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簽訂重大合同不要求披露了嗎原來不是要求金額達到10億嗎
近段時期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針對目前這一市場熱點問題,為保障相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深交所近期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號—重大合同》,對上市公司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進行規范。
第6號指引首次對重大合同的具體金額予以明確,即采購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億元人民幣的,或銷售、工程承包、提供勞務等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億元人民幣的。
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一次性簽署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采購、銷售、工程承包、提供勞務等重大合同時,嚴格按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提示合同風險、介紹合同當事人、披露合同主要內容及說明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該指引還規定,對於上市公司自行判斷、或交易所認定履行合同對公司財務狀況構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指引的要求進行披露。此外,上市公司還需要對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進行及時披露,並在定期報告中對履行情況進行持續披露。
深市主板公司2006年年度報告統計數據顯示,深市主板公司的平均主營收入為25.55億元,平均總資產為37億元。有關方面據此分析認為,第6號指引的出台預計將不會增加深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量。
B. 為什麼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則不必。
上市公司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披露是給現有股東和可能成為股東的股民看的,是交易所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要求
C. 上市公司收購資金在多少不用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11日就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並購重組新規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的要求,適應當前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戰略調整的重要舉措,對促進上市公司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推動並購重組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兩個辦法的修訂,立足於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促進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基礎性功能,推進並購重組市場化的總體要求,結合並購重組市場發展過程中的經驗總結,以「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亮點一:大幅減少事前審批涉及發行仍要核准
分析人士指出,「放鬆管制、加強監管」,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點。
首先,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審批」行政許可是《國務院關於確需保留行政審批的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412號令》)第395項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本次《重組辦法》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全部取消審批。需要說明的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核准」行政許可是《國務院412號令》第400項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證券法》現行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用於並購重組的,因涉及發行行為,不論是否達到重大標准,仍須報經核准。
其次,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收購人在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若證監會未表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收購要約,證監會不再出具無異議的批復文件。
同時,取消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第一,考慮到因取得上市公司發行新股而取得控制權的情形已經過審核,僅需對收購人資格等少數關注點進行審核,取消該情形的行政許可,改為自動豁免。第二,對於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的豁免,如相關方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取消行政許可,改為自動豁免。
亮點二:不鼓勵借殼 主板、中小板借殼上市標准與IPO等同
按照2008年11月施行的《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允許相關各方不再執行20日均價的規定,可以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從五年多的實踐看,破產重整的協商定價機制雖然促成一些危機公司進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但給並購重組市場帶來了不利影響。一方面破產重組實行協商定價,不符合嚴格退市制度,不鼓勵借殼上市的總體政策導向。另一方面協商定價機制強化了投資者對ST或*ST公司被借殼的預期,推高了這類公司的股價,不利於優勝劣汰。本次修訂為遏制對破產重整公司借殼上市的炒作,廢止了《補充規定》的協商定價機制,破產重整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適用與其他公司相同的定價規則。
此外,本次改革在規章層面明確借殼上市標准與IPO等同,禁止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同時將借殼方進一步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進一步防止規避行為。從最近3年的借殼案例看,購買資產並不僅僅是向收購人,有65%的案例是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一同購買,雖然實踐中已將關聯人一並視為借殼方,但規則上沒有明確,存在模糊地帶。為防止收購人在取得控制權後通過其關聯人注入資產而規避監管,將借殼方明確為「收購人及其關聯人」。
亮點三:定價機制更為靈活 從20個交易日拓展為「三選其一」
目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定價應當不低於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該規定的初衷是防止公眾股東權益被過度攤薄,在制度推出初期具有積極意義。但隨著實踐發展,這種定價模式的缺陷逐漸顯現,比如該規定過於剛性,在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尤其是股價單邊下行時,資產出售方容易違約。
本次考慮到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的市場化需要以承認市場定價為基礎,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拓寬定價區間,增大選擇面,並允許適當折扣。定價區間從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拓寬為:可以在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中任選其一,並允許打九折。
二是引入可以根據股票市價重大變化調整發行價的機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的第一時間披露,給投資者明確預期。
亮點四:豐富支付工具 明確審核分道制的工作機制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以下簡稱14號文)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優先股可以作為並購重組的支付手段,《重組辦法》新增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並。
此外,按照14號文要求,為進一步增強資本市場對並購重組的支持、豐富並購支付和融資工具,新增「鼓勵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定向權證,用於購買資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並」。
