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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6-11 21:30:36

① 什麼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主管機關處理上市公司日常性監管事務,負責上市公告書財務和業績報告的審查、必須披露交易、關連人士交易、部分股份事務的監管。凡在公開發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資訊公開及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一切重大交易和變更。
上市公司監管制度就是證監會制定的對上市公司的管理和運作實行規范性管理。

② 證監會在哪些方面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貌似沒的監管,監管了證監會就沒事可做了

③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3)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④ 如何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我們資本市場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里程碑事件,對於上市公司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提高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意見》中明確要求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這就要求企業及時主動開展信息披露工作,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企業的監督,評估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與實際運作。把公司相關信息准確、及時、主動地與投資者進行雙向交流,對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對稱、改善市場投融資環境、推動理性投資觀念的形成、培育以誠信為基礎的股權文化產生重要作用,從而達到增強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相互信任與支持,同時對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
《意見》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能有效推進上市公司累積投票制以及網路投票,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高度透明的公司運作自然會比暗箱操作更加規范, 對於投資者來說,良好的投資者關系將增強他們長期持股的信心,有利於擴大他們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力。
《意見》加大實施中小投資者的賠償機制,能強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准確性,規避上市公司通過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滯後產生內幕交易。對於誠信規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場的支持力度,如期獲得投資者的廣泛認可,實現外部對公司經營約束的激勵機制、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緩解監管機構壓力。

⑤ 上市公司並購有哪些監管措施包括

低估值、政策受益板塊中潛伏,拉升重倉股,這是一個表面上指數高收益實則高風險,而主力積極捕捉低風險個股的時間。策略上,股民不要頻繁追漲行情,還是耐心下來,有機會就去低吸政策受益的藍籌股,如果錯過了,或者漲起來了就更換其他版塊或者等待調整後的機會,如今市場在新一波新股申購前會有一個挖坑的動作。

⑥ 上市公司特殊收購類型的監管有哪些

一、國內並購重組市場發展狀況

1、並購新特點
(1)橫向並購是產業並購的主流,多元化並購成為業務轉型的重要方式。在重組類型中,產業並購佔比超過半數,其中以橫向並購佔比最高。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並購類型全部為產業整合。
(2)行業分布廣泛,TMT行業上市公司最為活躍
輕資產公司較多,估值與成長性有關,估值多採用收益法,2013年產業並購中TMT行業標的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最高。
2、核准情況
並購重組委員會2011年審核72家,否決4家;2012年審核86家,否決8家;2013年審核97家,否決7家;2014年1-8月審核96家,否決8家。
3、審核視角
(1)監管理念轉向信息披露為中心,弱化實質審核,支持創新;
(2)提高審核效率,公開審核速度,實現陽光審核、高效審核。

二、並購重組監管框架

1、法律體系(審核依據)
基本法律:公司法、證券法
行政法規: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收購管理辦法、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財務顧問管理辦法、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
自律制度: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級結算業務規則;
審核關注要點、問題與解答:
(1)特定發行對象數量,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限制原則上不超過200名;
(2)審核中涉及發改、環保等部門審批問題:要求披露標的資產在立項時是否取得發改部門、環保部門的立項、環評文件;如需,說明是否已取得相關文件。
2、宏觀政策
(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取消下放部分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發揮資本市場的作用。
(2)《關於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兼並重組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3]16號
3、分工協作
證監會外: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其他主管部門
證監會內:辦公廳、上市部、交易所、證監局、稽查局等
4、監管事項
(1)不涉及行政許可,但對信息披露監管(事後)
30%以下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自動豁免的要約收購義務和收購報告書備案、要約收購報告書備案(見證券法修訂條款)
(2)行政許可項目(事前)
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資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並、分立;
(3)審核流程
A、流程
申請--(補正)—(補正意見)——受理——反饋專題會(每周三)——反饋回復——會前專題會——重組會——會後回復——審結簽報——(封卷)核准批文
30天內無法回復反饋,則可申請延期,只能申請2次延期回復;停牌後,4天後上重組委會議,會議結束就公布審核結果,審完一家公布一家;有條件過會的,會後反饋回復的,上市部需將回復發給委員。
B、審核流程之預溝通
溝通程序:交易所啟動,先停牌,交易所請示;
溝通事項:重大無先例事項,在交易所披露前,有關問題由交易所與證監會進行預溝通環節,症監護給一個書面答復,交易所再給上市公司進行答復。上市公司不直接與會溝通。
C、審核上重組委員會的情形
借殼上市;上市公司出售和購買資產同時達到最近一年度資產總額70%以上的;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的;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上市公司分立、合並;其他情形。
D、涉及內幕交易的暫停與恢復機制(掛鉤制)
依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
因內幕交易被稽查立案的,申請材料未被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暫停審核。可取消影響的,消除後再受理申請材料,暫停審核的恢復審核。
根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不可消除影響方指上市公司,占總交易金額20%以上的交易對方,上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可消除影響方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交易對方的董監高;20%交易金額以下的交易對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及其經辦人員。
F、涉及內幕交易的恢復程序
證監會啟動:證監會根據掌握的情況,確認屬於可消除方的,及時恢復受理或者審核;
申請人啟動:涉嫌內幕交易主體屬於可消除方的,獨立財務顧問及律師對有關主體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確認意見,上市公司可以向證監會提出恢復受理或審核的申請。
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5日,並購重組審核因涉嫌內幕交易稽查暫停的項目合計40家次,約占同期審結項目的15%。
5、分道制
先分後合、一票否決、差別審核;2013年8月分道制開始實施,截至2014年5月9日,共有17家次重組申請為審慎審核,約占同期受理重組項目的15%。
分道制審核類型已每周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基本信息和審核進度中公示。

