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專門協會委員會是如何產生和構成的職權是什麼
各專門協會委員會委員是由本類別殘疾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由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可設名譽主席,由本類別協會委員會聘請。
委員會會議由本類別協會主席召集,委員會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書面或通訊形式召開。
委員會是本類別殘疾人及親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⑴ 執行本類別殘疾人及親友代表大會的決議;
⑵ 聘請名譽主席;
⑶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⑷ 向殘聯主席團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⑸ 籌備召開本類別殘疾人及親友代表大會;
⑹ 向本類別殘疾人及親友代表大會提出本會章程修正案;
⑺ 向本類別殘疾人及親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⑻ 提出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⑼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⑽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⑾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B. 黨工委委員是如何產生
黨工委委員都是根據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選舉產生的。
黨的基層組織的委員會委員由於各種原因出現缺額,可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後,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上進行補選。如果缺額的是書記、副書記、委員,可以報經上級黨組織同意,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補選;
如從委員會委員以外選任,則應先經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為委員會委員後,再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
(2)上市公司職能委員會如何產生擴展閱讀
黨工委主要職責
(一)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含直屬單位黨組織,下同)黨建工作進行研究和指導,提出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請示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批復或者答復。
(三)督促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按期進行換屆;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關於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選出的書記、副書記。
(四)配合同級黨委有關部門抓好直屬機關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參與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中心組學習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了解和掌握情況,按規定報送情況報告。
(五)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七)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八)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每年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
(九)履行同級黨的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任務
C. 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什麼
2.0企業管理委員會職能:
2.1企業管理委員會是以管理中心總監為常務負責人,以工作發展需求為目的而發起;
2.2企業管理委員會由常務負責人召集例會並確定會議議題,成員由各部門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及指定的部分人員組成;
2.3企業管理委員會每周六下午5:30以後總結本周工作計劃並擬定下周工作計劃;
2.4企業管理委員會在例會期間聽取部門工作人員對企業綜合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運作流程進行評估和評價;
2.5對公司職能運作進行改善和貫徹;
2.6不定期召開各部門人員會議或發調查問卷,對公司各種情況進行了解,並進行相應配合;
2.7對公司員工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優化;
2.8修正市場戰略目標和公司工作內容,修正組織結構和各層次人員的數量及德才標准;
2.9企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有對會議內容保密的義務。
D. 為什麼公司需要設立董事會委員會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上市公司職能委員會如何產生擴展閱讀
董事會的職能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E.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2009年5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條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
第四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
第六條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條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
第十條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條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七條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章發審委會議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發審委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
(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並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
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陳述和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第二節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條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並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條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一次。
第三十一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二條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核准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第三節特別程序
第三十三條發審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第三十五條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六條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第五章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條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對有線索舉報發審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二條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6號)同時廢止。
F. 上市公司是不是要求建立審計委員會,有沒有什麼規定要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審計委員會在中國的CMA管理會計中指的是負有監察和指導內部審計職能的董事會(如果是公司)、理事會、立法機關或類似的治理委員會的成員。
G. 工會委員會候選人如何產生
《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有相關規定:
第三章 候選人的提出
第九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均應按照幹部「四化」的標准,在能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熱心工會工作,受到群眾信賴的人員中選定。
第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均以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為單位提名,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報經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查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可以由上屆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報經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查同意後提出;也可以由同級黨委與上級工會協商提出建議名單,經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醞釀討論後,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的意見提出。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職屆期內應按規定完成崗位任職資格培訓任務。凡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完成崗位任職資格培訓任務的,一般不再提名為下屆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擴展內容:
選舉工會的具體實施過程
《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第四章規定:
第十二條 參加選舉的人數為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選舉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差額率分別為5%和10%。
第十三條 召開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基層工會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工會主席或組織員主持。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工會委員會集中各代表團(組)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召開基層工會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時,由上屆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委員主持。
第二十條 候選人獲得應參加選舉人的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由大會徵得多數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同意減少名額。
第二十一條 大會執行主席根據本條例規定,宣布選舉結果及選舉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條 選出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批。
參考資料:
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_網路
H. 黨的基層委員會產生方法
黨的基層委員會通過選舉方式產生。
黨的基層委員會 , 簡稱基層黨委 , 是黨的基層組織的一種形式。基層黨委是按照工作單位;為了發揮其作用,完成黨的工作任務而設立的。
《黨章》第三十條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第三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I. 業主委員會怎麼選舉產生,職能是什麼
1、什麼是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2、業主委員會如何產生?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3、業主委員會有哪些職能?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J. 全國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成員是如何產生的
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為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機關。每5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修改黨章;選舉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黨中央」),每屆任期5年。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5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簡稱「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中央政治局」的成員稱「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政治局從1927年5月的五屆一中全會開始設立。
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書記處成員均在全國人大,國務院,軍委等國家機構,全國政協,中共中央各部門及各地擔任重要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罷免上述人員。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央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