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審核分道制的工作機制。按照14號文關於「實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分類審核」的要求,增加「中國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誠信狀況、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作出差異化的監管制度安排,有條件地減少審核內容和環節。」的規定。
亮點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保護投資者權益
為防止出現監管真空,《重組辦法》、《收購辦法》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場主體約束機制、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等方面作了重點修訂。
首先,繼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強化事中監管手段。上市公司應當在報告書中充分說明並披露其從事本次交易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審核部門主要關注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為做好取消審批後的銜接,除保留關於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等信息披露要求外,明確規定證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重組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發表專業意見,在補充披露、發表專業意見前應暫停交易。同時,《重組辦法》在發行股份定價、標的資產定價等方面也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更充分的參考。
其次,對中介機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新增條款強調,中介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教唆、協助委託人編制虛假的交易報告或公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重組程序中,強化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合規把關責任,要求其必須對會議程序、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明確意見並公開披露。對中介機構加強事後督導,各類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在按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並購重組業務。
第三,對重組的交易各方強化事後監管。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或者擬借殼上市的收購人作為發行對象的,應當公開承諾,如重組後股價低於發行價達到一定標準的,其持股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上市公司重組因定價顯失公允、不正當利益輸送等問題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責令暫停或停止重組活動,對有關責任人採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虛假重組、提供或披露虛假信息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之前,不得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
第四,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引導重組交易對方公開承諾依法賠償因其虛假披露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明確規定涉嫌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履行其所作承諾,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前不得轉讓所持股份。引導建立民事賠償機制,要求重組交易對方公開承諾,其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否則將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股東大會必須提供網路投票方式。要求單獨統計並披露中小投資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單獨或合計持股5%以下的股東)的投票情況。明確律師對股東大會表決過程和結果出具獨立鑒證意見。要求公司董事會分析重組交易對當年每股收益的影響,對因重組攤薄每股收益的情況提出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D. 求關於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披露不充分的案例及分析。謝謝!!不用太多,每個大約100-300字就好!!
不及時
據金融界財經信息報道[33>,2004年8月31日國光瓷業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總額為78589.31萬元,其中涉及51218.31萬元(占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13824%)的對外擔保沒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2004年8月31日,
國光瓷業控股股東上海鴻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佔用該公司資金共
22321.15萬元,並且如此重大關聯交易沒有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及時履行
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2004年9月30日,該公司涉及訴訟事項18起,涉訴
金額32873.41萬元,其中涉及2311.676萬元(占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62.39%)
的訴訟也沒有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和定期報告中所披露的會計信
息中,仍有不少公司疏於充分性規范或流於形式"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某些重大
事件不予以公告;採取避重就輕的手法,故意誇大部分事實,隱瞞部分事實;對
有用的資料也不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從而誤導投資者"在信息披露中,措辭
含糊,模稜兩可;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絕對值披露多,相對比例披露少,
這些情況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可信性和可比性"
據證券之星網報道[34}:2004年6月17日遭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哈慈股
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東哈慈集團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計佔用公司資金5.8億元,
年末仍有1.02億元的余額未歸還;公司關聯方哈爾濱天業高新技術產業有限公司
2003年度累計佔用公司資金.25億元"上述關聯交易在2003年度的發生額達8.3
億元,占哈磁股份2002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10.9%"對此重大事項,公司既沒有
履行規定的決策程序,也沒有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E. 上市公司購買非關聯交易的產品,金額達多少需披露請給出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你好,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F. 上市公司持股的另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對應市值不算在這個上市公司的總資產裡面嗎
會體現在總資產中。因為會在資產科目「長期股權投資」中核算。
G. 一個公司上市和不上市有什麼不同
你好,我從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相比,有哪些好處的角度來給你回答:
1、上市意外著成為公眾公司,可以公開向社會發型股票(例如IPO、增值擴股),可以獲得更多的股權資本、股權融資。
2、上市公司有這相當大的名氣,對於後續業務和前景十分重要。
3、上市公司會得到需要政府獎勵,這個獎勵是多少,各個城市不一樣。
4、上市公司對於原股東而言意味著股權相當大的增值。
5、上市,是大多數經營企業家的夢想,股東和管理層意味著身價幾十倍、百倍上漲!
·····還有很多,我就不說太細了······希望對你有幫組!
H. 上市公司的總資產在哪裡能看到
上市公司的總資產,在初次上市時,在招股說明書里有;上市後要依法披露公司財務指標與經營情況的。
在上市公司企業網站與股市上都可以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