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當公司分立時是否會發生股東減少,股東持股比例也會發生變動
只是比例上的變化,50萬的百分之五十和100萬的百分之二十五是一樣的,都是25萬。實際上的出資額沒有變化。
B. 散股持有股本5%以上的股份會怎樣,還可以繼續購買么一直買到10%是不是就是公司股東了能參加股東大會么
1、散戶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會怎樣:當任何一個投資者買進某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後,就必須向上市公司通報這件事情,然後上市公司會向社會公告這一事實。
2、可以繼續購買。
3、一直買到10%是不是就是公司股東了:即使持有1股股票,也是公司的股東。凡持有一家股份制公司的股票者都是公司股東。
4、同股同權,任何一名股東都有權參加公司舉行的股東大會,並具有投票權。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證監會、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簡式權益變動公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凡是增加到5%的倍數,
例如10%,15%,20%等都要再簽一次報告,否則就算違規,要處罰的。這行為稱作舉牌,舉牌後六個月內不能反向操作,也就是不能賣股票,否則也算違規。這些條例都是防止操縱股價而設的。只要你有1股的股票都是合法的股東,都可以報名參加股東大會。
舉牌後可以買,或者不買。只是不能賣。舉牌後的賬戶,不管是個人的還是機構的賬戶,證監會會監管的比較嚴,戶主的直系親屬或機構法人的相關賬戶都受監控的。
(2)上市公司分立持股期限擴展閱讀
依據《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狀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該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狀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會議決議狀況:股東大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反對、棄權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狀況。
5、簽署: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C. 合夥公司分股權有什麼講究嗎
1、絕對控制——67%
股東在持有公司股權比例佔到67%以上的,嚴格意義講應該是66.67%,該股東便是該公司的絕對控股的股東,可以決定公司各項重大事務。
因為《公司法》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需要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因此股東在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應在67%以上的,才算享有絕對控制公司的權利。
2、相對控制——51%
股東在持有公司股權比例為51%以上的,嚴格意義講為50%以上不含50%;
股東會享有對公司的相對控制權,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些事項不能決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務都可以決定,因為一般事項的股東會決議只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
因此持股比例在51%以上不到67%即可控制公司日常運營事務。
3、重要事項一票否決 34%
股東在持有公司股權比例為34%以上50%以下的,嚴格意義講為33.34%以上50%以下;
雖然不能完全決定公司事務,但當股東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類重大事項時擁有一票否決的權利,股東會無法形成三分之二的表決權。因此股東的持股比例在34%以上50%以下的股東的意志,有可能會影響公司的重大決策的執行。
4、要約收購——30%
【要約收購】: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表示,並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及其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投資者持有或者是通過協議和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需要繼續進行收購的應該採用要約的收購方式。
5、臨時股東會召開和解散公司——10%
公司遇特殊情況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如果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不履行召集義務時,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進行召集。
6、上市公司重大股份變動 ——5%
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5%時,及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應該給予公告。
7、臨時提案 ——3%
單獨或是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提出臨時的提案。
8、代表訴訟——1%
股東代表訴訟:公司董、監、高有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的整體利益或其他人損害公司利益,如果發生這種情形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或是監事(會)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監、高或是責任人提起訴訟,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公司相關機構不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提起訴訟。
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D. 什麼是股權分立
是股權分置,也叫股改
股權分置是指:股東持有相同的股票卻沒有相同的權利,比如持有非流通股的股東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東一樣去交易股票。
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存在著非流通股與流通股二類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異和流通權不同之外,賦於每份股份其它的權利均相同。由於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異,造成了二類股東之間的嚴重不公。股權分置改革,如果不考慮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認承二類股東持股成本的差異,便失去了解決問題的邏輯基礎,更談不上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這個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和「三公」。
判斷股權分置改革成敗的標准只有一項,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開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後兩次進行過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來。此次改革試點啟動後,有很多投資者問,流通與減持有什幺不同?對此,法律專家的解釋是,減持不等於全流通,減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被減持的股份並不必然獲得流通權;而非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股權分置問題一直都是困擾著股市健康發展的最主要問題。股權分置不對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權利的不對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權利的不對等,集中表現在參與經營管理決策權的不對等、不平等;二是承擔義務的不對等,即不同股東(股票持有者的簡稱)承擔的為企業發展籌措所需資金的義務和承債的義務不對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東獲得收益和所承擔的風險的不對等、不平等。股權分置使產權關系無法理順、企業結構治理根本無法進行和有效,企業管理決策更無法實現民主化、科學化,獨裁和內部人控制在所難免,甚至成為對外開放、企業產權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礙。因此,解決股市問題,股權分置問題必須解決,關於股權分置的提法。