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有什麼區別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㈡ 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能是一回事嗎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㈢ 上市公司獎勵員工股份
這個事情,應當如此操作:
1、員工與公司簽訂《股權激勵協議》,對樓主所說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2、公司將其上市股票回購,但受到以下兩點限制:(1)收購的股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2)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
3、公司將其回購之股票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㈣ 上市公司經營者集中禁止,簽訂的股權協議轉讓還有效嗎
如果在證券法明確規定的禁售期內,並且是禁售股權的,轉讓合同無效。
㈤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公司的子公司,現在我們公司要進行股權激勵,需要和母公司簽訂一份轉讓協議。
股 權 轉 讓 協 議 書
出讓方:
受讓方:
鑒於:
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委託投資協議》,《委託投資協議》中已經明確,為了便於公司登記以及符******有限公司的要求,出讓方僅是以自己的名義代受讓方持有本公司的股權,出讓方沒有實際出資,全部出資及投資均為受讓方所有,出讓方僅為名義股東。為了便於今後的股權變更以及保證 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保護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利,出讓方與受讓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股權轉讓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讓方在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依法擁有占注冊資本 %的股權, 出讓方自願將其在 公司依法擁有占注冊資本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二、股權轉讓款受讓方已經於2011年 月 日全部支付完畢,該款項已經包括在一次性支付的委託費用中,辦理股權轉讓變更時,費用不重復支付。
三、該協議簽訂即生效,股權轉讓變更手續依照本協議出讓方必須在 時間,無條件與受讓方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出讓方有義務配合受讓方辦理完畢股權變更登記。
四、雙方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完股權變更登記後,出讓方不再是 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將依法成為 公司股東,按照所持有的股權份額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五、如出讓方不能按期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每逾期一天,應向受讓方支付1萬元的逾期違約金。如因違約給受讓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六、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市人民法院起訴。
出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