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可轉債,建議持有股票的積極參與,當然不是必須的。
② 債轉股 有什麼前提條件嗎
一般債轉股的企業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2、發展前景較好,具有可行的企業改革計劃和脫困安排;
3、主要生產裝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環保和安全生產達標;
4、信用狀況較好,無故意違約、轉移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
5、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
6、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
7、高負債居於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
8、股權明晰,未發生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有較大影響的重大訴訟和行政處罰。
③ 企業獲得債轉股股票,該股票的操作流程
從定義上講,債轉股的定義是把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股權,也就是把商業銀行原來對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
你們領導的意思是可能是讓你出一些行為規范吧?例如:債權轉讓協議、債轉股協議、轉股後公司驗資報告等。這個可以到網路搜一下,有現成的。
④ 債轉股如何操作
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1、明確適用企業和債權范圍
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由各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具體條件可見第一條)
2、通過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
3、自主協商確定市場化債轉股價格和條件
銀行、企業和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債權轉讓、轉股價格和條件。(允許通過協商並經法定程序把債權轉換為優先股)
4、市場化籌集債轉股資金
債轉股所需資金由實施機構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鼓勵實施機構依法依規面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
5、規范履行股權變更等相關程序
債轉股企業應依法進行公司設立或股東變更、董事會重組等,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6、實現股權退出
債轉股企業為上市公司的,債轉股股權可以依法轉讓退出債轉股企業為非上市公司的,鼓勵利用並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證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實現轉讓退出。
(4)上市公司債轉股需要經過哪些審批擴展閱讀:
債轉股條件:
1、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a、發展前景較好,具有可行的企業改革計劃和脫困安排;
b、主要生產裝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環保和安全生產達標;
c、信用狀況較好,無故意違約、轉移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
2、禁止將下列情形的企業作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
a、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
b、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
c、有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
d、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屍企業」。
3、債轉股的具體形式:
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
⑤ 發行可轉債證監會受理後多久批復
為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5)上市公司債轉股需要經過哪些審批擴展閱讀:
發行可轉債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3、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產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系。
⑥ 什麼是債轉股
債轉股指的是,公司的債權人普遍同意取消部分或全部債務以換取公司的股權。債轉股通常發生在大公司遇到嚴重的財務困難時,往往導致這些公司被其主要債權人接管。這是因為這些公司的債務和剩餘資產都很大,導致債權人無法推動公司破產。
於是,債權人更傾向於接管公司來持續經營。至於原公司的股東權益,一般在這些交易中大幅削減,可能會被完全消除。 債轉股也可以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
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
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它不是將企業債務轉為國家資本金,也不是將企業債務一筆勾銷,而是由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
(6)上市公司債轉股需要經過哪些審批擴展閱讀: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憑借控股權對不良負債企業進行重組改造,不僅提高了追回權益的保證程度,而且有可能以此為契機辟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條新路。
在當前企業不良負債嚴重、銀行追債力軟弱、債權面臨損失的情況下,債權人無法採取進一步有效的措施追回債權。債權人對企業構不成足夠壓力,導致企業還貸約束鬆弛,很多企業不思扭虧還貸,很多企業有意欠貸不還。
在債券轉股權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權採取強有力措施,監督企業或改組企業,撤換無力扭虧,不道德經營的企業經營人員。對企業不良負債責任嚴厲追究並對企業經營實施更嚴格監督,以便減弱以至消除企業不良債務負擔被免除所可能產生壓力減輕負效應及逆向選擇風險。
⑦ 企業法人債轉股手續
債權轉換為股權,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合法債權轉化為對債務人的投資,形成對債務人的股權的行為。目前,我國存在兩種債權轉股權形式,一是國有企業政策性債權轉股權;二是非政策性的即商業性的債權轉股權。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是根據國家劃定的可實施債轉股企業的范圍,由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實施,並經特殊審批程序的行為。其具體操作有比較完善的政策性規定做支撐,因此實踐中的矛盾和爭議較少。然而,商業性的債權轉股權形式在現行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表現較為活躍。
一、債權轉股權的表現形式
一種情況是不改變公司注冊資本總額,只發生股權及股東的變更。即指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而將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債權人,從而折抵債務。這種以股抵債的行為,是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以外的人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影響公司注冊資本,在公司營業執照上不作任何實質性的變化。
另一種情況是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增加股東改變股權結構。即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即公司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公司的投資,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二、債轉股在工商登記中的實際操作
債轉股協議簽訂後,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股東及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應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債轉股的第一種情況比較簡單,只需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企字〔2000〕第262號)關於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答復之規定提交變更股權及股東的登記材料即可。
債轉股的第二種情況相對比較復雜,辦理變更注冊資本及股東工商登記時,除提交上述第一種情況所需登記材料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和公平互利的原則。債權是否轉化為股權應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任何第三人不得加以非法干預。
2.審計報告。為保證公司注冊資本的真實和充實,防範假債權的得逞,債權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對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全面審計,出據具有法律效力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