最開始提的是國有股減持,後來提全流通,現在又提出解決股權分置,其實三者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國有股減持包含的是通過證券市場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變現概念;而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一個改革的概念,其本質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變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實現同股同權,這是資本市場基本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後,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實際進入流通,它與市場擴容沒有必然聯系。明確了這一點,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並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股權分置試點方案是我國證券市場制度的一大創舉,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首先,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將促進證券市場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有助於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其次,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可實現證券市場真實的供求關系和定價機制,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促使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利在長遠;第三,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使得改革試點的成功成為可能,這將提高投資者信心,使我國證券市場擺脫目前困境,避免被邊緣化,其意義又在當今;第四,股權分置解決後,一系列金融創新就會順理成章推出,有利於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產品結構,增加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資源合理配置。
股權分置改革就是改革我國股市股權結構不合理的狀況,把國有股、法人股等不能上市流通的股票變為流通股,保證股票市場健康發展。股權分置改革對我國股市有著重大影響,意義非凡,是對中國特色的股市動了一次大手術,並且手術非常成功。再股權登記日,你買了股改的股票,就有權參加股改了,10股送3股就是你每持有10股,就有權獲得公司未流通的股東送給你的3股股票,也就是說,你每10股增加了3股股票,而非流通股東每10股減少了3股股票。股權分置改革對企業大股東和中小股民都是利好,本輪行情的導火索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啊,非流通股東通過改革獲得了流通權,持股的中小股民的股本也增加了,大家何樂而不為呢!
E.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5)上市公司分立持股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F. 紅利稅新政中,非交易過戶會重新計算持有期限么
需要。
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號
六、本通知所稱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取得的股票;
(二)通過協議轉讓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六)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的股票;
(八)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九)持有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並,個人持有的被合並公司股票轉換的合並後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
G. 請問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指的是持股50%以上還是51%以上呢
這個看具體約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
(7)上市公司分立持股期限擴展閱讀:
一、絕對控制線——67%
【釋義】一些重大事項的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於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2/3以上票數支持的。
1、絕對控制既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二者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數,也就是說,絕對控制線為67%不確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但書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二、相對控制線——51%
【釋義】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後,還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過半數表決條款。換言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普通決議的程序,而是讓股東們自行通過章程確定。
2、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章程中必須避免出現「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約定,否則可能造成出現股東會決議矛盾。
3、同時,自由約定時還需明確說明是「股東人數過半數」還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兩種不同的局面也不需過多解釋。
三 、安全控制線——34%
股東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沒有其股東的股份與他沖突,叫否決性控股,具有一票否決權。
1、與絕對控制線相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關於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麼如果其中一個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那麼另一方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麼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無法通過,這樣就控制了生命線,因而表述為安全控制權。
2、但是,所謂一票否決只是相對於生死存亡的事宜,對其他僅需過半數以上通過的事宜,無法否決。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為「安全控制線」。
四、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H. 資產剝離、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三者的關系
資產剝離、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關系就是:均屬於收縮型資本運營模式。
在上市公司經營過程中,隨著經營戰略和市場條件的變化,會出現一些子公司、業務板塊發展強勁、內在價值突出。
或者出現一些不適合上市公司長期經營戰略、沒有成長潛力或影響企業整體業務發展的子公司、業務板塊。
在此背景下,為了使資源配置更加合理,促進子公司、業務板塊更好發展,更好地規避風險,使上市公司更具有競爭力,上市公司會採取分立、分拆、資產剝離等資本運作方式,促進整體價值提升。
相關上市公司採用了分立、分拆、資產剝離的資本運作方式以後,對上市公司整體戰略實施、市值管理、業務發展等起到了積極的影響,值得借鑒和學習。
(8)上市公司分立持股期限擴展閱讀:
收縮性資本運營在我國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企業擴張與收縮,猶如發動機里活塞的運動,具有辯證統一的關系:
擴張引起收縮。任何形式的購並都有一個「度」,當並購擴張超過這個「度」時,便會導致規模不經濟,平均成本上升,利潤率下降,企業績效降低。
收縮就是在這種擴張超過了一定「度」的情況下,為了優化資源配置而產生的。
收縮是擴張的基礎,是為了以後更好的擴張。為了追求El後更大規模的擴張,企業有時必須以退為進,先「消腫」,剝離與企業發展戰略不相容的某些業務或部門,然後輕裝上陣。
擴張勢頭可能更猛。因此,不僅以並購為主要內容的擴張性資本運營可以使企業得到發展,而且以剝離為主要內容的收縮性資本運營也可以推動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