全可靠的債項,背書是國 家主權信用。而中國的城投信仰,靠著的是政府主權信用,由政府背書。城投債務在我國的體制下出現風險進而引起政府信用缺乏會產生天翻地覆的毀滅性打擊,因此 出現問題的概率幾乎為零。
從歷史的角度觀察,產業債不斷陸續顯現出信用風險,可是城投種類依然維持著零違約的記錄。憧憬未來,咱們堅定不移地相信,城投債券仍是個相比安全可靠的種類,其違約率會長期小於產業債。
2.沒有主觀違約意願
政府平台是不太可能主觀意願違約。假如哪家平台敢逾期還款,整體區域都是會被拖累融資艱難。有的投資者擔憂「借新還舊」會積累違約風險,實際上借新還舊不徹底是負面的,而是源於資金安排的錯配。
3.壞賬率極低
從以往10年多政信實務實踐經驗看,政府平台出現兌現問題是非常少的,風險敞口規模遠小於銀行1.89%的壞賬率水平。就算在2018年債券市場違約事件集中化出現,城投債風險也顯著小於別的債種,相比於2018年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困境、P2P網貸來講,可以說便是無風險資產。極少數平台違約,也可以在短時間內妥善處理,給投資者一個合理的賠償及交代。
4.調整方式多
通常情況下,政府有4個錢袋: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其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定向使用的,不能動。假如平台缺錢了,政府還有兩個錢袋,公共預算和政府基金預算,可以統籌解決平台債務問題,簡單說便是可以發債。當然,政府的各平台之間互幫互助,也可以很好的解決平台債務問題。
5.官員終身問責制
中國實行的是地方政府債務終身問責制,官員對地方債務是要擔起義務的。並且,二零一六年就出台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規定不可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交替等理由違約毀約,違約毀約的要擔負法律法規和經濟責任。
6.與政府自身利益相關
平台如果出問題,牽涉到政府的自身利益,政府有動力出現協調。如果是一些中小民企破產了,一些國有企業違約了,那是市場出清的過程,政府沒有援助的義務。歷史經驗告知咱們,城投債務如果出現問題,還未出現政府不採取援助措施的先例。
❷ 我投了3000塊錢的股權怎麼往回拿錢
一般有個鎖定期,你購買的時候應該會告知你,鎖定期過了,公司上市後,你股權相當於就是股票了,到時候開個戶,賣了就行
❸ 不適合擔任擬上市公司股東的四類情況分別是什麼
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應當對以下單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擔任公司股東的條件進行重點排查:
一、黨政機關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軍隊、武警部隊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如××省委講師團、××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學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區縣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經市民政局出具非黨政機關主辦證明的;國務院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該社團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
2.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後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也不得成為股東,除非其屬於以下性質:屬於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的,或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企業投資者。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可作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後勤服務類企業的投資者,但其所辦企業不得再投資興辦企業。
二、自然人
從一般意義來講,絕大多數人都可以做股東。但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東的。自然人不能做股東的有:
1.公務員(禁止)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因此,國家公務員(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雖然公務員不能因個人營利目的擔任企業董事、監事、經理,但是可以根據上級的決定,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包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職務)。
2.黨政機關的幹部和職工(禁止)
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因此,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10年2月23日),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a)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b)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c)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d)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e)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f)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中紀發[2001]2號),區、縣黨政機關局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投資興辦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企業。
4.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禁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禁止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的(離)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因此,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幹部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
5.國有企業領導人(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7.國有企業職工(有條件禁止)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規定,(3)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4)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8.現役軍人(禁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3章第3節27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9.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
目前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禁止銀行工作人員投資其他企業,但各商業銀行對其員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
10.在職教師(允許)
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沒有規定教師不可以做股東。教師也不是公務員,他們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務員或者不低於公務員對待。所以,他們可以投資做股東。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職員,也不可以利用教師的權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許)
自然人作為股東一般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取得而成為公司股東的,其權利和義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和履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7年6月25日《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的答復》(工商企字131號):《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但是要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2.家庭成員(有條件允許)
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共同設立公司,由於涉及到財產的獨立性問題,存在公司性質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權利處置(夫妻離婚後的股權分置)的問題。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三、法人、合夥企業
1.社會團體法人(允許)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必須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法人,也可以設立非法人的經營機構,但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一人公司(有條件允許)
一人有限公司原則上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業銀行(有條件允許)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能成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司法判決或抵押質押等不屬於主動投資行為。
4.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允許)
擬上市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其法人資格並未就此消亡,營業執照的吊銷只說明其喪失了經營資格,其法人資格依舊存在,因此不影響其對股份的持有。但因為營業執照被吊銷,可能存在法人資格喪失的風險,由此導致股權的不確定性。因此擬上市鑒於股權的穩定性考慮,若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股東,還是建議轉給他人。
5.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有條件允許)
總體上來說,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等非企業法人都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但是一般來說,國家政府性質的非盈利性的非企業法人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
6.個人獨資企業(允許)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並可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
7.外商投資企業(允許)
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8.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禁止)
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設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資產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職工持股會(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辦函[2000]110號《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中特別規定,"由於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不應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各地民政部暫不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此前已登記的職工持股會在這次社團清理中暫不換發社團法人證書"。據此,職工持股會不具有社團法人的主體資格,其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缺乏法律依據。2000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亦在其《復函》中指出:"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2.村民委員會(允許)
目前沒有禁止性規定。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2011年3月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全面推動全民創業加快推進城鎮化跨越發展的意見》,中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投資能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會作為發起人應該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實際控制人江陰市周庄鎮三房巷村村民委員會持有控股股東三房巷集團95%的股權,同時擁有第二大股東100%的權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公司制企業、集團所有制企業投資,但其所設立的分公司不能對外投資。
4.事業單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各部門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資金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投資。
5.高校(禁止)
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科發[2005]2號文),該文對部屬高校做出了如下規定: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根據〔2008〕15號《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❹ 購買公司股權需要多少錢
先來回答下題主,股權為何物?股權分配有何重要性?
