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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外部監督方式

發布時間: 2021-06-12 04:20:53

1.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1)上市公司外部監督方式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2. 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督職能 500字

會計監督是通過預測、決策、控制、分析、考核等具體方法,促使經濟活動按照規定的要求運行,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因此,中小企業的會計監督特點有以下3點:
1.小企業的會計監督主要通過價值指標來進行。
以價值指標為核心才能發揮貨幣反映的綜合性和完整性。因此會計監督是一種更為有效的監督,可以有效的、全面的、及時的控制經濟活動。
2.對經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的監督。
(1)事前監督:審查未來經濟活動是否合乎規定和要求,是否切實可行;
(2)事中監督:依據經濟活動發生時的資料來糾正偏差及失誤,發揮對經濟活動的控製作用;
(3)事後監督: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及相應會計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
3.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合法性: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規,會計准則等。
(2)合理性: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客觀經濟規律和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要求。

3. 上市公司會計舞弊的外部監督主體的經濟學分析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都是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對一個國家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注冊會計師對保證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具有不可推卸的監督責任。從理論上講。注冊會計師應該接受財產所有者的委託,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上市公司經營者的業績進行審查,並出具審計報告。但是,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由於治理結構不完善,指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上市公司主要經營者手中。即由公司經營者這一代理人充當委託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自己編制的會計報表,並決定注冊會計師的續聘,支付審計費用等事項。上市公司通常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過各種手段向注冊會計師施加壓力或以利益相誘惑,迫使其就範,以達到購買審計意見的目的。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處於明顯的被動地位。當注冊會計師因揭露客戶的舞弊行為承擔被解聘的風險時,就很可能屈從上市公司,為其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甚至喪失職業道德,協助上市公司作弊。2001年。國家審計署對16傢具有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其2001年完成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了審計檢查 共查了32份審計報告,並對21份審計報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審計調查,檢查結果發現有14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23份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虛假財務會計信息涉及金額71.43億元,共涉及41名注冊會計師。另據有關研究資料表明,1994年—2002年,中國證監會對負責63家上市公司審計或評估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查.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比例高達50%。注冊會計師是否與被審計單位合謀取決於審計收費水平的高低和合謀被查處的風險和處罰的力度。如果國家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管力度加大,就可以減少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合謀行為。
目前,我國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督和處罰力度偏輕。一方面,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注冊會計師的合謀行為被發現的概率比較低,另一方面,即使被發現,一般也僅限於行政處罰。所以,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管理當局進行合謀收益通常大於成本,這也是導致上市公司會計舞弊案件不斷發生的根本原因。

4. 上市公司融方式是什麼股民是如何來監督的他們的行為的利潤又是怎麼分配的呢

上市公司融資方式!
發新股、發企業債券、配股、增發、發權證等
股民如何來監督上市公司!
開股東大會投反對票,如果知道上市公司內幕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可以利用網路、報紙接黑,最有效最好的辦法就是用腳投票(買出股票不做公司股東,雖然次法有點消極,但不失為三十六計中最高一計!哈哈)!
利潤分配!
根據公司年報中的利潤分配方案 開股東大會通過後進行分配,

5. 會計的外部監督機關有哪些

會計的外部監督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地方各級稅務機關,審計事務所,財政局,會計事務所,注冊稅務師等。以及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銀行部門、稅務部門、工商部門、證券部門、保險部門。

會計外部監督主要包括社會監督、國家監督。

社會監督,即指民間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依法對委託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並據實做出客觀評價的一種監督形式,它是一種外部監督。

國家監督主要是指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對企業會計工作的監督。從國家監督方面來看,要強化國家監督的力度,避免權責交叉、重復查賬。企業是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細胞,它並不是獨立於社會母體而孤立存在,而是置身於社會中。企業經濟行為中的會計工作離不開國家政府職能機構的監督。

(5)上市公司外部監督方式擴展閱讀:

途徑

加強外部會計監督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有關的會計法規,並加大執法力度。

①依據《會計法》、《證券法》、《審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加快對證券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理人市場的培育,健全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機制,並且通過法律法規的健全,確保社會審計的獨立性;

② 制定和頒布《會計監督條例》等法規,為會計監督的實施提供完整可靠的法律依據,並保證會計監督人員的合法權益;

③大力宣傳、學習和貫徹執行《會計法》,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2、建立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下的會計監督模式。合理協調國家各有關職能部門(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等)的監督職能,避免重復監督而又監督不力。注重發揮注冊會計師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3、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尤其是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企業發布的會計信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社會信息,對社會的各方面都會產生直接而重要的影響;它也是社會了解企業的重要渠道,必然要受到社會的關注和監督。

6.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7. 會計監督體系的外部監督體系

外部監督體系需要通過中介服務機構的審計和評估,來保證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政府職能部門也是企業外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上市公司,其外部監督體系中還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即需通過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來保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充分、及時、規范;通過中介服務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對會計信息的監督做到事前預防,同時加強證監會的全面監控能力,對出現的重點事件和重大情況進行迅速和有力的調查處理,涉及違規的,一經查實,要做出嚴厲的查處。

8. 我國公共管理的外部監督體系存在哪些問題應該採取哪些對策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 在國有資產管理上,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評價體系,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 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 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下,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

9. 上市公司所受的外部監督和約束

上市公司要接受證監會和股民監督,也要接受交易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