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法律文件中有對勞務分包的規定
法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㈡ 掛靠到底哪些情況屬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
摘自《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㈢ 建築工程中,主體結構施工中的勞務分包是否違法
不違法。
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可以自主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進行勞務分包,並不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於勞務分包是在徵得業主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業主或總承包方對材料和設備負責,勞務分包方只收取勞務費,不受任何限制。
另外,由於工程造價中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的價格不平衡,有的高,有的低,如電氣安裝工程。勞動力成本很低,因為變壓器的材料價格很高。其他的,比如土方工程,幾乎都是人工成本,所以不能強制限制。
註:勞務分包單位承接的單項業務合同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5倍。
(3)上市公司違法勞務分包問題擴展閱讀:
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採用的選擇。
㈣ 違法分包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承包人轉包項目或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上述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違反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對於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㈤ 勞務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勞務分包的形式是怎麼樣的
勞務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法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部門規章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條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十二條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關於切實解決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大力發展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規范用工行為
要規范建築業用工行為,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並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購或者分割工程。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
勞務分包人應當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4、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
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1條第2款: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分包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在該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第二種形式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在該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第三種形式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該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於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於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參考自法律咨詢平台法律快車石家莊律師www.lawtime.cn/sjz
㈥ 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轉包,違法分包
只能和你簡單說一下,畢竟法律條紋比較復雜,違法分包分為幾種,一種就是將關鍵部分分包給他人,自己不做,還有一種就是把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做。轉包自然就是全部給別人做,現場沒有自己的管理人員。勞務分包相對專業承包好一點,基本沒有資質限制,而且無需向甲方說明並讓其同意
㈦ 哪些行為是違法勞務分包行為
答: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和《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24號令),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可界定是違法勞務分包行為。
(1)施工單位將建築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包工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或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協議)的;
(2)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分包企業,但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又不是本企業職工的(即未簽訂過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沒有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的);
(3)勞務作業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的。
㈧ 專業分包與勞務區別如何怎樣界定違法分包
不違法。勞務可以單獨分包,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 根據《建設部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文件要求: 為了規范建築工程的勞務分包,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承包企業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勞務企業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直接僱用農民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工傷、醫療、或綜合保險等社會保險。對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僱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包工頭」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均視為違法分包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