股權是一種基於投資而產生的所有權。公司管理權來源於股權或基於股權的授權。公司決策來源於股權,同時又影響公司管理的方向與規模。股東只要有投資,就會產生一定的決策權利,差別在於決策參與程度和影響力。
股權分配,是對公司未來價值的分配,也是對公司控制權的分配;合理的股權分配,能夠最大程度促進公司發展。在個人創業的年代,個人100%控股,也就無所謂股權分配,但是現在,已經遠不是單打獨斗的時代,合夥創業早已是大勢所趨,而合夥創業意味著一種長期的利益綁定關系,所以,做好利益劃分、股權分配就顯得非常重要。
那麼,初創企業應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1.明確合夥人職責。
一旦確定了各合夥人的角色和分工,就要按照每個人的貢獻盡早確定股權分配方案。注意:最重要的考量指標是每個合夥人人對公司未來的價值貢獻,不是誰出的錢多,誰就一定是老大。
2.股權不能由合夥人分光。
想想看,合夥事業要發展,未來還會有新合夥人、核心員工和投資人。所以,在切股權蛋糕時,應放長眼光,預留好未來需要引進的新合夥人的股權,定製商業計劃書,詢zboshi007,預留好員工激勵股權份額,還有未來需要引進的投資人需要稀釋的份額。
3.有明確的核心股東。
好的股權結構應該是簡單、明晰的,設立一個核心股東,建立股東之間的信任,實現股東資源互補。有投資人建議7:2:1,或6:3:1。先不說這么分是否一定合理,但這么分的理由我們要理解:那就是首先一定要有明確的「老大」,保證控制權,否則如果是平分,決策意見出現不同時,相同的決策權很容易造成對峙的僵局。
4.做好退出機制。
對創業公司來說,如果創始人離開創業團隊就涉及股權的退出機制。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
總之,股權分配是一種博弈,是不同角色之間的討價還價,取決於不同人的性格,沒有一個標准答案。創業公司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科學、合理地分配股權。
❺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問題
1、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每單位份額對應的認購價格為人民幣 1 元,設立時份額合計不超過 12,000 萬份,對應出資額不超過 12,000 萬元。
員工持股計劃是個合資平台,份額不代表上市公司股份,類似基金。
2、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設立後以全額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持有上市司股票,認購股份數量不超過 4,389,173 股,認購金額不超過 12,000 萬元
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以接近市場價格的方式購買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短期不流通,但同樣享受分紅,用於激勵職工為企業發展出力。
因為員工持股計劃總資金為1.2億元,買進4,389,173 股,則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價格是每股27.34元
你可以把這價格和該公司發此公告時的市場價格做對照
❻ 城中村股權分紅權益,離婚後對方能分得股權嗎
一、夫妻離婚公司股權可以分割嗎
夫妻離婚,公司股權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分割的,如果只是個人財產是不能分割的。
夫妻股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完成共同財產出資行為後而享有的從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實踐中,夫妻股權投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各自股份佔有份額(股份出資比例)。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後以一方名義登記,並由其參加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
3、夫妻共同出資與其他人共同開辦企業,取得股權。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改制時,用共同財產購買職工內部股,登記在一方名下。
5、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除非雙方有約定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股權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有所不同。股權是證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向企業出資並據此享有股東權益的股票或股單,是一種抽象的權利憑證,股權與財產所有權雖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權的主體有區別。通常意義上的夫妻財產權的行使主體比較靈活,由於夫妻之間互有特殊的代理權,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於夫妻共同利益的考慮比較自由地處分財產。但是股權,尤其是與第三人成立合資公司時候所獲得的股權,股權的分割必然會涉及到其他股東的權益,配偶的處分權受到極大限制,另外,股權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在分割的時候,往往也不同於其他共有財產的處置。
二、離婚時股權的分割原則
一是在夫妻共同股權認定上適用推定原則,當事人不能舉證,且法院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是對於非股東配偶一方無法滿足成為股東的條件而不能分得股權的,應將該股權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作價補償給非固定一方,從而保障該其合法權益。
三是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由作為股東的一方證明公司的經營財產狀況或出具資產負債資料,其配偶可以對資料進行查證,若發現惡意隱瞞,則應當少分。
四是股權價值可通過以下方式確定。公司章程有規定,按章程規定的價格認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合理價格;雙方協商不成的,則共同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五是分割的程序可參照《公司法》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規定,但應保護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
❼ 基金與股票有什麼區別
沒有人能投資「資金」,此處應該是「基金」。投資股票和投資基金的本質區別不大,都是「投資」,既然是「投資」,當然都存在風險,只是風險有大有小而已。相對來講,基金的風險要小於股票,這個結論是建立在「基金」是正規基金,而「投資股票」是散戶的前提下。如果投資非正規基金,那麼血本無歸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不比散戶投資股票風險低。
不過,無論是投資股票,還是投資基金,都會帶來極大的風險,要做好風險防控,起碼要有思想准備,要知道「有風險,需謹慎」,因為一旦投資失敗,極有可能血本無歸,傾家盪產,最終步入「跳樓」的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