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評估報告在哪裡找
如果是重大資產重組可以去巨潮網、Wind資訊 等地方看公告
先網上搜一下交易發生的時間,然後去對應上市公司 查找公告,構成重大的交易,評估報告是法定披露的。 一定會有 祝好運
『貳』 論述我國上市公司並購中存在的資產評估問題
資產評估進一步服務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問題
在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歷史實踐中,資產評構以其獨立、客觀、公正的專業價值意見,為相關方提供了交易定價的參照基礎,為監管部門提供了資產估值定價的評判依據,為並購重組市場的良性有序發展和國有權益的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以來,電子信息(手游)、文化傳媒、環保等輕資產公司的並購重組估值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並購重組中面臨的大量新情況和新問題對資產評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對價支付手段對估值的影響,對賭條款對估值的影響,一些典型新興業態的估值,上市公司海外並購估值等,均給評估工作提出挑戰。為此,評估機構需要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一)進一步提升估值方法應用的市場化程度
提升估值方法應用的市場化程度,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估值方法未來發展的重要趨勢。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與中國證監會上市部相繼開展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企業價值評估和定價研究》、《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市場法評估研究》等課題,並將課題成果公開出版。中評協於2011年底發布《資產評估准則——企業價值》,進一步規范和推動收益法和市場法的運用;2012年底發布《資產評估操作專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披露》,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信息披露質量。中評協及各地方協會還開展了諸多收益法和市場法的課題研究,並且多次舉辦收益法和市場法的專題培訓班。以上措施,均是適應並購重組的市場要求、提升方法應用的市場化程度的重大舉措。
(二)進一步提升專業服務能力,使資產評估更深層次地融入資本市場
提升專業服務能力,還需要加大對流動性和控制權折(溢)價等問題的深入研究,形成適用並指導中國市場估值定價應用的有益結論。建立服務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估值的資產交易資料庫系統。針對一些通用性參數的確定,如無風險利率、市場風險溢價等,制定操作性強的細化性指南。對於個性特色較強的參數,如個別風險調整系數等,建立相關規范的指導體系。做好典型案例、創新案例的整理公開工作。
此外,目前評估行業呈現「五龍治水」局面,資產評估、礦業權評估、土地評估、房地產評估等各類評估機構均有各自的評估准則及規范。准則之間存在的差異,可能造成遵從各專業規范後,評估結論產生一定的矛盾和差異。因此需要加強不同准則之間的協調,盡早形成適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特點的統一的准則規范體系。
(三)拓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的資產評估服務,更好的維護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
在未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進一步發揮其作為專業估值機構的優勢,探尋建立以為並購重組各方提供中立性市場價值服務為主,為特定交易方提供投資價值參考和資產盡職調查為輔,並結合為上市公司提供合並對價分攤的全面的估值服務體系,為資本市場參與者提供更多的價值評價視角和參照,為價值信息的及時有效披露做出積極貢獻。
資產評估機構應該突破法定評估的局限,以更加廣闊的業務領域,為資本市場發現和衡量價值,協助投資者以更加理性的思維評判資本市場的價值。如,在不涉及關聯交易的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並購事項中,評估機構可以在確定被收購公司價值的基礎上,為收購人提供投資價值的評估,以使收購要約更加公平、合理。在涉及收購人以股票支付對價的,評估機構還可以對相關股票進行估值分析,就收購條件對被收購公司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應該接受收購人提出的收購條件等為被收購人提出專業意見。
『叄』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工作規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4年修訂) 第一條 為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並購重組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及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審核下列並購重組事項的,適用本規程: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
上市公司實施合並、分立的;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並購重組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並購重組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並購重組委依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
中國證監會根據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對並購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五條 並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於3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於7名。
並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置專職委員。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行業自律組織或者相關主管單位推薦、社會公示、執業情況核查、差額遴選、中國證監會聘任的程序選聘並購重組委委員。
第七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4年。
第八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行業實踐經驗;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的;
(四)本人提出辭職申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並購重組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選聘增補新的委員。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組織設立並購重組專家咨詢委(以下簡稱專家咨詢委),專家咨詢委的具體組成辦法、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並購重組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並購重組申請事項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並購重組申請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並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不得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八)不得有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九)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以並購重組委委員名義對外公開發表言論及從事與並購重組委有關的工作;
(十)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並鎖定賬戶的申請。
第十五條 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不正當手段對並購重組委委員施加影響的,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舉報。
第十六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並購重組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委員應當及時提出迴避:
(一)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擔任並購重組當事人或者其聘請的專業機構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委員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內為並購重組當事人提供保薦、承銷、財務顧問、審計、資產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的;
(三)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或機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有商業競爭關系的;
(四)委員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的;
(五)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與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相關的公司證券或股份的;
(六)委員親屬或者委員所在工作單位與並購重組申請人存在其他利益沖突的;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並購重組委委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七條 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認為並購重組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並購重組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並購重組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根據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並購重組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八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對並購重組委委員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第十九條 並購重組委通過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每次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的並購重組委委員為5名。
