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麼制度
最基本的要有:
1、公司章程;
2、幾個大的議事規則及工作制度: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工作、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總裁)工作細則、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
3、如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應有相應議事規則: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議事規則、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提名委員會議事規則、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議事規則;
4、公司經營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投資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等、內控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相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內幕信息管理制度);
股權管理方面(董、監、高持股相關制度)
5、公司日常規章制度
其中前四個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會(或監事會)審議通過,有的還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能執行,同時前四個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開對外披露。
❷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問責制度的區別
不懂這方面
❸ 上市公司是否所有的制度都要符合國家規定放假的天數是否會跟法定的一致
上市公司是否所有的制度都要符合國家規定,放假的天數應根據《勞動法》的條款來制定的。一般放假的天數會跟法定的一致。
如果有違反的情況發生,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我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專門對勞動者的休假作出規定,具體如下 :
1、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4、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上市公司制度不合法擴展閱讀: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因此,根據該條的規定,只要上市公司在我國境內,都要遵守勞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❹ 上市公司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❺ 上市公司造假的根本原因是內控制度弱化、社會監督、打擊力度不夠,而非集團和個人謀求私利 辯論稿
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造假的動因
( 一) 利益驅動是財務報告造假產生的根源
盡管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逐步完善, 但財務
報告造假問題依然沒有根本改變。究其原因, 一是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由於受利益驅動而採用一系列會
計手段對財務報告進行造假, 如利用關聯方交易,
虛構經濟事項, 虛增經營業績等屢見不鮮, 隨心所
欲地任意調節會計事項對財務報告進行粉飾。目的
是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 在證券市場
這個重要舞台展示企業的良好形象, 在市場競爭中
處於有利地位。因此,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就想方設
法地提高公司業績。二是上市公司內部業績評價制
度作為內部管理重要環節, 是評價各個部門、各級
管理人員的標准。沒有業績評價標准, 就沒有爭優
創先, 獎勤罰懶, 激勵和約束機制就得不到實現,
而這種業績評價制度的缺陷正好為財務報告造假提
供了土壤, 會計數據通常是上市公司各級管理人員
獎金、工資和職務提升的依據。如果本年度不能實
現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 獎金就會減少, 工作崗位
也可能丟掉, 所以, 這種短期目標行為為財務報告
造假提供了動機。
( 二) 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使財務信息供需主
體沒有形成
公司治理因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
產生。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治理結構是
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所組成的相
互制衡的組織結構。而目前的情況是, 經理層行使
經營權, 直接指揮並控制會計部門的核算與財務報
告的編制, 掌握了充分的內部信息; 股東控制權以
股權為基礎,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 「一股
獨大」現象普遍存在, 大股東憑借優勢股權可以直
接從公司內部獲得較為詳細可靠的信息, 而中小股
東由於股權比例小, 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來說是個局
外人, 只能從間接渠道獲得信息, 這種信息的不對
稱完全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信息不對稱會
產生兩種後果: 一是投資者如果僅以財務指標來判
斷投資對象, 那麼最終選擇的投資對象很可能是與
期望相違背的造假者, 因為造假的財務報告比真實
披露的財務報告更具「競爭優勢」; 二是由於財務
報告造假, 通過市場傳遞的上市公司信息就會失
真, 那麼投資者通過市場評價機制來制約被投資上
市公司就會失效, 因而被投資上市公司在股市上
「成功」融資後就可能肆無忌憚地從事高風險的活
動。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 所以財務報告造假的實
質是人為造成信息的不對稱, 以獲取超額收益。
從財務信息的供給方來看, 經理層和大股東控
制了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生成和披露, 他們是不同
層次的信息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當財
務信息因為監督契約的履行而獲得協調利益分配功
能時, 盡可能地對其進行修正, 以不公平地佔有契
約方的利益, 從而引發財務報告造假的風險。在我
國目前的經濟環境下, 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國有企
業改制而來, 沒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運
做, 董事會和經理層高度重疊, 「內部人控制」問
題相當嚴重, 監事會的主要職能是監督公司財務報
告的真實可靠, 但由於「一股獨大」使監事會形同
虛設, 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弱化, 沒有真正實現設立
監事會的初衷。
( 三) 注冊會計師審計缺乏獨立性是助長造假
行為的添加劑
目前注冊會計師聘任制度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在會計市場上委託者、受託者和被審計者的博弈
中, 會計師事務所是弱勢群體, 來自於發起人或控
股股東的經營者, 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
監督權於一身, 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這不但使公司
內控失效, 也使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託
人, 決定著審計人的聘用、續聘、收費等, 完全成
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衣食父母」。因此, 會計市場
上出現了委託者出錢委託中介機構審計自己財務報
告的怪現象, 其審計結果必然是委託人意志的體
現, 虛假行為不可避免。這種扭曲了的聘任制度,
往往助長了「拿人錢財, 替人消災」的心態, 不僅
危及了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獨立性, 而且無法以獨
立、客觀、公正的態度履行股東和社會公眾的責
任。
( 四) 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為造假提供可
乘之機
有關法規規定不夠嚴密, 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
造假有空可鑽, 如已頒布的《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
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中規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須揭示的會計信息內容,
但對於其中具體操作上的問題留有空白, 有關法律
法規貫徹不徹底, 有法不依, 無法可依, 監管部門
和中介機構執法不力的現象較為嚴重, 同時我國的
證監會監管體系建立的時間不長, 監管體系尚未理
