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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初始登記費做賬

發布時間: 2021-06-11 19:50:17

『壹』 公司上市付證券公司的財務顧問費入哪個會計科目

如果屬於保薦費、承銷費,可以沖減股票發行溢價,即沖減「資本公積 - 股本溢價」。

根據證監會規定,可以直接從股票發行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中扣減的發行費用包括:
(1)在IPO申報階段發生的費用(過會前),包括保薦費、審計費、律師費、評估費、材料製作費等;
(2)發行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准後(過會後),在股票發行階段發生的與新股發行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招股說明書印刷費、承銷費、上網發行費募集資金驗資費、新發行股份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初始登記費等。

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必須發生的法定性質的費用,以及與新股發行無直接關聯的費用支出,例如廣告費、路演費、財經公關費、上市酒會費等,應當於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能從發行溢價中扣減。

『貳』 關於公司上市時審計費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一. 適用范圍
1.根據證監會規定,可以直接從股票發行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中扣減的發行費用包括:
(1)在IPO申報階段發生的費用(過會前),包括保薦費、審計費、律師費、評估費、材料製作費等;
(2)發行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准後(過會後),在股票發行階段發生的與新股發行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招股說明書印刷費、承銷費、上網發行費募集資金驗資費、新發行股份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初始登記費等。
2.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必須發生的法定性質的費用,以及與新股發行無直接關聯的費用支出,例如廣告費、路演費、財經公關費、上市酒會費等,應當於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能從發行溢價中扣減。
二.會計處理:
在IPO申請尚未獲得證監會核准前已發生的、根據規定可於IPO發行時從股票發行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中扣減的發行費用,可以視IPO進展情況,暫在「其他流動資產」(如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項目中掛賬,但應當關注該等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情況,如果企業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無法實現IPO,或者公司已經放棄或推遲IPO計劃,或者IPO申請未能獲得監管機構核準定的,應當將掛賬的發行費用立即轉入當期損益處理。
①股票發行前,費用發生時
借:預付賬款(或其它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②股票發行後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貸: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叄』 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費如何做賬,怎麼做會計分錄

借:投資收益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存款)

『肆』 開發商初始登記費用怎麼記賬

企業沒經營,開辦費,
借: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伍』 新會計准則下開辦費應如何做賬

一、新准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方法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准則體系(以下簡稱新准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准則。新准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准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准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准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二、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稅法完全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並沒有包括開辦費。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錶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復:「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攤費用,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應該按照新稅法精神,即計入當期損益,並不再作納稅調整。至於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五年稅前扣除的作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必須摒棄,以保障房地產企業的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新准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准則一致,即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因此,在「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再分離,二者協調一致了。以後在開辦費方面不存在會計與稅務的差異,當然更不存在納稅調整了。

『陸』 房地產公司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登記費計入什麼科目

1、如果是辦理公司自用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其他)"科目。

2、如果是辦理銷售商品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入"銷售費用--其他"科目。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準許進入抵押交易市場的條件。

抵押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文件與權屬檔案記錄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權屬證書的真偽等,並由審核人簽字在案。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核准登記記入登記簿並頒發他項權利證書。

(6)上市公司初始登記費做賬擴展閱讀:

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後,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准登記,並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准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准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柒』 剛成立的公司工商登記注冊費,怎麼做賬

計入開辦費

借:管理費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現金

『捌』 房地產管理所初始登記費能計入開發間接費嗎

房地產開發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證明對待。此類利息支出,凡能夠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
提供金融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以按規定計算的土地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
之和的5%以內(具體比率視該地方規定)計算扣除。開發項目未發生利息支出的,不予扣除。

對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或提供金融利息證明的,利息不能單獨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採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具體比率視該地方規定)進行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