並購重組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二十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分成召集人組和專業組,其中專業組分為法律組、會計組、機構投資人組和金融組。分組名單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予以公示。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照分組名單及委員排序確定參會委員;對委員提出迴避或者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因,應當予以公示,並按所在組的名單順序遞延更換委員。
專業組委員出現輪空的,由專職委員替換。
第二十一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在並購重組委會議擬定召開日的4個工作日前將會議審核的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相關當事人承諾函和參會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予以公示,並於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將會議通知、工作底稿、並購重組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的初審報告送交參會委員簽收。
第二十二條 並購重組委建立公示監督制度,會議公示期間為公示投訴期。如期間發生對擬參會委員的舉報且線索明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更換委員,並重新履行公示程序,會議召開日期順延。
會議公示期間如發生對並購重組申請人的舉報且線索明確的,或社會出現負面輿論且所涉事項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及時啟動核查程序,暫停並購重組委會議。
會議公示期間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更換委員,並重新履行公示程序,會議召開日期順延。
第二十三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開始前,委員應當簽署與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人員接觸及迴避事項的有關說明,並交由中國證監會留存。
第二十四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並購重組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並購重組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並購重組申請人有關的材料。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就下述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一)對初審報告中提請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
(二)申請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
(三)申請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
並購重組委委員在並購重組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並購重組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申請人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的審核意見,並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五條 並購重組委以記名投票方式對並購重組申請進行表決。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棄權。
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並購重組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要求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的代表到會陳述意見和接受詢問。
對於並購重組委委員的任何詢問、意見及相關陳述,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七條 並購重組委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邀請並購重組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所邀請的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並購重組委會議,維持會議秩序,組織參會委員發表意見、進行討論,組織投票、宣讀表決結果並負責形成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意見。
並購重組委會議結束後,參會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條 對於並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為有條件通過的,中國證監會對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向參會委員進行反饋。
第三十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並購重組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於會議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聘請的財務顧問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一條 並購重組申請人可在表決結果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要求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組織參會委員對申訴意見做出書面解釋、說明。如有必要,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召開專家咨詢委會議。根據會議意見,決定是否駁回申訴或者重新提交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並購重組委會議重新審核的,原則上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二條 並購重組委參會委員認為並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存在顯失公正情形的,可在並購重組委會議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經中國證監會調查認為理由充分的,應當重新提請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原則上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三條 在並購重組委會議對並購重組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前,並購重組申請人發生重大事項,導致與其所報送的並購重組申請文件不一致;或並購重組委會議的審核意見具有前置條件且未能落實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提請重新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原則上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經並購重組委審核未獲通過且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的,申請人對並購重組方案進行修改補充或提出新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財務顧問應審慎履行職責,提供專業服務,進行獨立判斷,確認符合有關並購重組規定條件的可以重新提出並購重組申請。重新提交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原則上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回訪制度。通過組織回訪,實地了解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方案實施情況、承諾事項履行情況、審核意見落實情況以及證券服務機構持續督導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並購重組委應以召開全體會議的形式,對並購重組審核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及創新性事項進行研究討論。並購重組委可要求中國證監會組織召開專家咨詢委會議,由專家咨詢委出具專家意見,提供決策支持。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送達審核材料、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及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並購重組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並購重組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或事後顯示存在重大疏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的並購重組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規程規定的行為及其他違反並購重組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暫停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對並購重組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並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予以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暫停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對並購重組委委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措施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三條 在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並購重組申請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干擾並購重組委委員對並購重組申請的判斷和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召開對有關申請的並購重組委會議。
