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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我婚前投資很多上市公司股權

發布時間: 2021-06-11 20:11:06

⑴ 婚前入股的股份,婚後收益是否為共有財產

婚後收益應該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是股份依然是你個人的

⑵ 婚前自己出資成立的公司婚後再投資新公司,新公司的股份算自己的財產嗎

說這么多不就是為了少分點給前老婆嘛,這么回答你吧,清官難斷家務事 那就是法律也不可能給你分清這比賬。第一個公司婚後沒增資不等於沒賺錢是把。後面收購和投資的公司不是個人你個人財產嗎?我想你比我更清楚。法律如果規定另一方婚後必須參與公司經營或者投資離婚才能分到財產的話,我覺得另一方當然也會這么做,那這不是法律不近人情嗎?避2口子吵架呵呵。所以,法律也沒必要這么硬性規定。
總結:婚前你有500萬可以不給,婚後利用500萬賺到的錢你就的分。另一方是沒有參與經營投資,但你有沒有吃她做的飯去公司上班賺錢?她收拾干凈的家你有沒有住過?她洗的衣服有沒有穿過?她生的孩子是不是你生命的延續?她每天做的事情可以讓你心情愉快的多2小時參與到工作上,那著2小時是不是可以算她的公司經營?當然這些沒有法律依據的。打官司主動權在你手,即使她贏了也不會分到多少。不是嗎?這樣說把,每人心中有桿秤,你覺得她十惡不赦,陰險狡詐的話,而且她也的確是這么一個人,那就不給她,保證生活費即可。你要覺得她天真可愛,心地善良的話,我就勸你句,該給多少給多少吧,你要覺得多給點會影響到新公司的經營的話,你就給她點股份。你怕啥?真正千萬富翁是有創造千萬能力的人,不是有1千萬的人。錢分她點你可以在賺嘛,錢你放眼看看全世界有多少?但人不管好壞全世界就她一個。在勸你,該給就給點。另外我要提到得是你說的,新三家公司都在負債經營,你騙她?還是騙法律?還是片你自己?三家都賠錢,你還提出離婚?三家賠錢說明你不會做事情,在這個時候你還提出離婚說明你不會做人。但是我判斷你還不至於失敗到這個地方。那說明前面有一件事情是判斷錯誤,離婚?你正在辦,新三家賠錢?那隻有這個事情了。三家或許只有一家賠錢可能都在贏利。要做事,先做人。你的合夥人和員工都在看著你了,你怎麼處理離婚這見事情對他們是會有影響的。三勸你,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別站在法律的背後,有理的角度去做無理的事情。
另,想知道點你和老婆離婚的事情和原因,不是我有探聽別人私密的愛好,是想和你探討一下婚姻。

⑶ 婚前股權,婚後增值,離婚該如何分割

一、婚前的股權,婚後如有增值,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須要進行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這部分增值部分,法院會如何分割呢?
「股權的增值不能直接等同於持股方直接的收益,因為該種收益的實現,實際需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股權增值額的收益,但股權轉讓存在諸多不確定性,與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不符。」股權增值額的分割並非只有「一方獲取該增值收益,並給付另一方相應貨幣補償」這一種分割方法,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
三、如何保護家族成員婚前財產,實現資產隔離呢?
(1)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的增值歸婚前財產一方;
(2)結婚期間可以簽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約定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婚前一方所有;
(3)採用家族信託、慈善基金、離岸公司等家族傳承工具,將婚前財產隔離,比如像默克多家族採用的信託;
(4) 家族股權須要頂層設計,設計復雜的股權結構,比如萬達的公司結構,達到隔離的目地;
(5 萬一必須補償,盡量選擇股權補償方式,因為雖然股權分給了對方,但一般情況下,對方沒有家族企業的控制權,而家族一方一般掌握控制權。

⑷ 婚前個人持有公司股份,離婚配偶能得到其中的股份利益嗎

婚前個人持有公司股份,離婚後配偶能否得到其中的股份利益需要視情況而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配偶不能得到股份利益: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配偶能得到股份利益:

股票由夫妻共同經營。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4)我婚前投資很多上市公司股權擴展閱讀:

婚前財產的界定: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摺、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於上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此時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後並非不會變化,例如:婚前的存款婚後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就變成了婚後的存款;婚前的錢在婚後買了車;婚前的房產在婚後賣了;股市上不斷買賣股票、存取現金等等。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後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仍然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