三、並購重組監管制度

1、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均適用於《重組辦法》
2、《重組辦法》第10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每年並購重組被否的原因均出自該條款。
3、重組流程:初步磋商—停牌——首次董事會——再次董事會——股東大會——申報
4、特殊制度
(1)借殼上市
借殼概念:自控股權變更後,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股權變更前一年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借殼條件:等同IPO
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及其比例執行累計首次原則和執行與其合並原則,即從實際控制人變更之日開始累計、承諾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合並計算。
借殼中的經營實體是指依法設立的可持續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3年以上。若涉及多個經營實體,則須在同一控制人下持續經營3年以上。
借殼持續督導時間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
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企業,暫不適用現行借殼上市的規定。
(2)配套融資
配套融資不得超過交易總金額的25%,交易總金額是指資產交易價格和配套募集資金合計金額,其中配套募集資金/(資產交易價格+配套募集資金金額)的比例小於25%。
募集配套募集資金的,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具有保薦人資格。
鎖價發行配套募集資金的,購買資產和募集資金視同一次發行,募集資金的股份發行價格和購買資產的股份發行價格一致,募集資金發行股份鎖定期為36個月;
詢價發行的,購買資產和募集資金的股份發行價格分別定價,視同兩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發行股份鎖定期為12個月;
調減配套募集資金不構成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重組委可以審核並要求申請人調減或取消配套融資。
但如有新增配套融資,視為新重組方案,應重新確立定價基準日,並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

⑦ 上市公司監管的什麼是上市公司監管

國外成熟市場中上市公司監管主要是監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首次發行的信息披露(證券發行的注冊制的本質和核心即是信息的充分披露)和發行後的持續信息披露。但本世紀70年代以來,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發現,僅靠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不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對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紛紛對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作出一些特別規定。
1978年6月底,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率先規定,自該年7月1日起,凡在該所注冊上市的企業必須設立由外部董事組成的監事會,隨後,美國證券交易所也作出類似的規定。80年代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冊要求董事會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對公司財務實施嚴格監督。香港聯合交易所成立後要求在該所上市的公司至少設立2名獨立董事。1992年,倫敦證券交易所制訂了關於上市公司《良好行為准則》,全面規定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的行為准則,特別是強調加強董事會中非執行董事對執行董事和管理層的監督和控制。上述情況說明,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上市公司監管的應有之義,雖然該職責具體由證券監管部門還是證券交易所承擔應根據各國國情決定。

⑧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董事長監管有什麼作用

  1. 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 統一監管證券業。

  2. 現在監管會正在轉變模式:轉變監管理念、轉變監管方式、轉變監管模式、轉變信息披露導向和向陽光監管轉變。

⑨ 對上市公司發布監管函的機構有哪些

對上市公司有權發布監管函的機構,只有證監會和交易所,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發布監管函。

⑩ 國家對上市公司有什麼監管公司怎麼才能上市交易

第一是企業規模,第二是企業盈利狀況,第三你可能要交一些意思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