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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三年內不能倒閉嗎

發布時間: 2021-06-10 08:00:10

1. 企業在三年內不倒閉佔多少比例

企業在開辦5年內倒閉的比例佔60%以上,也有說是80%左右。

2. 上市公司連續虧損三年將暫停上市,是哪條法律規定的

  1. 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條第四項

  2. 《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辦法》僅針對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辦法是迄今為止我國證券市場有關退市機制的首份具體操作性文件,今後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將依照此辦法有關規定被淘汰出局。

  3. 《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交易所可以自其公布第三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其實施停牌,做出是否暫停上市決定。公司暫停上市後45日內允許其申請為期一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公司在公布年報後將被允許提出恢復上市申請。該公司如沒有提出寬限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抑或寬限期內未公布年報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批準的,將被終止上市。

3. 上市公司連續幾年虧損會被退市

上市公司連續5年虧損會被退市。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必須退市:

1、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

2、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值少於100萬美元;

3、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

4、總資產少於4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

5、總資產少於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

6、連續5年不分紅利。

日本的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數不滿1000萬股,資本額不滿5億日元;

2、社會股東數不足1000人(延緩一年);

3、營業活動停止或處於半停止狀態;

4、最近5年沒有發放股息;

5、連續3年的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偽記載」且影響很大。

2000年6月設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進退市制度,亦即上櫃之後的股東數及市價總額低於一定的基準時,則令其下櫃。其目的在剔除流動性低的上櫃股,以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深圳創業板公司直接退市,不允許借殼。

(3)上市公司三年內不能倒閉嗎擴展閱讀:

退市程序:

⑴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准之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⑵公司接到通知之後,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答復,在答復中提出整改計劃,計劃中應說明公司至遲在18個月內重新達到上市標准;

⑶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計劃後45日內,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計劃;

⑷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計劃後45日內,發布公司已經低於上市標準的信息;

⑸在計劃開始後的18個月內,交易所每3個月對公司的情況進行審核,其間如公司不執行計劃,交易所將根據情況是否嚴重,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⑹18個月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終止上市,並通知公司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⑺如聽證會維持交易所關於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SEC提出申請;

⑻SEC批准後,公司股票正式終止交易。由上述情況可見,交易所決定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最長要經過22個月的時間。

4. 上市公司可以倒閉嗎

有很多的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會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經營不善一直在虧錢,這個時候如果已經資不抵債申請破產了是否還可以進行經營?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對外非以清算組的名義簽訂合同,且合同與清算工作無關,該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公司破產後還能不能經營,具體看實際情況而定。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5. 持股員工在公司上市之後三年內不能賣掉股份,還能得到什麼好處

你持有的是原始股,公司上市後,一般情況下,股價都有幾倍到幾十倍的上漲空間。這是你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到可以出售股票期間的額外收益。作為員工,可以估計公司的運營情況和未來的發展,評估這些股票的升值空間。比較有效的估值法是採用同行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估值法。
再來評估跳槽後這家公司的收入和發展情況:最基本的就是從收益方面評估,幾年下來的額外工資收益會不會比股票的增值空間大。還有隻能靠自己去評估的日後個人發展的空間問題。
只有綜合這兩方面的評估就知道跳槽的利弊了。