⑸ 我婚前有股票和基金的投資.這婚前財產如何公證因為婚後這些財產會有變化的.謝謝

公證有必要嗎,公證不如不告訴對方好了。

⑹ 女方婚前個人公司入股股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份為個人財產,所得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婚前股份為個人財產,但所得的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離婚訴訟時可以就個人的婚前股權在婚後的增值及收益部分主張分割。

⑺ 婚前投資、婚後取得收益的股份收入,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並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現代各國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本條第一款作了列舉式的規定:
(一)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說工資、獎金屬於夫妻的勞動所得,那麼,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資本性收入。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人提出,為保護個人財產權,防止有些人不勞而獲、借婚姻取得大量財產,應當將個人的經營收益作為個人特有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意見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應當看到,經營收益與工資、獎金一樣,都是個人的收入,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在共同財產制下都應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否則與法理相悖。如果從事經營的一方怕對方利用婚姻關系侵吞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約定財產制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產經營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方經營的企業財產,另一方如何分割,將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的確,對一方的經營收益,如股票、股權甚至整個公司企業這類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於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證券法的關系,分割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這需要在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有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解決辦法是: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對涉及股票、股份、股權或公司、企業等財產的,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採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份或股權等方式處理。具體做法:(1)對股票主要採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對股票進行估價或折價帶來的麻煩,但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採取由持票一方折價給另一方補償的方式予以分割;(2)對股份或股權,如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且受讓一方亦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採取直接轉讓一半股份和股權的方式分割,否則,則將股權處理給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權的一方按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該價值盡量由離婚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權所在公司當年每股的凈資產額確定其價值。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關於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遺囑繼承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願,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觀點的意義在於,努力從維護個人財產權的角度出發,積極保護個人權利,應該說,這種觀點正是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理論基礎,而正與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基本觀念相對立,如前所述,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並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因為女婿、兒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應得的遺產份額,並不影響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的但書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這樣,也就體現遺囑人的意願了。關於贈與的財產,與此同理,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也是與大多數人的思想觀念相符合的,如果說丈夫的朋友贈送的洗衣機只歸丈夫所有,妻子用來洗衣服要經過丈夫許可,那才有點奇怪呢。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這樣,也就尊重了贈與人的意願。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國家採用的婚後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的財產等應當規定為夫妻的個人財產。這次修改婚姻法沒有採納這種意見。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財產已由原來簡單的生活用品發展到汽車、房產、股票、債券乃至整個公司、企業等,今後還將出現一些新的財產類型。上述四項只是列舉了現已較為明確的共同財產的范圍,但難以列舉齊全,因此,作了這項概括性規定。
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於夫妻如何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取得對方的同意之後進行。尤其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因為在多數情況下,由於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權,第三人很難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是否經過對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時,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明白了么?婚後取得的收益屬於共同財產的阿。

⑻ 我持有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權(婚前),現在我和我老婆要離婚了,股權如何分割

關於你問的這個問題,最高院出過司法解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針對您的具體情況,首先婚前投資的90萬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用進行分割。其次,如果這個股權有增值,增值部分要根據增值部分的性質來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判斷股權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鍵是看股權的增值是自然增值還是經營增值,如果是自然增值,就是個人財產,如果是經營增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如何區分自然增值和經營增值呢?主要是看夫妻雙方對這個增值是否在時間、智力、勞動等方面進行了投入,具體而言,就是看你持有股權這家公司你和你老婆是否參與經營管理,如果參與,那增值就是經營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參與經營,那增值就是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就是你自己的個人財產。希望對你有幫助!

⑼ 一方婚前投資股權婚後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開的公司,婚後股權增值部分是否是 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權在婚後增值部分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種觀點認為:股權的增值與孳息一樣屬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 ,股權增值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況且留存於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後的增值部份,並不直接屬於《公司法》第9條所規定的公司法人財產權的范疇。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我國婚後所得財產制的特點之一,就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與這種財產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的收益所有權不同,收益所有權依法不再屬於財產所有者個人,而是屬於夫妻共有。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基於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在法律上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論是誰取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在一般民法意義上,孳息或原物增值歸原物所有人,但在婚姻家庭領域,由於 夫妻共同財產制 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或增值歸屬於夫妻雙方。因而一方婚前股權在婚後所得的紅利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了紅利之外,繼續留在公司的剩餘利潤轉化為企業經營資本和公司財產積累的婚後增值部分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這部分財產的特殊性,在分割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法人財產及其他股東的權益,採取區別於分割其他財產的做法,將這部分財產分給實際擁有股權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這樣做並未侵害公司法人的財產權。

⑽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我婚前投資很多上市公司股權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