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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主板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季度報

發布時間: 2021-06-10 12:45:21

『壹』 上市公司一季度報披露時間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上市公司季報的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貳』 請問上市公司的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業績預告,規定需要在哪個時間段內完成公告謝謝

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於7月15日,前三季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於10月15日,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於1月31日。

每年11月1日至來年1月31日之間,上市公司若復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要對全年業績進行預告。有條件的公司可以主動披露全年業績快報(非強制性)。只有在上市公司全年業績被提前泄露,或者因業績傳聞導致公司股票異常波動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才必須披露業績快報。

(2)主板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季度報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上交所業績快報的披露規定: 不做強制性要求。但是如果公司財務部門已經匯總完畢當期財務數據,只是因為審計或者年度報告未完成,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對外披露業績快報。

深交所主板對業績預告的披露規定 深交所主板上市的企業,如果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可能出現以下任意五類類情況中的一種:虧損、扭虧為盈、凈利潤較前一年度增長或下降 50% 以上,期末凈資產為負、年度營業收入低於 1 千萬元的,應該進行業績預告。如果不存在上述五類情況中的任意一種,則可以不披露年度業績預告。

『叄』 為什麼公司要公布季度及年度財報是強制的嗎

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2月1日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公布季報、中報及年報,祥見如下: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原文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70201/22423304956.shtml

『肆』 上市公司是否必須發表每季度的季報

上市公司沒有月報,頂多給你說一下當月的銷售情況。季報一般在一個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公布,半年報2各月內公布,年報4個月內公布,各個公司公布的時間不確定的,有上市公司自己決定。可以在上市公司的網站上下載季報,也可以再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網站上下載,個人認為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上下載比較方便!

『伍』 所有上市公司都要披露業績快報嗎

不是,一般當年虧損的都要披露,業績變動50%以上的也要。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准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准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5)主板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季度報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