並購重組申請通過並購重組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並購重組申請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干擾並購重組委委員對並購重組申請的判斷和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證監會公告〔2011〕40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與並購重組申請人迴避及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底稿
4.並購重組申請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承諾函
『肆』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取消審核的消息是真的嗎
國務院發文,除「借殼上市」須繼續嚴格審核外,上市公司其它並購重組均取消行政審核!而且,在並購重組支付手段、定價方面也更加靈活而有彈性。這些大尺度的「寬衣」,將大大降低企業並購重組成本,由此,真正市場化的並購浪潮將在中國掀起。
中國經濟發展至今,很多行業需要整合並購,市場有強烈的需求,這些政策的松綁很有意義,如都能執行,真正的市場化並購將會在中國出現一輪高潮。原來的很多並購是國企間的資產劃撥,真正市場化的並購成本大,並購完成後讓企業也背上了包袱。非常期待市場化的並購能發展起來,它一能解決中國企業做大做強的目的,二也能使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不只擠IPO一道,通過並購可以達成此目的。期望政策都能落實。
(1)縮小審批范圍。
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核,強化事後問責。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審批(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審批。地方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下放地方政府審批。
(2)簡化審批程序。
優化企業兼並重組相關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式審批,避免互為前置條件。實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分類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兼並重組實行快速審核或豁免審核。簡化海外並購的外匯管理,改革外匯登記要求,進一步促進投資便利化。優化國內企業境外收購的事前信息報告確認程序,加快辦理相關核准手續。提高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率。企業兼並重組涉及的生產許可、工商登記、資產權屬證明等變更手續,從簡限時辦理。點評:此前證監會曾下地方調研並購問題,PE機構與上市公司反映稱,上市公司現金不多,不可能用現金來實行產業並購、資產重組,希望通過定增方式實行,但定增的話,審批過多,流程太長,制約了效率,屢屢因難度大而放棄。此次國務院下發的意見,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大赦」。
(3)發展並購貸款。
引導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4)重用資本市場。
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兼並重組支付方式,研究推進定向權證等作為支付方式。鼓勵證券公司開展兼並重組融資業務,各類財務投資主體可以通過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等形式參與兼並重組。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實施兼並事項,不設發行數量下限,兼並非關聯企業不再強制要求作出業績承諾。非上市公眾公司兼並重組,不實施全面要約收購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並重組的股份定價機制,增加定價彈性。這顯然是針對新三板公司的,換言之,新三板並購的話,會豁免要約收購。非上市公眾公司兼並重組,允許實行股份協商定價。
定向權證是個很新鮮的事物,竟然可用於並購支付手段了!而業績承諾的取消,恐怕令資本市場無所適從,最終股價怎麼走,需要更專業的投資者來判斷,或者內幕者才知道股價真正價值了。這點貌似尺度太大了。不過,桌子底下的業績對賭肯定不會因此消失。
(5)完善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政策。
修訂完善兼並重組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政策,降低收購股權(資產)占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比例限制,擴大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的適用范圍。抓緊研究完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的企業所得稅、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土地增值稅等相關政策。
(6)落實增值稅、營業稅等政策。
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的,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視同銷售而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稅務部門要加強跟蹤管理,企業兼並重組工作牽頭部門要積極協助財稅部門做好相關稅收政策的落實。
(7)加大財政資金投入。
中央財政適當增加工業轉型升級資金規模,引導實施兼並重組的企業轉型升級。利用現有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資金渠道,調整使用范圍,幫助實施兼並重組的企業安置職工、轉型轉產。加大對企業兼並重組公共服務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資金,按照行政職責,解決本地區企業兼並重組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上述稅收等措施,將極大地降低並購重組稅務成本。
(8)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償收回企業因兼並重組而退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於企業安置職工、償還債務等支出。企業兼並重組中涉及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的條件下,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企業兼並重組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相關用地和規劃手續。
(9)鼓勵優強企業兼並重組。
推動優勢企業強強聯合、實施戰略性重組,帶動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形成優強企業主導、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的產業格局。
(10)引導企業開展跨國並購。
落實完善企業跨國並購的相關政策,鼓勵具備實力的企業開展跨國並購,在全球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規范企業海外並購秩序,加強競爭合作,推動互利共贏。積極指導企業制定境外並購風險應對預案,防範債務風險。鼓勵外資參與我國企業兼並重組。
(11)消除跨地區兼並重組障礙。
清理市場分割、地區封鎖等限制,加強專項監督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平衡地區間利益關系。落實跨地區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政策,協調解決企業兼並重組跨地區利益分享問題,解決跨地區被兼並企業的統計歸屬問題。
(12)放寬民營資本市場准入。
向民營資本開放非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難道要對民企實行負面清單)推動企業股份制改造,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支持國有企業。
母公司通過出讓股份、增資擴股、合資合作引入民營資本。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向民營資本開放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領域。優勢企業不得利用壟斷力量限制民營企業參與市場競爭。
(13)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深入推進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國有企業負責人任免、評價、激勵和約束機制,完善國有企業兼並重組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國有企業內部資源整合力度,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總之,此次松綁可謂大塊資本之心。
國務院大尺度放開並購重組的許可權,或許是基於如下邏輯:
企業融資過度依賴發債——杠桿率提高——企業風險提高——資金的風險溢價也即利率提高——融資利率進一步提高——由企業風險加總的經濟風險加大——經濟危機。
解決這個問題,要從根子上看需要降低債權融資,以股權融資替代之。但是股權的投資者必然要求有退出套現的渠道,讓上市公司通過兼並重組、產業並購來實現企業融資股權化,就可以走出上述融資危險圈。而產業升級轉型也因此得以推進與實現。可謂一舉多得也。
『伍』 並購重組中的資產評估及價值交易的基本方法到底是什麼意思啊有朋友可幫忙解答嗎
並購重組中的資產評估是掛牌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長期以來通用的估值方法,是並購重組中確定重組交易價格的主要依據。財政部下發《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中明確資產價值評估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三大類:第一類為收益法,如現金流折現法;第二類為資產基礎法(成本法);第三類為市場法,如可比交易法。
『陸』 中聯重科收購cifa案例中目標企業的並購評估過程
企業並購的流程
企業並購是一項極其復雜的運作過程,涉及很多經濟、法律、政策等問題,並且不同性質企業的並購操作程序也不盡相同。為此,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並購程序作出了相關規定,以規范並購行為、降低並購風險、提高並購效率。
(一)企業並購的一般流程
1.制定並購戰略規劃。企業開展並購活動首先要明確並購動機與目的,並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並購戰略規劃。企業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並購戰略規劃,通過詳細的信息收集和調研,為決策層提供可並購對象。
