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財產轉讓程序有哪些要注意的
一、有限責任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時,反對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但卻未規定何為主要財產、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等;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的轉讓由公司章程規定,對於重大資產的界定及轉讓的決議機關、決議程序等並未明文規定,而我國公司章程大多隻是《公司法》的翻版;
三、上市公司一年內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但是以占公司資產總額的30%作為判定標准,可能導致遺漏未達到資產總額30%卻對公司至關重要的財產轉讓,也可能過度干預超過資產總額30%的日常交易。可見,我國公司立法對於財產和資產的概念、主要財產的界定,並無明確規定,僅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的界定標准也不科學,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是否需要履行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程序不同類型公司規定不同。
四、司法實踐中,對於財產和資產概念的使用往往不加以區分,對於主要財產的界定有參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界定標準的,也有借鑒域外常規經營過程外、實質性影響公司設立目的及公司存續等判斷標准綜合考量質與量兩方面因素的,但是鮮有關於公司轉讓主要財產需要什麼機關決議、需要履行什麼決議程序的爭議。對於類似我國公司法上轉讓主要財產的行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相應的制度規定。
『貳』 為什麼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比如子公司)所獲得的收益可以記為當年盈利總體的資產不是沒有變化嗎只不過
這里的「所獲得的收益」是指「收入」減去「資產原值」以外的利益,不是指「原值」。尤其是子公司的變賣,或多或少都會升值或貶值的,不會是原值。
只要用到「收益」這兩個字,一般都不是指原值,原值更多地用「價格」一詞表述。
『叄』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 對股民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有多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可以從三種角度看:
從好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資產重整、調整經營的需要。如出售虧損的副業資產,回歸主業,也許是個好事。
從中性角度看,出售資產是調節利潤、平滑財務指標的需要。如公司經營利潤下滑,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或副業資產,兌現投資收益,使每股利潤好看一些或者是保殼的需要。
從壞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之一。如上市公司投資一個項目,花了好多錢培育市場、提升競爭力,但在即將盈利前因為虧損(或許是故意做出來的也不一定)低價賣掉了。
在我看來,不管是那種情況對公眾股東都不是什麼好事。為什麼這么說呢?一個上市公司,如果以前為了多元化經營投資失敗,折價賣掉資產對股東來說也不是好事,不如當初不投專心主業。對於為了財務報表出售資產,說明公司經營不利,對股東來說也不是福音。對於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就不用說了。
『肆』 大家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程序都有哪些
您好,有以下流程:
1、 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3、 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4、 評估、驗資。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5、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
6、 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7、 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8、 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
9、 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伍』 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 出售資產 後是否 進行公司重組或者是退市
出售資產並不一定要重組,更與是否退市無關。出售資產的上市公司很多。但反過來說,要重組的上市公司一定要出售資產的。至於退市,不上市公司自己說了算的事,是其違背了明文規定的要求條件,才被退市的。
『陸』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是利空還是利好
利好還是利空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增發是為了某個有發展前途的項目,那應該是利好。如果只是為了補充現金流,那應該算是利空。
如果有的公司是為了籌集資金實現更好的發展,因為公司可有一個好的項目,但是至今可能不夠,這樣會轉讓公司的權益來籌集資金。目的是為了讓項目盡快上馬。然後更好地發展這樣的對公司應該是利好。
(6)上市公司出售資產程序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施本次交易後,公司具備股票上市條件;
(二)實施本次交易後,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資產產權清晰,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的情況;
(四)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其他情形。
『柒』 您好,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那麼他的子公司整體轉讓,但是資產量非常小,是否要走證監會的審批程序
規模小,只要不涉及到重大資產重組,就不需要證監會審核。
是否涉及到重大資產重組,主要看: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http://ke..com/view/2431870.htm
(抱歉,規定的具體內容網路居然說涉及不適合發布的信息,發不出來!真是莫名其妙)
『捌』 關於上市公司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最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謝謝!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