6. 有人說上市公司不能倒閉這話是不是很不負責任啊所謂的不倒閉是從另一個角度說的吧

沒有說上市公司不能倒閉,如果資不抵債,依然會倒閉。
一、上市公司破產後股票怎麼辦
在公司倒閉之前,連續虧損兩年的上市公司就會轉成 ST 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然後再轉為 *ST 股票(三年虧損,嚴重退市風險警示),到第三年度末,還不能轉為盈利的,將暫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還這樣的,轉入退市整理期。
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 1 塊。而且中國的上市公司殼資源還算是有價值的,當最後實在不行的話,還可以重組挽救殼資源,然後發布退市公告之後,你還可以在場外市場通過轉讓股份降低自己的損失。
二、上市公司倒閉知識知多少
第一:金紙變廢紙的過程是否反映市場化的自然進程?
我國股票市場的設立,一開始便不完全是市場行為的產物。
一是它的「先天不足」,股票作為高級形態信用工具,它應該是信用經濟充分發展的自然產物;而在我國,股票問世之初的「金貴之身」完全由「超市場力量」賦予。由於信用體系十分薄弱,融資者信用與投資者信用極不對稱,故它一開始就被烙上「信用工具缺失信用」的印記。現在要割斷歷史,將信用風險全部推給市場參與者而與市場組織者無關,似乎說不過去。
二是它的「出生畸形」,將股權結構人為「安排」成客觀上有利益「轉移」職能的兩極:一極是國有股法人股等公股,它以超低價認購且因絕對控股而在需要「轉移」小股東利益時享有絕對話語權;另一極是社會公眾股,雖以高溢價購得但因勢單力薄而實際處於即便利益被轉移也無力抗爭的邊緣化狀態。由於股市利益「轉移職能」的衰弱,金紙變廢紙的進程得以加快,這難道就是市場化的自然過程?
三是它的「後天失調」,雖然認股價格天然得不平等,但並未影響同股同權同利這種「天然平等」的實施,甚至反過來公股處於「超平等」地位:即管理層將「股市應為國有企業脫困服務」作為政策導向,以「股市必須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利益取向。試問,公有資本不能流失,公眾資本就能無故流失嗎?
有人認為,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應該「一視同仁」,既然非上市公司可以破產,為何上市公司就不行?這種論調貌似「鏗鏘」實則「蒼白」,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哪個沒有充分行使過自己的權力,其破產當然咎由自取;而對上市公司的公眾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來說,又有哪個行使過真正意義上的「權力」呢?破產責任若非他莫屬,法理的公正性權責性又何在呢?
第二:資不抵債能否作為上市公司破產的惟一依據?
誠然,發達國家都將公司資不抵債且不能償付到期債務作為破產依據,但分析其資不抵債的成因,大多源於真正意義上的經營失敗,即破產的客觀依據與其說是公司資不抵債,不如說是由可以理解的經營不善引起。
反觀我國上市公司,ST族中為數不少的資不抵債者,少部分確由經營失敗引起,大部分則由非經營性因素導致。
換言之,同樣是資不抵債,西方國家的成因大多是客觀的,而我國則以主觀原因為主,即上市公司的資不抵債帶有濃厚的「中國特色」,經營不善不是它的惟一甚至主要依據。
這些「主觀」因素包括:一是控股股東先以其他應收款形式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資金再設法逃之廢之(如*ST石化);二是迫使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大量擔保,最終由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一夜「打穿」(如ST達爾曼);三是公然挑戰法律,讓上市公司資金無緣「失蹤」(如*ST珠峰);四是先財務造假,虛列利潤與資產,然後將真金白銀套出轉移(如*ST生態)……凡此種種,根本不是經營不善問題而是違規違法問題,對由此而引起的資不抵債,豈容一破了之?
第三:先破產後賠償的保護程序究竟保護了誰?
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規定,與企業破產相關的三種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均適用於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破產清算後將申請注銷登記,公司經營將終止,公司股票將中止上市並作廢,從而失去在股票代辦轉讓系統轉讓的資格。
也就是說,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到期債務無力償付,理論上都存在立即破產的可能性。只有待破產程序結束後,如果大股東或高管人員有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行為,後者才可以向前者提出賠償要求,即公司的先行破產是後續賠償的必要條件。這種「保護」程序究竟保護了誰不一清二楚了么?
其一,公司的一切資產屬於股東,「零股董事」們用非法手段掏空了公司,其違法責任卻由股東先行承擔,這種「法理」甚至有點像歹徒搶劫公民,公民應先讓其得逞,然後再向其追討那樣荒謬。
其二,公司都破產不存在了,賬已清掉債已賴掉,之後再重翻「老賬」,這賬如何算得清楚,這不是給「倒賬者」提供「程序便利」又是什麼?
其三,先破產後賠償是個漫長的過程,一旦違法人員覺得自己可能被賠得精光時,他在這么長的時間里完全可以通過合法或非法的途徑將私產從容地隱匿轉移。可見,對中小股東真正的保護應該是也只能是走「先賠償後破產」或「邊賠償邊破產」的程序!
第四:不規范的破產行為難道能維護法律尊嚴的完美性?
對上市公司急於實施破產,既然法理上不一定說得通,程序上又有明顯疏漏,為何有人總想盡早試點?說穿了,惟一「善意」的可能是,這些人想維護企業破產法的「尊嚴」乃至整個法律尊嚴的「完美性」。這一初衷無可厚非,但客觀效果適得其反。
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就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社會主義法律最終的「完美性」只能體現在保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上。
實際上,我國證券市場與西方市場有著巨大「差異」,我國上市公司與西方上市公司資不抵債的成因各不相同,簡單地照搬照套西方的破產法規於我國,導致的「異化」結果只能是破產行為的不規范與法律尊嚴的蒙塵玷污!
第五:公司破產導致券商大面積破產甚至引發市場"破產"誰來買單?
退一步講,即便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破產「天經地義」,破產的制度安排程序設計「天衣無縫」,也應該適當考慮破產時機的選擇與破產效應的沖擊。
目前,我國股票市場正處於五年來風雨飄搖時期———股價股指節節下滑,人氣交投極為低迷,股民券商虧損累累,金融不穩時隱時現,在此背景下貿然打開金紙變廢紙的閘門,真令筆者不寒而慄。
須知,股票市場本質上是個信心市場,投資者信心充足,市場興旺向上;投資者預期低落,市場萎靡不振;在目前投資者預期極度紊亂、信心行將崩潰之時,再雪上加霜地開啟破產殺戒,要是它演變成壓死券商、市場這頭「瘦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將由誰來買單,又怎麼買得起單?
第六:市場炒家借"破產"之名行"騙籌"之實怎麼辦?
規范的破產行為既要包括該破者破、不該破者不留下任何「佯破」的空子,也包括一旦破產程序啟動不打無謂的「持久戰」以紊亂預期;不規范的破產行為則倒過來,從而客觀上為市場炒家提供投機空間或留下斂財縫隙。

