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全員持股,對於公司股票起伏有影響嗎
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間接持股形式,也是一種制度安排,上市公司籌備資金,通過非交易過戶定價規則,一般低於市場價格,在二級市場回購股票,設置收益分配的考核指標和規范,然後通過一個協會和管理平台,來完成對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比如委託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等具備專業資質的機構等。
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類似,但是對象不同,股權激勵一般針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和核心人員,而員工持股計劃針對公司普通員工和一般管理人員,通過資本市場合法方式獲得公司股票,會有一年以上鎖定期,一般都是長期持有,分享公司未來長期經營發展的回報,個人員工與上市公司成為利益和事業共同體關系。
員工持股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是利好,還是利空呢?我們來做個簡單的分析:
Ⅱ 個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否有限制
你所述的問題基本上在證券法中有明確規定,一起來看一下《證券法》第86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當你持股比例達到30%時,還要觸發要約收購。看一下證券法第88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此外,如果持股比例高達一定程度將有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失去上市資格而退市,這種情況罕見,就不說了。 這種規模投資已經觸及上市控制權問題,如果沒有方案不建議貿然實施。
Ⅲ 有關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轉讓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轉讓規則: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比本規則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違反本規則,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Ⅳ 國家法律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又說,上市公司持股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好矛盾
什麼矛盾的,字面理解,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股東人員上面是有嚴格要求的,非上市公司股東不能超過200人,上市公司股東不少於1000人。不同的公司類型不同的人員要求吧了,防止非法集資和退市有幫助。
Ⅳ 華為怎麼做到全員持股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一般情況下股權激勵計劃設計要把握四定:四定:定量、定人、定價、定時定量:確定持股載體的持股總量及計劃參與人的個人持股數量。對於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總額的10%,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的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非上市公司可以參照此規定,但不受此規定約束。定人:確定哪些人員參與持股計劃體系。激勵對象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定價:確定持股載體及股權計劃參與人的認購價格。上市公司按照有關法規確定行權價格或者價格購買,而非上市公司定價通常以凈資產作為參考,合理確定激勵對象的轉讓價格,一般為不低於每股凈資產。定時:確定股權計劃參與人持有股權期限,在確定股權激勵中需要把握幾個時間概念,比如授權日、等待期、有效期、行權日、禁售期等。
Ⅵ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股份是從大股東手裡拿嗎還是怎麼持有謝謝
上市員工持股是公司改制的時候出錢從大股東那兒轉過來的,或者直接就是出錢合資的原始股份,上市完成後會在中登公司登記報備,等到鎖定期過了就可以出售了。還有種就是上市公司上市之後為了鎖住核心員工,定向發行股票給那些核心技術人員以低於市價的優惠價格來約束員工共享企業的成長。也有鎖定期,企業盈利達標之後才能賣出。
Ⅶ 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能是一回事嗎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Ⅷ 上市公司和員工的持股比例是如何計算的會有多少
上市的員工的持股比例=員工持股/總股本*100%
一般在10%(有一種說法是10.4%)左右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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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新型股權形式。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委託員工持股會(或委託第三者,一般為金融機構)作為社團法人託管運作,集中管理,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作為社團法人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
包括兩種類型:(1)企業員工通過購買企業部分股票而擁有企業部分產權,並獲得相應的管理權;(2)員工購買企業全部股權而擁有企業全部產權,使其職工對本企業具有完全的管理權和表決權。
Ⅸ 證監會關於內部職工持股的上市公司有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解決措施謝了
公司法、證券法規定,上市前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沒說不可以內部職工持股。只要人數不超就行了。
Ⅹ 國內的個人投資者持有某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有規定嗎例如百分之五或10%的
你所述的問題基本上在證券法中有明確規定,一起來看一下《證券法》第86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當你持股比例達到30%時,還要觸發要約收購。看一下證券法第88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此外,如果持股比例高達一定程度將有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失去上市資格而退市,這種情況罕見,就不說了。
這種規模投資已經觸及上市控制權問題,如果沒有方案不建議貿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