2.選擇並購對象。企業應當對可並購對象進行全面、詳細的調查分析,根據並購動機與目的,篩選合適的並購對象。
3.制定並購方案。為充分了解並購對象各方面情況,盡量減少和避免並購風險,並購方應當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工作。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並購對象的資質和本次並購批准或授權、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情況、各項財產權利、各種債務文件、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的情況、目標企業現有人員狀況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企業應當著手制定並購方案,針對並購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資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4.提交並購報告。確定並購對象後,並購雙方應當各自擬訂並購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國有企業的重大並購活動或被並購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准;集體企業被並購,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制企業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審核通過。並購報告獲批准後,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發布並購消息,並告知被並購企業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同關系人等利益相關方。
5.開展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是企業並購實施過程中的核心環節,通過資產評估,可以分析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之間的差異,以及資產名義價值與實際效能之間的差異,准確反映資產價值量的變動情況。在資產評估的同時,還要全面清查被並購企業的債權、債務和各種合同關系,以確定債務合同的處理辦法。在對被並購企業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並購交易的底價。
6.談判簽約。並購雙方根據資產評估確定的交易底價,協商確定最終成交價,並由雙方法人代表簽訂正式並購協議書(或並購合同),明確雙方在並購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7.辦理股(產)權轉讓。並購協議簽訂後,並購雙方應當履行各自的審批手續,並報有關機構備案。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報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後應當及時申請法律公證,確保並購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並購協議生效後,並購雙方應當及時辦理股權轉讓和資產移交,並向工商等部門辦理過戶、注銷、變更等手續。
8.支付對價。並購協議生效後,並購方應將按照協議約定的支付方式,將現金或股票、債券等形式的出價文件交付給被並購企業。
9.並購整合。並購活動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並購後企業整合運營狀況。並購整合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發展戰略的整合、經營業務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組織架構的整合、人力資源的整合、企業文化的整合等。
(二)上市公司並購流程的特殊考慮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並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對上市公司並購流程作出相關規定。
1.權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並購方通過證券交易、協議轉讓、行政劃轉或其他合法途徑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並購方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也應當進行相應的報告和公告。
2.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不符合下述兩個條件之一的,需報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准後才能實施。(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的轉移。
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
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逐級書面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並將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該信息。
3.國有企業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國有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通過證券交易方式累計凈受讓上市公司的股份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企業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並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國有企業應將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國有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或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通過協議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國有單位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國有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在與轉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後逐級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4.財務顧問制度。財務顧問在企業並購重組中的扮演著重要角色,對於活躍企業並購市場、提高重組效率、維護投資者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購方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並失去控股權,或國有企業通過協議轉讓受讓上市公司股份並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應當能夠聘請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
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特殊考慮
1.基本規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是指下列情形: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認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使該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且運營該資產;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循以下基本規定:
(1)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2)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並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4)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有關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5)如果被並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6)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7)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准、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2.基本制度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1)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據此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上市公司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2)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4)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5)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的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6)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託、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7)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餘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25%,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8)作為並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9)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後,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並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
(10)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出注冊資本的3倍。
(11)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3.審批與登記