7. 上市公司會不會倒閉

上市公司是股份制 股權最多的人就是大股東 當上市公司有什麼重大決策的時候需要召開股東會議當贊成或者反對的人持有股份總是達到51%以上時便可以執行 也就是說 如果有居心不良的人是第二大或者第三大股東時 只要給予其他人足夠的利益或者收購其他小股東的股份使其股權達到50%左右便可以決定公司的走向 即使是這個公司的創始人也沒有任何辦法
1、上市公司都有可能有破產清算、股票變廢紙的風險,但這種可能性比較小,而且在破產退市前,都會有相應的警示,比如在該公司的股票前面加上ST字樣,警示股民。所以,買入股票時,要關注該公司的基本面,如果連續虧損的股票,要慎重考慮買入。
2、當上市公司倒閉退市後,不存在對股東的賠償問題,股票則按照凈資產來清算。但通常上市公司倒閉的話,都是因為經營不善、虧損嚴重造成的,一般都已經資不抵債了,所以股東幾乎沒有拿到任何錢的可能。因為破產的公司首先要償還銀行債務、其它債務、拖欠員工的工資和養老金、員工安置費用等。即使有一些資金,用於上述用途恐怕也是不夠的,因此一旦上市公司倒閉,股東都是血本無歸的。

8. 上市公司會不會倒閉國家有什麼相關規定

收購上市公司,有兩種方式: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而後者是更市場化的收購方式。從協議收購向要約收購發展,是資產重組市場化改革的必然選擇。那麼,要約收購先進在哪呢?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在證券交易所之外以協商的方式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收購其股份的協議,從而達到控制該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購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要約收購(即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而且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盡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范化和市場化運作。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交易場地不同。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三是收購態度不同。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四是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五是收購性質不同。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9. 中國上市公司在一兩年內破產的多嗎

中國上市公司要是在一兩年已到破產的話,他的上市公司還是比較多的。

10. 只要上市,公司就很難倒閉嗎

如果上市公司出現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情形,交易所是有權決定暫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以下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後,投資者無法在二級市場交易該只股票。可能會被重組後重新恢復上市,可能會退到老三板,可能會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