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是否能夠證明員工親屬關系和血緣關系
不可以,這是公證的事情。
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二、親屬關系證明格式
親屬關系證明
XX公證處:
我單位職工(或我村村民、社區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於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其親屬關系如下:
1、XXX的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或父、母親姓名X,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請寫明死亡時間,離婚的請寫明離婚時間)。
XXX的原配去世後(或離異後)是否再婚。(如再婚,請寫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3、XXX與原配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收養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再婚後,與再婚配偶所生養的全部子女(包括繼子女)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
XXX共有上述X個子女,無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情況)。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時間、現住址。(如已死亡的,請寫明何時何地因何死亡)。
出證明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
出證明人的姓名:_______
職務: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X年X月X日
三、親屬關系的簡介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系,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Ⅱ 公司想調查在職員工到底有多少人是親屬關系,我想知道從哪些方面調查。急!謝謝!
在你要調查的員工的階層中,找個你信得過的給你辦事
Ⅲ 關於公司調查內部員工之間是否存在親威關系,請問公司為什麼要這么做這么做公司能得到什麼
這還不是為了防止你們親戚朋友間互相包庇之類的事情
Ⅳ 公司准備上市,為什麼要普通員工填報親屬信息
沒有什麼必要
首先,如果這某公司人員不多,比如50-100人,且企業屬於家族企業,那還算是有必要,因為從股東方面調查企業內部親屬關系畢竟工作底稿不夠扎實,只要股東不承認,券商和律師也無從得知企業股東之間的家族關系;但如果這某公司人員大幾百人甚至更多,那麼即使是家族企業,這種調查也毫無意義。
其次,企業無論人多人少,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家庭關系應該予以披露,且不能遺漏,一般小股東有沒有家族關系,其實根本與首發投資者沒有半毛錢關系,披露詳細與否證監會也不會太關注。
最後,這種調查屬於券商和律師的免責性調查,從券商和律師的角度考慮,反正麻煩的又不是自己,讓企業弄去唄。如果我是董秘,我肯定拒絕這種調查要求,我有一萬個理由拒絕……
Ⅳ 如何解決企業內部員工親屬關系網
主任是你的親戚嗎?如果不是,是不是跟著你幹了很多年?如果主任下面的都是主任的親戚,你可以通過考核的制度來對他們進行考核,來個競爭上崗,讓他們知道工作並不是靠關系就可以長存的,你還要有一定的實力在裡面才行。企業選人必須選這樣的人才:想幹事(內驅強,有追求,有目標);能幹事(有專業技術,懂管理);幹了事(有經歷,有經驗);干成事(有業績)。
Ⅵ 公司員工內部親屬關系調查表~~跪求
這個很簡單呀,你做好調查表格,加幾個選項就可以了
1、是否有親屬在公司工作?選擇是或否?如選擇「是」,在哪個部門工作?
3、是否由親屬推薦進入公司工作?
Ⅶ 公司有調查員工家庭的權利嗎
第一公司沒有調查權,在我國調查權是由法律直接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在法律授權之外進行調查;
第二公司對知道的員工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從下面隱私權的定義可以看出侵害隱私權不僅僅是知悉一個行為,還要求有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探聽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隱私後,向他人披露、公開,或者未經許可進行使用的行為.
第三應該正確認識隱私權的保護范圍,正確對待公司的調查范圍.
一、 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
它包括如下幾層含義:
第一,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隱私權是基於自然人的精神活動而產生,法人作為組織體並沒有精神活動,故無隱私可言。法人對其經營活動的信息享有的權利可依商業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護。
第二,隱私的內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要未經公開,自然人不願意公開、披露的信息都構成 隱私的內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隱私權。因此,隱私在外延上涵蓋了陰私,後者僅指與男女兩性關系有關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害隱私權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探聽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隱私後,向他人披露、公開,或者未經許可進行使用。
我國現行有關立法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未予確認,實踐中通常將侵害隱私的行為作為侵害名譽權處理。
二、隱私權的內容
隱私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個人生活安寧權
個人生活安寧權,也稱個人生活自由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者不從事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者支配。
(二)、個人生活信息保密權
個人生活信息的內容相當廣泛,從家庭成員、親屬關系、交際關系、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婚戀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開個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權利人的身體上隱秘的缺陷;不得佔有、閱知權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質載體,如翻閱他人的日記本、存摺等。
(三)、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對個人信件、電報內容有權加以保密,有對自己的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的號碼及 其內容加以保密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竊聽或者查閱。
(四)、個人隱私使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隱私,並有權決定使用隱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隱私寫作個人傳記,在傳記中披露鮮為人知的個人生活信息,以提高傳記的發行量。任何權利不得濫用,隱私權也不例外。自然人對自己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權利主體不得在公眾場合展示自己的身體上隱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與第三人隱私或者名譽有關的隱私。
三、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隱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當設有限制。
]所謂公眾人物,是指廣為人知的社會成員。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和各界、各行業的知名人士。對於政府公務人員隱私權的限制的主要理由在於,他們的某些個人生活已經稱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陰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於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迴避的內容。對於知名人士隱私權的限制主要理由在於新聞價值和公眾的合理興趣。同時,還應當考慮 到他們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特定時期良好道德的化身、人們學習的榜樣,如英雄、勞模等,對其隱私權進行限制,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注意的是,對於公眾人物擁有的與政治生活或者和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仍受到法律的保護。
Ⅷ 因隱瞞與本單位員工近親屬關系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補償嗎
普通崗位應賠償,特殊崗位無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知情權,是指勞動者自身所擁有的,能夠決定其是否被用人單位錄用,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基本情況,比如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和職業准入資格、社會保險記錄等,勞動者與本單位某個員工近親屬關系,不屬於知情權范疇。但是,對某些特殊崗位,由於這種近親屬關系的存在,妨礙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的,則屬於例外,勞動者應當說明。
勞動者應當說明的特殊崗位,而不予說明隱瞞的,屬於以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原因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僅不需要補償,而且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不屬於用人單位知情權的普通崗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Ⅸ 公司規定有親屬關系的員工需向公司報備,但沒
公司沒有為員工報備特殊崗位是違法的:
特殊工種是指企業生產過程中,在勞動強度、和現場環境等方面存在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因素,經原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目錄范圍內的工種崗位。
法律依據,因各地區都有下發相關的特殊工種報備通知要求,在內容上可能有所區別,建議是咨詢該地區的主管單位,以下是提供相關的資料信息,僅供參考:
為規范企業特殊工種備案及退休審批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市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市人社局)近日制定了《關於加強特殊工種報備和參保人員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據該文件,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及時向市人社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特殊工種崗位工作人員名單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並進行備案。對的審批,嚴格按原始檔案記載和企業每年上報的備案記錄為依據,對沒有原始檔案或原始檔案沒有記載特殊工種經歷的,以及企業不上報備案的,不能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一般指直系親屬,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
據《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股票。法律禁止炒股的個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3、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10)上市公司調查員工親屬關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