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以不再露天辦公為由不發高溫補貼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准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高溫補貼另發,與工資包干不相干
⑵ 公司不給員工發高溫費和法嗎
公司不給員工發高溫費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條件進行具體的分析。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頒發的《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應該享受高溫津貼,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公司不發高溫費是算不上違法的。
在規定了高溫費的條件以外,該《辦法》還規定了企業應該落實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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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公司不發高溫費怎麼投訴
撥打12333進行投訴,或者向用工所在地縣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⑷ 企業不給高溫補貼違法不
部分人就有高溫補貼,而其他人沒有,這樣是合理的。 因為我覺得這個是對高效益、高收入的企業(如壟斷企業)為了出數才會列支在工資上;而對於私企來講,它除了要面對競爭,而且私企老闆經營的目的都利潤最大化,又怎能以政府一份關心職工的文件而對私企又無利來掏腰包支付職工的高溫津貼呢? 我附這份文件讓大家細讀,該文件我認為是不具有強制性的,純屬是政策指導性文件,企業能支付的,就按該標准支付;而對於無法落實的企業,就根本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比如:因勞動合同無簽訂的,在《勞動合同法》里就有法可依。而該通知,你拿到去相關部門投訴反映又如何,頂多執法部門責成企業支付,但企業一般作出的反映都會講,現在面對競爭壓力敢大,工資都難發,又怎發呢?如果你拿法院維權,我相信地方法院會根據地方政策,一看文件根本無法可依。 我又比如《勞動法》第45條帶薪年休假問題,當時都是不具有強制性,可是在2008年1月1日起出台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後就截然不同了,有法可依。 因此,我希望大家都不要整天將「高溫津貼」掛在嘴邊說,去維權,還不實實在在干好本職工作,只有等專家或人大討論立法後再言。當然或許有些地方是對該種文件是附有強制性的,那麼就可維權了。 以上純屬個人見解,多謝大家都能談談,讓我都可以維權自己的「高溫津貼」。 附:《關於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粵勞社〔2007〕10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安全,保證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溫津貼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准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確需降低標準的,可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圍內確定,並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高溫津貼標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 用人單位在其他時間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工作的,除應按行業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外,也應不低於上述標准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四、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職工工作和休息,適當增加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級勞動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引導和督促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進行。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情況,嚴厲查處違法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⑸ 公司不發高溫補貼違法嗎
答:公司不發高溫補貼事實應該違法行為。
⑹ 沒發高溫補貼屬於違法行為嗎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對於不按規定發放降溫費的企業 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電話12333 也可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並可依此解除勞動合同 其違約責任由單位承擔 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⑺ 高溫補貼公司不給於發放是否是違法行為
高溫津貼該發不發屬於違法行為。
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並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
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剋扣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採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高溫津貼各地發放標准不同:
從高溫津貼發放時間來看,各地也因氣候條件差異有所區別,不少省市都以6月作為高溫津貼開始發放的時間節點。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東、廣東、廣西、湖北等。
從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長來看,在明確規定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的省份中,多數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間。其中海南省的發放時間最長,為4月~10月,時間跨度長達7個月。
⑻ 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補貼是否違反《勞動法》
1、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高溫津貼的具體標准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
3、相關規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8)上市公司不發高溫補貼擴展閱讀: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⑼ 單位不發高溫費違法嗎,有哪些發放標准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對於不按規定發放降溫費的企業 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電話12333 也可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並可依此解除勞動合同 其違約責任由單位承擔 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⑽ 用人單位一直不發放高溫費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支付高溫 費算違法,協商不成 ,到 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局 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