(1)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投資者應根據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被並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被並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等等。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並報送。
(2)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根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被並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以及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的說明;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有關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等等。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之前,不得以該資產開展經營活動。
(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批准證書。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審批機關決定批準的,應同時將有關批准文件分別抄送股權轉讓放、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股權轉讓方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為其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並出具相關證明,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方已繳付的股權收購對價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4)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自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被並購境內公司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4、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
(1)以股權並購的條件。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其中,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並且其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收到監管機構的處罰;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應具有完善的證劵交易制度。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的股權,應符合以下條件;股東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無所有權爭議且沒有設定質押及任何其他權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權應在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櫃台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穩定。其中後兩項要求,不適用於特殊目的公司。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他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以下稱「並購顧問」)。並購顧問應就並購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境外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並購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要求作盡職調查,並出具並購顧問報告,就前述內容逐項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其中,並購顧問應符合以下條件:信譽良好且有相關從業經驗;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應有調查並分析境外公司注冊地和上市所有地法律制度與境外公司財務狀況的能力。
(2)申報文件。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應報送商務部審批,境內公司除報送上述3.審批與登記中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境內公司最近1年股權變動和重大資產變動情況的說明;並購顧問報告;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及其股東的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情況說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名錄;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對外擔保的情況說明;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況報告。
(3)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的,適用此處所指「特別規定」。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主要包括:
①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②權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產權明晰,不存在產權爭議或潛在產權爭議;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良好的持續經營能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③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准手續。辦理核准手續時,境內公司除向商務部報送《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並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獲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後,設立人或控制人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④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於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並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5.安全審查
(1)並購安全審查范圍
①並購安全審查的范圍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②外國投資者取得實際控制權,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並購成為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外國投資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並購後持有的股份總額在50%以上,數個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持有的股份總額合計在50%以上;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持有的股份總額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其他導致境內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人事、技術等實際控制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的情形。
(2)並購安全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包括:並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並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並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並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3)並購安全審查程序。
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承擔並購安全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根據外資並購所涉及的行業和領域,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並購安全審查。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分析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對國家安全的影響;研究、協調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向題;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交易進行安全審查並作出決定。
『柒』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辦法有哪些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一、要約收購:
1、定義: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3、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30≤X≤60)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經批准,可變更)
6、適用:
(1)、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
(2)、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二、協議收購:
1、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為法人: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2、收購人為自然人: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