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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持續督導指引

發布時間: 2021-06-10 20:24:23

❶ 哪裡可以查到 <<2011年創業板上市公司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中落實現場核查指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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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大-亨-里-面-好-像-可-以--查-到-你-可-以-去-看-看-。

❷ 創業板延長了其對上市公司的督導期,在這方面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為加強保薦機構對創業板公司的督導,創業板不僅強化了保薦機構的職責而且延長了其對上市公司的督導期,《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對保薦機構的督導期的規定具體如下: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恢復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或者恢復上市之日起計算
2.對於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違規行為,或者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等監管風險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續督導期結束後,深交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保薦機構延長持續督導期,直至相關問題解決或風險消除

❸ 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工作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作用:
一、提高公眾的股票投資意識。就全國而言,人們的金融意識、投資意識還不高,對股票這種既不還本、收益又無一定,風險較大的證券認識不足,有的甚至將股票與債券混為一談。實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投資者對投資效果看得見,摸得到,有利於擴大股票和股票市場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培養公眾的投資意識,為股票市場的發展奠定有益的基礎。
二、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現在,企業自有資本金過少,技術改造難以實現,設備老化、工藝落後的現象遲遲不能改變,大大限制了企業自我發展。發行股票則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資金,既能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又能節省財政資金。在目前大規模公開發行股票尚有一定難度情況下,有計劃發展非公開發行股票無疑是一個有利的選擇。
三、增加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內部職工參股幾乎適合於各種公司,而職工參股後,其所獲紅利與公司效益掛鉤,風險共擔,利益同享,並能通過股東代表參與公司管理,可以使職工更加關心公司的生產和發展,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提高勞動生產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種經濟手段,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
四、有利於社會穩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❹ 保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有何異同

謝謝。還有,公司債券需保薦,但不需持續督導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保薦期間包括上市推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 到投行先鋒論壇網站查看回答詳情>>

❺ 持續督導的期限有何規定

1、公司債券需保薦,但不需持續督導;
2、保薦期間包括上市推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
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
①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
②證券發行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期一般重大資產重組主板中小板再融資(包括公開、非公開、可轉債)創業板再融資上市公司收購新三板(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期間都要持續督導。

❻ 上市滿三年後是否還需要出持續督導報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 持續督導期屆滿,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保薦人或財務顧問應繼續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直至相關事項全部完成: (一)募集資金未全部使用完畢;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換股、行權尚未完成; (三)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承諾事項未完全履行; (四)其他尚未完結的事項。」

❼ 保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有什麼異同

謝謝。還有,公司債券需保薦,但不需持續督導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保薦期間包括上市推薦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

❽ 持續督導期是什麼

就是保薦人的督導期。

持續督導是指主辦券商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對與之簽訂《持續督導協議》的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日常經營、持續運營特別是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專業的規范、引導和督促。

使之符合國家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同時便捷、快速且自律地熟悉、遵循並適應新三板市場的運行規范,更好地與投資者互動和成長。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8)上市公司持續督導指引擴展閱讀:

持續督導的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是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 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