順, 政出多門, 制度和政策不統一、不協調, 使得
公司在披露時無所適從, 給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造假
提供條件。證監會、銀行、財政部、稅務局等多個
部門都參與證券市場的政策制定, 難免會出現交叉
的情況, 形成了政出多門的局面, 也為政策與制度
的協調帶來了困難; 有關法律法規缺位, 影響了對
會計信息等相關財務信息質量的審查, 使財務會計
的透明度不高, 會計信息的作用不能很好地發揮。
法律制裁乏力的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首先,
我國法律對於政府監管者的約束力不強。例如《會
計法》中對於監管失敗或監管不作為基本上沒有什
么法律責任涉及, 即使有涉及, 其操作性也很差。
因此執法時對於查出的造假事件的處罰就有很大的
彈性, 往往以經濟處罰代替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其次, 我國《會計法》中只有行政與刑事責任的安
排, 並沒有涉及民事責任的安排, 這使得造假收益
遠遠大於隱性的「敗露成本」。
二、防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造假的對策
( 一) 完善公司業績評價機制和管理人員的薪
酬制度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在制定內部業績評價標准和
公司經營目標時, 應深入實際進行調查制定可行的
方案。因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對管理人員的業績評價
多是財務指標, 這必然會助長經理人員的道德風
險, 粉飾財務報告。所以, 要解決這個問題, 上市
公司應對現行的業績評價方法進行修改, 比較流行
的做法是採取股票期權計劃, 這個計劃避免以工資
和獎金為主的傳統制度下的各級管理人員的短期化
行為傾向, 將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公司長期利益
聯系在一起。
( 二)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打造有效的財務信
息供需主體
首先, 加強股東等財務信息需求者參與監控的
動機和能力。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公司治
理結構問題, 應通過立法形式從根本上改變上市公
司「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通過股權分置改革的
辦法, 進一步完善《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權
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規則, 為上市公司規范
地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提供指引, 逐步實現其全流
通。只有完善公司產權制度, 才能使股東所追求的
資本收益最大化, 才能形成其與公司管理層之間經
濟上的契約關系。其次, 健全董事會。在董事會中
引入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對
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戰略方針發表意見, 並負責董事
提名, 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報酬, 發揮監督作
用。第三, 打造有效的財務信息供需主體。機構投
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 也是證券市場的需求
主體, 它對真實財務信息的需求度更高, 因為機構
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是不同的, 機構投資者更注重
投資而不是投機。我國機構投資者只佔總投資開戶
數的1% , 因而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是當務之急。
同時, 財務報告由上市公司提供, 上市公司是財務
信息的供給主體, 防範財務報告造假的關鍵之一就
在於健全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強化內部審計責
任, 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
( 三) 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
改革注冊會計師聘任制度。在「內部人控制」
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 建議由證監會或證交所聘
任會計師事務所, 並委託其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
勞動報酬由聘用單位支付, 這樣上市公司與會計師
事務所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利益往來, 防止因二者之
間關系過於密切而喪失審計的獨立性。
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工作, 治理信用缺
失, 限制關系競爭, 提高造假成本, 凈化其執業環
境。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的目的, 是對受託單
位公開的財務報告發表意見, 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
計過程中沒有遵循通用的審計准則和職業道德, 會
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僅要承擔經濟賠償責
任, 而且會受到刑事責任追究。這樣, 注冊會計師
就會認為提供劣質的審計服務是不值得的, 因此,
應盡快制定對注冊會計師監管的工作規則及有關懲
戒辦法, 披露注冊會計師的客戶名單, 讓社會公眾
行使監督權; 建立信用記錄, 將不誠信的注冊會計
師列入黑名單中, 這些激勵與約束措施, 對當前會
計市場上會計師事務所之間惡性競爭、競相壓價的
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警示, 從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
執業質量。
( 四) 完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
首先, 應調整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可靠性和
相關性是會計信息的兩個重要的質量特徵。從我國
現實情況看, 如果一味強調借鑒國際慣例, 盲目側
重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就會增加財務報告造假的可
能性, 所以, 當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更為重要。其
次, 盡量減少公司會計選擇的餘地, 尤其是對收入
和費用的確認, 計量應盡可能明確、規范, 以減少
財務報告粉飾的可能性。第三, 規范合並報表范
圍。合並報表范圍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規范, 許多
公司任意改變合並報表范圍, 「並盈不並虧」的現
象司空見慣。因此, 壓縮合並報表的利潤操縱空
間, 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
提煉一下應該夠了。
❻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什麼
由於每個公司的性質、業務、規模等方面的不同,內部控制制度的具體內容也不盡相同。概括起來,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規;合法性控制。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必須符合國家財經政策和法規制度,即每一項經濟業務活動必須在合規、合法的范圍內開展。 (2)授權、分權控制。現代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生產環節日益增多,業務種類紛繁,作為企業高層領導不可能事必躬親,因此,必須將事權進行合理劃分,對下級授權、分權。在授權、分權范圍內,授權者或分權者有權處理有關事務;未經批准和授權,不得擅自處理有關事務。 (3)不相容職務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對某些不相容職務進行分離,即分別由兩人以上擔任,以便相互核對、相互牽制,防止舞弊。例如,為了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記錄與保管職務不得由一人擔任。 (4)業務程序標准控制。對每一項業務活動,按授權、主辦、核准、執行、記錄和復核六個步驟建立標難化業務處理程序,不僅有利於使實際業務活動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有利於對實際業務活動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控制。 (5)復查核對控制。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對業已完成的經濟業務記錄進行復查核對,以免發生差錯和舞弊。 (6)人員素質控制。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是否有效,關鍵取決於實施人員的素質。人員素質的控制,除了對人員本身素質(如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較廣博的知識水平等)提出較高要求外,還應對人員的選擇、使用和培訓採取一定的措施和辦法。
❼ 國家對上市公司有什麼規定
中國公司的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