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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有股東會決議嗎

發布時間: 2021-06-10 22:33:52

1.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需要有權機構決議,請問子公司的有權機構決議流程,另上市公司是否需為此召開股東大會

上市公司是該子公司的股東,該子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作為股東的的上市公司肯定會派代表參加。至於該代表的產生要看公司內部規定或約定。當然,上市公司是可以召開股東會產生代表的。

2. 公司的股東有事業單位和自然人擔任,股東會決議怎麼出

根據中國《公司法》規定,事業單位不可以入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不是所有的法人都可以成為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東會決議一般由公司董事秘書起草董事會通過。

3.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3)上市公司有股東會決議嗎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 上市公司股東多少股份可以有決策權

可以參考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 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以分派股息、紅利的全部或一部發行新股,變更章程,增減資本,許可董事的競業行為,公司的解散與合並,締結變更或終止有關出租全部營業的契約,為更新設備或變更營業計劃轉讓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司營業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

對於不同的決議事項,各國設有不同的規定:有的需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並須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有的則僅需有代表股份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各國法律對特別決議的表決權要求雖然不一,但一般均要求達到絕對多數。

(5)上市公司有股東會決議嗎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6.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決議一定要公告嗎

是的!例如:公司
山西汾酒:公布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於2012年8月18日召開了第二十四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公司2012年半年度報告及其摘要、關於調整汾酒銷售公司股權結構調整及增資擴股方案的報告、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等事項。
僅供參考,請查閱當日公告全文。​山西汾酒(600809) 山西汾酒:2012年半年度主要財務指標​
基本每股收益(元) 0.9088
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27.62
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每股凈資產(元) 3.5395

僅供參考,請查閱當日公告全文。
作為投資者我們有權利了解董事會所作出的決議,公司董事會相當於掌管我們投資者資本的「管家」這些信息可以幫助我們投資者作出一定的投資決策。希望對您有幫助!

7.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法條不理解

1、樓主對第一個問題的理解是正確的。這個問題參見一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就清楚很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股東大會對購買、出售資產的表決和對擔保金額超限的表決是分開規定分開計算的。因為買賣資產和擔保畢竟不是同一性質的資產處置和風險承擔行為,所以不應該合並計算。
2、上市公司只要發生擔保都是對外擔保,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的計算還包括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的總額,因為控股子公司的資產是合並到上市公司里來的。
3、單筆金額達到30%的肯定是要特別決議的,之後的任意一筆擔保也必須特別決議。因為此外增加的任何一筆擔保對公司來講都是已經對公司構成重大連帶責任風險基礎上更大風險的承擔,須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這一解釋的思路可以參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8.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合並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的法律依據:
公司合並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發展,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系。因此,公司合並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並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於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並,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說,合並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於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中的特別決議是在回憶中決議事項很重大的情況,而且針對特別決議應當得到出席回憶股東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可以的,但在公司法當中也特別規定了應當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的通過才行。
延伸閱讀:
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什麼?
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么?
臨時股東大會提前幾天通知?

9.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哪裡有的查

巨潮資訊網,在公告查詢「請選擇公告類型」選「股東大會」,裡面就有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disclosure/szmb.html

10. 上市公司買入多少資產需要股東會審議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為規范上市公司重組行為,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高資產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現就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當遵守本通知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的有關規定。
二、本通知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購買、出售或
置換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情形:
(-)收購或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收購或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凈資產的50%以上;
(三)收購或出售資產相關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利潤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履行下列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有關事宜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財務顧問
對有關事宜進行認證並出具意見;
(三)董事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監事會對董事會履行誠信義務情況進行
監督並發表意見;
(四)董事會應當在形成決議後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將該決議及中介機
構和監事會的意見一並公告。同時,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備案材料。監管機構要求補充有關材料的,董事會應在召開股
東大會前及時補充並作出公告;
(五)股東大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董事會應就上市公司重組後是否產生
關聯交易或形成同業競爭等問題向股東大會提交單獨議案。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從業
資格的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見;
(六)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實施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計劃;
(七)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完成後,上市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
事務所對實施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並將該法律意見與過戶手續完成情況一並及時公告。該法
律意見書應當與其他相關文件共同備置於公司,供投資者查閱;
(八)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決議九十日後仍未完成有關手續的,
應立即將實施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並公告。此後每三十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關購買
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
四、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時,如交易對方已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直
接或間接受讓上市公司股權事宜或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事宜達成默契,則上市公司所實施的
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應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則中關於關聯交易
的規定。同時,交易對方在與上市公司達成購買或出售資產的協議時,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
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其擬受讓股權的情況並公告。
五、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後,應當保證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保證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在資產重組完成後六個月內,上市公
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1999]
4號)第(二)至(四)項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規范運作
情況的報告。
六、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的資產占上市公司總資產70%以上,應當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
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的內容和報告程序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進
行輔導的規定執行。前述上市公司重組效果良好,運作規范的,可以在重組完成一年以後提
出配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其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前述重組後
申請增發或配股的期限也可以少於一年。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其配
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
七、上市公司重組後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暫
停或終止上市的決定。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置換資產變更主營業務若干
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8] 2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附件
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1.上市公司董事會購買或出售資產事宜的書面報告。包括事件的經過、交易各方情況
介紹、交易內容、價格及定價依據、金額、支付方式、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
2.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的承諾和具體實施方案;
3.董事會決議副本。董事會決議應就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事項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長
遠發展,是否有利於全體股東的利益表明意見,並說明董事投票情況,董事投反對票的情況
應單獨加以說明;
4.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公告副本;
5.購買或出售資產協議或協議草案;
6.控股股東或上市公司股份收購入關於准備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聲明;
7.會計師事條所對上市公司擬購買或出售的資產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
業績出具的審計報告;
8.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應包括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則的規定,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
條件,以及本次購買或出售是否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協議、安排等內容;
9,財務顧問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後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是否在資產、人員、財務方面實現了三分開、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
交易,以及該交易是否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等內容;
10.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